周礼注疏 - 卷三

作者:【暂缺】 【15,244】字 目 录

·遗人》云:“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积。”是其委积给客道用也。云“膳献,禽羞俶献也”者,此《聘礼记》文。彼注云“禽羞,谓成孰有齐和者。俶献,四时珍美新物也。俶,始也。言其始可献也。《聘义》谓之时赐”是也。云“饮食,燕飨也”者,郑以燕飨解饮食,即是饮入燕飨中。不解经中食为食礼者,经中言食,则食礼自明。今云“饮食燕”者,欲见饮入燕礼,可知飨中又兼燕与食,以其飨有米有酒故也。司农云“飧,夕食也”者,先郑以飧字夕下为之,即为夕食,但客至即设,不要待夕,故后郑不从也。云“《春秋传》曰饩有陪鼎”者,《左氏》昭五年,楚薳启彊曰“宴有好货,飧有陪鼎”是也。云“《春秋传》曰饩牵竭”矣者,《左氏》僖三十三年,郑皇武子辞秦客杞子等云“唯是脯资饩牵竭矣”是也。“玄谓宾客始至所致礼”者,此亦先郑。案《聘礼》,客始至,大夫帅至于馆,宰夫朝服设飧,不待至夕也。云“凡此礼陈数存可见者,唯有《行人》、《掌客》及《聘礼》、《公食大夫》者,以仪礼三千条内,具有诸侯之礼,但亡灭者多。今存可见者,《周礼》之内有《大行人》、《掌客》,是待诸侯之礼。《仪礼》之内有《聘礼》、《公食大夫》,是待聘客之法。皆有陈数,考校可知也。

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其币器财用凡所共者。赙,音附。

[疏]“凡邦”至“共者”

释曰:吊,谓王使人吊诸侯,自吊诸臣。须从王行者,并有赠丧之具。百官当共,故宰夫总戒令之,与其币器财用,凡所共者也。

注“吊事”至“求赙”

释曰:案《大宗伯》云:“以丧礼哀死亡。”《礼记·檀弓》曰:“君临臣丧,巫祝桃茢执戈,恶之也。”天子之礼,吊诸臣之法。《春秋左氏》“王使荣叔归含且趓”,是有吊法,故云“吊诸侯诸臣”也。云“币,所用赙也”者,案《公羊传》,口实曰含,车马曰趓,衣服曰秞。币不入含秞趓中,故知是赙也。云“器,所用致明器也”者,案《仪礼·既夕礼》云“若就器,则坐奠于陈”,注云:“就,犹善也。赠无常,唯玩好。”则此赠与人,亦是宾客就器。而云明器者,相对言之。则《檀弓》云“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张而不平”之等,是主人之明器。宾客所致者,谓之就器。就,成也。谓善作之,名为就器。总而言之,皆是神明死者之器,故此就器亦名明器也。云“凡丧,始死吊而含秞,葬而趓赠,其间加恩厚,则有赙焉”,言此者,欲见赙非正礼,其赙乃是於死者恩厚,乃加之。故《礼记》云“吊丧不能赙,不问其所费”,是恩厚之义也。云“《春秋》讥武氏子来求赙”者,隐公三年《公羊》文。案《公羊》云:“武氏子来求赙,何以书?讥。何讥尔?丧事无求,求赙,非礼。”何休云:“礼本为有财者制,有则送之,无则致哀而已。不当求,求则皇皇伤孝子心。”“盖通於下”,何休云:“云尔者,嫌天子财多不当求,下财少可求,故明皆不当求。”郑引此者,见王於诸侯、诸臣有归则尔,诸侯、诸臣亦不得求也。颜路请子之车,孔子不与,亦是不合求,故抑之也。

大丧小丧,掌小官之戒令,帅执事而治之。辨,簿苋反。

[疏]“大丧”至“治之”

释曰:其小官士以下,则此宰夫戒令诸官有事者也。

注“大丧”至“共辨”

释曰:《大宰》云“大丧赞赠玉含玉”,《宗伯》云“朝觐会同则为上相,大丧亦如之”,《郁人》、《鬯人》俱云“大丧之渳”,《典瑞》云“大丧共饭玉、含玉”,彼皆据王丧,唯《司寇》云“大丧前王”,以为嗣王,皆不为后世子丧者,彼皆不对小丧。此大丧对小丧,亦王所申服,故注为王、后、世子也。此不言庶子,文不具。云“小官,士也”者,宰夫,下大夫所掌,而言小官,明是士可知。云“其大官,则冢宰掌其戒令”者,冢宰不言者,文不具。云“治谓共辨”者,谓当职合共者供辨之。

