膮,并陪牛、羊、豕鼎后”是也。云“物谓牢鼎之实”者,言实,即牛羊豕之类也。云“亦九俎”者,陪鼎三膷、臐、膮者,谓庶羞在於豆,唯牢鼎之物各在俎,故云亦九俎。案赵商问:“王日一举,鼎十有二,是为三牲备焉。商案《玉藻》‘天子日食少牢,朔月太牢’。礼数不同,请闻其说。”郑答云:“《礼记》,后人所集,据时而言,或以诸侯同天子,或以天子与诸侯等,礼数不同,难以据也。《王制》之法,与礼违者多,当以经为正。”若然,此《周礼》周公太平法,《玉藻》据衰世,或是异代,故与此不同。
以乐侑食,膳夫授祭,品尝食,王乃食。授祭品,干云:“祭五行六阴之神与民起居。”剏,寸本反,刘音忖,沈寸没反,徐仓典反。
[疏]“以乐”至“乃食”
释曰:上言王日一举,此云以乐侑食,即是《王制》云“天子食,日举以乐”。案《论语·微子》云亚饭、三飰、四饭,郑云皆举食之乐。彼诸侯礼,尚有举食之乐。明天子日食有举食之乐可知。案《大司乐》云:“王大食皆令奏锺鼓。”彼大食自是朔食。日举之乐,大司乐或不令奏,故不言之矣,无妨日食自有举食之乐。云“膳夫授祭”者,谓王将食,必祭先,膳夫授之。云“品尝食”者,《玉藻》云“火孰者先君子”。郑注云:“备火齐不得也。”故膳夫品物皆尝之,王乃食也。
注“侑犹”至“者也”
释曰:殷祭肝,周祭肺。但祭肺有二种:一者名为举肺,亦名离肺,此为食而有也。二者名为祭肺,亦名剏肺,此为祭而有也。但举肺离而不绝,祭肺则绝之。今此膳夫授祭,为食而授,即举肺也。郑云“祭谓剏肺脊也”者,以经直云祭,不言举,又不言离,直云祭,故郑云祭谓剏肺也。以优至尊,故与祭祀同剏肺也。若然,《乡饮酒》、《乡射》无连言脊,今兼言脊者,依《士虞》、《特牲》皆言授肺脊,故郑依之而言。云“礼饮食必祭示有所先”者,凡祭,皆祭先造食者,《曲礼》云“殽之序,遍祭之”,今徒言祭肺者,略举其首者也。
卒食,以乐彻于造。
[疏]“卒食”至“于造”
释曰:卒,终也。天子食终彻器之时,作乐以彻之。但天子祭祀,歌《雍》以彻,彻食器之时乐章未闻也。
注“造作也”至“故处”
释曰:后郑云“造,作也”,先郑云“彻置故处”,二郑义同,皆谓造食之处即厨是也。案《内则》云:“天子之阁,左达五,右达五。”彼亦是置食处。今此不彻於阁者,但阁内别置新馔。案《文王世子》“末有原”,即此,亦不重进,故彻于造。
王齐,日三举。
[疏]“王齐日三举”
释曰:齐,谓散齐、致齐。齐必变食,故加牲体至三大牢。案《玉藻》云,朔食,加日食一等,则於此朔食当两大牢。不言之者,文不具。齐时不乐,故不言以乐侑食也。“齐必变食”,《论语》文。
大丧则不举,大荒则不举,大札则不举,天地有烖则不举,邦有大故则不举。札,侧八反,徐音截,杜注《左传》“大死曰札”。烖,音灾。疫,音役。疠,音厉。为,于伪反。
[疏]“大丧”至“不举”
释曰:臣子一,皆为王丧啜粥,故大丧不举也。“大荒则不举”已下,皆为自贬损。
注“大荒”至“不举”
释曰:言“大荒凶年”者,则《曲礼》云“岁凶,年穣不登,君膳不祭肺”是也。云“大札,疫疠也”者,即《春秋》“天昏札瘥,民有疫疠,为之不举,自贬也”。云“天烖,日月晦食”者,月食在望,日食在晦朔。今总云日月晦食者,案《春秋》唯书日食,故以是不言月之望食。日食由月,故连言月也。云“地载,崩动也”者,《左氏》书地震及梁山崩是也。云“大故寇戎之事”者,据此经唯言大丧、大荒、大札、天地有灾,故知大故是寇戎。先郑云“大故刑杀”,引之在下者,欲见大故中含有刑杀之事。《春秋传》曰“司寇行刑”者,案庄公二十年,王子颓享五大夫,乐及遍舞。又云王子颓歌舞不倦,是乐祸也。夫司寇行戮,君为之不举。不举者,谓不举乐;此经数事不举,司农意亦谓不举乐,故引以为证。但此《膳夫》云不举,在食科之中,不举即是不杀牲。引司农义在下者,不举之中,含有不举乐。
