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掌割亨之事。凡燕饮食亦如之。凡掌共羞脩、刑、膴、胖、骨、鱰,以待共膳。共羞,注音具。膴,火吴反。徐凶武反。胖,普半反。锻,丁乱反。,直辄反,又之涉反。鉶,音刑。脔,力转反。
[疏]“凡宗”至“共膳”
释曰:内饔不掌外神,故云“宗庙之祭祀”。言“凡”者,谓四时及祫秂并月祭等皆在其中,掌其割亨之事。上王后言煎和,此不言煎和者,鬼神尚质,不贵亵味,故不言煎和。云“燕饮食亦如之”者,谓王及后、世子自燕饮食,皆须割亨,故云“亦如之”。
注“掌共”至“乾鱼”
释曰:云“掌共,共当为具”者,据经共字有二:“以待共膳”,不破;“掌共”,共字则破之矣,故云“掌共,共当为具”。言具者,具羞脩刑膴已下。云“羞,庶羞也”者,庶羞则百二十品是也。云“脩锻脯也”者,谓加姜桂锻治之。若不加姜桂、不锻治者,直谓之脯。云“胖如脯而腥”者,乾则为脯,不乾而腥则谓之胖。郑司农云“刑膴谓夹脊肉”者,刑、膴为二物,有明文,先郑以为刑膴夹脊肉,故后郑不从。云“或曰膺肉也”者,无所出,后郑亦不从。云“骨鱰谓骨有肉”者,骨自是牲体,鱰自是乾鱼,先郑合为一,故后郑亦不从。“玄谓刑,鉶羹也”者,案《特牲》有鉶羹,谓鉶器盛豕膮,设於荐南,故名鉶羹。云“膴,肉大脔,所以祭”者,膴,鱼肉总有也。《公食大夫礼》云庶羞皆有大,谓大脔,据肉而言。案《有司彻》云:“主人亦一鱼,加膴祭于其上。”此据鱼而言也。膴又诂为大,故云“膴,肉大脔,所以祭者”也。云“骨,牲体也”者,谓若体解二十一,虽据骨而言,皆拟所食,故云骨有肉。云“鱰,乾鱼”者,前云“夏行膋鱰”与彼同,故为乾鱼。
凡王之好赐肉脩,则饔人共之。好,呼报反,注同。
[疏]“凡王”至“共之”
释曰:言“好赐”者,谓群臣王所爱好,则赐之肉脩,饔人共之。
外饔掌外祭祀之割亨,共其脯、脩、刑、膴,陈其鼎俎,实之牲体、鱼、腊。凡宾客之飧饔、飨食之事亦如之。食,音嗣。
[疏]“外饔”至“如之”
释曰:云“掌外祭祀之割亨”者,谓天地、四望、山川、社稷、五祀、外神,皆掌其割亨。云“共其脯脩刑膴”者,如上释。云“陈其鼎俎,实之牲体、鱼、腊”者,谓若鼎十有二者也。云“凡宾客之飧饔、飨食之事亦如之”者,谓所陈之数,如《宰夫职》所云者也。皆以外饔共之,故言“亦如之”。
注“宾客”至“於饔”
释曰:言“飧,客始至之礼”者,《宰夫职》以释讫。云“饔,既将币之礼”者,案《聘礼记》云“聘日致饔”,郑注云“急归大礼”。郑云将币者,即是聘享也。若诸侯来朝,亦朝日致之也。云“致礼於宾客,莫盛於饔”者,以其饔之中有饪、有腥、有荤,又有酒、有米,兼燕与食,其中刍薪米禾又多,故朝聘之日致之,是以郑云急归大礼,故云莫盛於饔也。
邦飨耆老、孤子,则掌其割亨之事。飨士庶子亦如之。
[疏]“邦飨”至“如之”
释曰:云“邦飨耆老”者,谓死事者之父祖,兼有国老、庶老。云“孤子”者,谓死王事者之子。云“飨士庶子”者,谓若《宫伯》注云“士,谓王宫中诸吏之適子也。庶子,其支庶也”。云飨者,即郑云“士庶子,卫王宫者,若今时之飨卫士矣”是也。
注“孤子”至“虞庠”
释曰:死事者之子,谓若《左氏》哀公二十三年,晋知伯亲禽颜庚;至二十七年,齐师将兴,陈成子属孤子,三日朝,设乘车两马,系五邑焉,召颜庚之子而赐之。是其礼孤子之法。云“《王制》曰周人养国老於东胶,养庶老於虞庠”者,周立太学王宫之东胶,胶之言纠也,所以纠察王事。周立小学於西郊,为有虞氏之庠制,故曰虞庠。国老谓卿大夫致仕者,庶老谓士之致仕者。经直言耆老,对孤子,则耆老者,死事者之父祖可知。但此不见飨国老、庶老之文,故郑解耆老谓国老、庶老。
师役,则掌共其献、赐脯肉之事。帅,色类反。
[疏]“师役”至“之事”
释曰:云“师役”者,谓出师征伐及巡狩田猎。掌共其献者,谓献其将帅,并赐酒肉之事并掌之。
注“献谓”至“长帅”
释曰:以经献谓献酒非献肉,故郑谓“酌其长帅”。长帅,军将已下至五长,有功者飨献之。
凡小丧纪,陈其鼎俎而实之。
[疏]“凡小丧”至“而实之”
释曰:言“小丧纪”者,谓夫人已下之丧。云“陈其鼎俎”者,谓其殷奠及虞祔之祭皆有鼎俎,故郑云“丧事之奠祭”也。
亨人掌共鼎镬以给水火之齐。齐,才细反,注同。
[疏]注“镬所”至“之量”
释曰:云“镬,所以煮肉及鱼腊之器”者,案《少牢》:爨在庙门外之东,大夫五鼎,羊、豕、肠、胃、鱼、腊,各异镬。镬别有一鼎,镬中肉孰,各升一鼎,故郑云“既孰,乃脀于鼎”。云“齐,多少之量”者,此释经“给水火之齐”,谓实水於镬,及爨之以火,皆有多少之齐。
职外内饔之爨亨煮,辨膳羞之物。爨,七乱反。
[疏]“职外”至“之物”
释曰:亨人主外内饔爨灶亨煮之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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