三公、六卿之丧,与职丧帅官有司而治之。凡诸大夫之丧,使其旅帅有司而治之。

[疏]“三公”至“治之”

释曰:三公六卿丧尊,故宰夫与春官职丧帅其於丧家有事官有司而治之。治之亦谓共辨之。大夫之丧卑,宰夫不自为,使在己之下,其旅三十有二人,帅有事於丧家之有司而治之。治之,亦谓共辨之也。

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会,如字。

[疏]“岁终”至“诛之”

释曰:言周之岁终十二月则令群吏,群吏则六十官。“正岁会”,正犹定也,谓一年会计文书,总句考之。岁计曰会也。“月终则令正月要”者,谓每月终,则令群吏正其月要。月要,谓“月计曰要”也。“旬终”,谓每旬终,则令群吏正其日成。日成,谓“日计曰成”也。云“而以考其治”者,言会要成,总考之。云“治不以时举”者,谓文书稽滞者,故郑云“违时令失期会”也。云“以告而诛之”者,谓告冢宰而诛责之也。

注“岁终”至“期会”

释曰:知岁终是周之季冬者,以其正月之吉始和,彼正月是周之正月,始和布治于天下,至今岁终考之,是一岁之终。故知非夏之岁终也。云“正犹定”者,以其文书定乃可考之,故为定也。云“旬,十日也”者,上文云“前期十日”,《少牢》云“旬有一日”,旬与十日正同,故知旬十日也。

正岁,则以法警戒群吏,令脩宫中之职事。警,京领反。

[疏]“正岁”至“职事”

释曰:正岁乃夏之正月,是其岁始,故以法警戒群吏,令脩宫中之职事,以谨敕之也。

书其能者与其良者,而以告于上。

[疏]“书其”至“于上”

释曰:上云“令脩宫中之职事”,则此谓宫中诸吏也。正岁之正月,则豫选之,拟至岁终当举之也。

注“良犹”至“异等”

释曰:知上是小宰、大宰者,以其承上文岁始,未是赏时,且长自告于王,知上非王,是小宰、大宰。先郑云“若今举孝廉”者,谓孝弟、廉洁。贤良,即经中“良者”,谓有贤行而良善也。云“方正”者,人虽无别行,而有方幅正直者也。云“茂才”者,汉光武讳秀,时号为“茂才”,即经云“能者”也。云“异等”者,四科不同,等级各异,故云异等,此经据宫中子弟,先郑所云不要宫中之人,引之况义耳。

宫正掌王宫之戒令、纠禁。

[疏]注“纠犹”至“察也”

释曰:案下经王宫中有官府,故掌王宫之戒令之事。有过失者,已发则纠而割察之,其未发则禁之也。

以时比宫中之官府次舍之众寡,比,徐方履反,一音毗志反,注下并同。宿,戚如字,刘息就反,下同。

[疏]“以时”至“众寡”

释曰:以四时校比宫中见住在王宫中者之官府,及宿卫者次舍之众寡也。

注“时四”至“居寺”

释曰:此时是寻常事,故为四时解之。案《地官·乡师》云:“以岁时巡国及野,而趒万民之囏阨,郑彼注:“时,随其事之时。”不为四时解者,彼据囏阨非常,故为随其事之时,不得为四时也。云“官府之在宫中者,若膳夫、玉府等”者,以其言在“宫中之官府”,是执掌重事、美物及饮食,乃得在王宫,故知是此人等。云“次,诸吏直宿,若今时部署诸庐”者,此次,谓若《匠人》云“外有九室,九卿治之”,即《诗》云“適子之馆兮”,郑云“卿士所之之馆,在天子之宫中,如今部署诸庐”。彼二者与此“次”为一物,此据宫中之官府。下《宫伯》云“授八次八舍”,郑注“卫王宫者”。彼据宫中官府子弟。云“舍,其所居寺”者,寺即舍也,是官府退息之处。

为之版以待,

[疏]“为之版以待”

释曰:版,谓宿卫人名籍,为宫正执籍校比之也。

注“郑司农”至“及比”

释曰:先郑以版为“官府次舍之版图”者,先郑於“八成”注云:“版,名籍。图,地图。”此注连言图,其版即名籍,与后郑义同。后郑以为人名籍者,增成先郑义也。

夕击柝而比之。柝,吐各反。莫,音暮,本亦作暮。行,下孟反。为,于伪反,下注皆同。解,佳卖反。惰,徒帅反。离,力智反。重,直龙反。闻,音问,又如字。

[疏]“夕击柝而比之”