王燕食,则奉膳赞祭。
[疏]“王燕”至“赞祭”
释曰:案上“王日一举”,郑云谓朝食,则此云燕食者,谓日中与夕,相接为三时。云“奉膳”者,奉朝之馀膳。云“赞祭”者,助王祭牢肉。
注“燕食”至“牢肉”
释曰:案《玉藻》,天子与诸侯相互为三时食,故燕食以为日中与夕。云“奉膳奉朝之馀膳”者,则一牢分为三时,故奉朝之馀馂也。云“所祭者牢肉”者,案《玉藻》,诸侯云“夕深衣,祭牢肉”,郑注云:“天子言日中,诸侯言夕,天子言馂,诸侯言祭牢肉,互相挟。”则天子诸侯朝皆祭肺,日中与夕皆祭牢肉,故言所祭者,牢肉也。
凡王祭祀、宾客食,则彻王之胙俎。见,贤遍反,下文及注同。
[疏]“凡王”至“胙俎”
释曰:云“凡王祭祀”,谓祭宗庙。有胙俎者,谓若《特牲》、《少牢》“主人受尸酢,户东西面,设主人俎於席前”。王受尸酢,礼亦当然。“宾客食”,谓王与宾客礼食於庙,宾在户牖之间,王在阼阶上,各有馔,皆设俎,故亦有胙俎。此二者皆名胙俎,膳夫彻之,故云则彻王胙俎也。
注“膳夫”至“此矣”
释曰:云“膳夫亲彻胙俎,胙俎最尊也”者,以其胙者,酢也,王与尸宾相答酢,故遣膳夫亲彻。云“其馀则其属彻之”者,以其经膳夫彻王之胙俎,明非王胙俎,则其属彻之可知。膳夫是上士,则其属中士已下是也。云“宾客食而王有胙俎,王与宾客礼食”者,以其宾客与祭祀同科,故知是礼食,非是凡平燕食。案《公食大夫》,主君与聘大夫礼食,宾前有食,君前无食,退俟於厢。今此天子与诸侯礼食,王前有食俎者,天子於诸侯,其礼异於诸侯与聘大夫,故王前有俎。云“主人饮食之俎皆为胙俎,见於此矣”者,案《特牲》、《少牢》,主人之俎虽为胙俎,直是祭祀,不兼宾客;此则祭祀、宾客俱有,故云主人饮食之俎皆为胙俎见於此。饮据祭祀,食据宾客,故双言之也。
凡王之稍事,设荐脯醢。间,刘古苋反,戚如字。
[疏]“凡王”至“脯醢”
释曰:案下炯溧饮酒,谓大事与臣饮酒,则此云王之稍事,是王小事而饮酒,故空设荐脯醢。若大饮与食,则有牲体。
注“郑司农”至“饮酒”
释曰:先郑云“稍事谓非日中大举时而间食,谓之稍事,膳夫主设荐脯醢”者,先郑意,旦起,日中食牲牢,日中后空食脯醢。后郑不从者,《玉藻》诸侯犹云“夕深衣,祭牢肉”,则天子夕食牢肉可知。又脯醢者,是饮酒肴羞,非是食馔,若大夫已下燕食,有脯无会,设脯无嫌。若王之日食,不得空荐脯醢,故以为小事饮酒。
王燕饮酒,则为献主。
[疏]“王燕”至“献主”
释曰:谓王与臣以礼燕饮,则膳夫为献主。案《仪礼》使宰夫为主人,此天子使膳夫为献主,皆是饮食之官,代君酌臣。
注“郑司”至“亢礼”
释曰:言当献宾则膳夫代王为主,此约《燕礼》而知。案《燕礼》,主人酌酒献宾,宾酢主人,主人酌酒献君,君酢主人,主人酬宾以后,为宾举旅。又引《燕义》“臣莫敢与君亢礼”者,饮酒之礼,使大夫为宾,遣宰夫为主人,献酢相亢答。若君为主人,则是臣与君相亢,故云臣莫敢亢礼。
掌后及世子之膳羞。
[疏]“掌后”至“膳羞”
释曰:上云“王日一举”,注:“后与王同庖”,不言世子,则世子与王别牲,亦膳夫所掌,故云掌后及世子之膳羞。
注“亦主”至“之耳”
释曰:案:上文“凡王之馈食用六穣”已下言馈,则膳夫亲馈之,故云品尝食。按《内饔》“共后及世子之膳羞”,则是后、世子内饔馈之,故郑云亦主其馔之数,不馈之耳。
凡肉脩之颁赐皆掌之。
[疏]“凡肉”至“掌之”
释曰:谓王以肉及脩脯颁赐群臣,则膳夫皆掌之。
注“郑司”至“脯也”
释曰:言“脩,脯也”者,谓加姜桂锻治者谓之脩,不加姜桂,以盐乾之者谓之脯。则脩、脯异矣。先郑云“脩,脯者”,散文言之,脩、脯通也。
凡祭祀之致福者,受而膳之,
[疏]“凡祭”至“膳之”
释曰:云“凡祭祀”者,言凡,则诸臣自祭家庙。祭讫,致胙肉於王,谓之致福,膳夫受之,以为王膳,故云受而膳之。
注“致福”至“王膳”
释曰:云“致福者,谓诸臣祭祀,进其馀肉,归胙于王”者,案《礼记·少仪》云:“膳于君子曰膳。”案《玉藻》:“膳於君,荤、桃、茢。”彼谓诸侯之臣礼,此王之臣,亦应云致膳,而云致福者,凡祭祀,主人受福,若与王受福然,故云致福。知诸臣有致胙法者,案《春秋左氏》昭十六年,子产云“祭有受脤归脤”。彼注云:“受脤,谓君祭,以肉赐大夫。归脤,谓大夫祭,归肉於公也。”今彼虽据诸侯礼,王之臣致胙亦然,故云归胙於王也。
以挚见者亦如之。
[疏]“以挚”至“如之”
释曰:谓卿大夫以下新任为臣者,卿执羔、大夫执雁、士执雉来见王,故云“以挚见者”。言“亦如之”者,先郑云“亦受以给王膳”也。
岁终则会,唯王及后、世子之膳不会。
[疏]“岁终”至“不会”
释曰:此膳夫所掌,膳羞是其正,故世子亦不会。至下《庖人》“王及后不会”,则世子会之。彼禽献是其加,故会之。
注“不会”至“计之”
释曰:依《宰夫职》,会是岁计,故云“不会计多少”。云“优尊者”,谓若计,则似限尊者有多少。若不计,则任所用,故云不会是优尊者也。云“其颁赐诸臣则计之”者,经云“王及后世子不会”,则上经“肉脩之颁赐”诸臣,则计之可知。
庖人掌共六畜、六兽、六禽,辨其名物。畜,许又反,注同。六兽,司农云:“麋、鹿、熊、麏、野豕、兔。”郑云:“有狼无熊。”干注:“麏作{鹿章},熊作貆。”六禽,郑云:“羔、豚、犊、麛、雉、雁也。”司农及干“雁、鹑、雉、鸠、鸽、鷃”。麕本又作麋,亦作麏,君伦反,獐也。鹑,音纯。鷃,於谏反。鸽,古合反。麛,音迷,鹿子。孕,以证反,一音乘。
[疏]“庖人”至“名物”
释曰:云“掌共六畜”者,马、牛、羊、豕、犬、鸡。谓夏官校人、地官牛人、春官鸡人、秋官犬人、冬官豕人,总送六畜与此庖人。六兽、六禽,即下兽人送之。此庖人得此六畜、六兽、六禽,共与膳夫、内外饔,故云掌共六畜、六兽、六禽。此禽兽等,皆有名号物色,故云“辨其名物”。
注“六畜”至“私之”
释曰:云“六畜,六牲也”者,谓虽此云六畜,即是膳夫六牲,一也。所以彼言牲此言畜者,郑即解其不同之意。始养之曰畜,将用之曰牲,膳夫共王之膳羞,即是将用之,故言牲。云“《春秋传》曰”者,此是《左氏》僖公三十一年传辞,彼经云:“四卜郊,不从,乃免牲。”未卜日曰牛,卜得吉日乃号为牲。僖公既卜得吉日,名牛作牲,乃更卜可郊以否,不从乃免牲,是其怠慢。引之者,证将用曰牲。郑司农云“六兽,麋鹿熊麕野豕免。六禽,雁鹑鷃雉鸠鸽”者,此先郑意取《尔雅》文“四足而毛谓之兽,两足而羽谓之禽”,故为此解。玄谓兽人冬献狼,又《内则》为餰食有狼臅膏,故云“当有狼而熊不属”。此破司农有熊无狼。云“六禽於禽献及六挚宜为羔豚犊麛雉雁”者,下文禽献之内取羔、豚、犊、麛,《大宗伯》六挚之内亦取羔及雉、雁,破司农六畜之内有鹑、鷃、鸠、鸽,四者於经无所据。司农雉雁即六挚雉雁同,故从之不破。云“凡鸟兽未孕曰禽”,郑言此者,见《尔雅》“四足而毛曰兽,两足而羽曰禽”,是对文例,若散文则通。其兽未孕时,虽曰四足,亦曰禽,是以名为禽献,其中亦有羔、豚、犊、麛。又云以禽作六挚,禽中亦有羔,是其未孕者也,谓若《尔雅》“飞曰雄雌,走曰牝牡”,亦是对文。案《诗》云“雄狐绥绥”,走亦曰雄。《尚书》云“牝鸡无晨”,飞亦曰牝,并是散文通义。云“《司马职》曰大兽公之,小禽私之”者,欲见虽曰四足而毛,未孕亦曰禽。此并破司农禽中不得有四足之义。
凡其死生鱻薧之物,以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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