释曰:既得名籍,至夕暮击柝校比之,恐其解惰也。

注“夕莫”至“於邾”

释曰:后郑云“莫行夜以比直宿”者,谓直宿,即坐持更之人,则行夜者,击柝校比直宿人。故先郑云“柝,戒守者所击也”。“《易》曰”者,是《易·系辞》文。彼又云“盖取诸豫”。郑玄注云:“豫,坤下震上。九四体震,又互体有艮。艮为门,震,日所出,亦为门,重门象。艮又为手。巽,爻也,应在四,皆木也。手持二木也。手持二木以相敲,是为击柝,击柝为守备警戒也。四又互体为坎,坎为盗,五离爻为甲胄戈兵。盗,谓持兵是暴客也。又以其卦为豫,有守备,则不可自逸”是也。云“《春秋传》曰”者,《左氏》哀七年:秋,鲁伐邾。茅成子请告于吴,不许,曰:“鲁击柝,闻於邾,吴二千里,不三月不至,何及於我。”引之证击柝之义也。

国有故,则令宿,其比亦如之。守,手又反,又音手。疆,居良反。倅,七内反。

[疏]“国有”至“如之”

释曰:有故,有灾祸,及王时出行不在,皆是也。云“则令宿,其比亦如之”者,亦如上夕击柝已上之事,与平常同也。

注“郑司”至“存焉”

释曰:先郑引《春秋传》者,左氏昭十八年:夏,五月,宋、卫、陈、郑灾。子产授兵登陴,子大叔曰:“晋无乃讨乎?”子产曰:“小国忘守则危,况有灾乎?”彼为“则”,先郑云“必”,读字不同也。“玄谓故,凡非常也。《文王世子》曰‘公有出疆之政’”者,谓出朝觐也。云“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於公宫”者,此言与下为目。庶子谓诸侯庶子之官,掌卿大夫士之適子,并掌公家之事。云“正室守大庙”者,谓公族之内,適子名为正室,使守大庙。大庙尊故也。云“诸父守贵宫、贵室”者,谓同族诸为父行者。贵宫、贵室,同为路寝。路寝对大庙,生人之尊也。云“诸子、诸孙”者,亦谓同族之内诸为子行孙行者也。云“守下宫、下室”者,下宫谓亲庙四,下室谓燕寝也。云“此谓诸侯也”者,谓《文王世子》文是诸侯法也。云“王之庶子职掌国子之倅”已下者,是《夏官·诸子》职文。云“庶子”者,诸、庶一也,於诸侯即为庶子,於天子则为诸子。今因诸侯言庶子,其实《夏官》所云是诸子职也。彼郑注倅谓副倅之倅,国子谓诸侯卿大夫士之子者。云“国有大事则帅国子而致於太子,唯所用之”者,彼云大事,寇戎之事,卿大夫士之子属太子,故唯太子所使用也。彼是甲兵,不云宿卫,故郑云令宿之事盖亦存焉。存焉者,宿卫之事亦在唯所用中。引之者,欲见国有故中有王出疆巡守征伐,皆须令宿,增成先郑义也。

辨外内而时禁,别,彼列反。

[疏]“辨外内而时禁”

释曰:先郑云“分别外人内人,禁其非时出入”者,谓住在王宫中有卿大夫士等,外人谓男子,内人谓妇女皆是也。此男女自相对为外人内人。其内人非谓内宰职所云内人,是刑女在宫中者也。

稽其功绪,纠其德行。行,下孟反。

[疏]“稽其”至“德行”

释曰:绪,业也。宫正考计其宫中卿大夫士功状,及职业多少,纠察其在心为德,施之为行二者也。

几其出入,均其稍食,荷,呼可反,又音何。操,七曹反。数,音朔。廪,彼锦反。

[疏]注“郑司”至“禄廪”

释曰:先郑引“今时”者,谓汉法。言“引籍”者,有门籍及引人,乃得出入也。又云“司马殿门”者,汉宫殿门,每门皆使司马一人守门,比千石,皆号司马殿门也。“玄谓几荷其衣服持操及疏数”者,案《阍人》云:“丧服凶器不入宫,潜服贼器不入宫,奇服怪民不入宫。”《司门》云“几出入不物者。”谓衣服视古不与众同,及所操物不如品式者。职虽不同,皆是守禁。此经直云几其出入,明知汉有此荷其衣服持操及疏数,此增成司农义也。云“稍食,禄廪”者,言稍,则稍稍与之,则月俸是也,则下士食九人,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大夫倍上士之类。其禄与之米廪,故云禄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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