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卷四

作者:【暂缺】 【14,815】字 目 录

云“辨膳羞之物”者,膳羞,则牛鼎之物是也。

注“职主”至“煮物”

释曰:云“爨,今之灶”者,《周礼》、《仪礼》皆言爨,《论语》王孙贾云“宁媚於灶”,《礼记·祭法》天子七祀之中亦言灶。若然,自孔子已后皆言灶,故郑云爨,今之灶。

祭祀,共大羹、鉶羹。宾客亦如之。羹,音庚,又音衡,下同。湆,去及反。

[疏]“祭祀”至“如之”

释曰:云“祭祀共大羹”者,大羹,肉湆,盛於登,谓大古之羹,不谓以盐菜及五味,谓镬中煮肉汁,一名湆,故郑云大羹肉湆。云“鉶羹”者,皆是陪鼎膷臐膮,牛用藿,羊用苦,豕用薇,调以五味,盛之於鉶器,即谓之鉶羹。若盛之於豆,即谓之庶羞,即《公食大夫》十六豆膷臐膮等也。云“宾客亦如之”者,谓若致饔饩及飧礼皆有陪鼎,则鉶羹也。飨食亦应有大羹,故云宾客亦如之。

甸师掌帅其属而耕耨王藉,以时入之,以共齯盛。耨,乃豆反。齯,音资。芸,音云,徐音运,本或作耘。苩,音子,徐音兹。推,出谁反,又他回反。

[疏]“甸师”至“齯盛”

释曰:言“掌帅其属”者,谓除府史,有胥三十人,徒三百人,而耕种耘耨於王之藉田。言“以时入之”者,谓麦则夏孰,禾黍秋孰,则十月获之,送入地官神仓,故云以时入之。云“以共齯盛者,六穣曰粢,在器曰盛,以共祭祀,故云以共粢盛。

注“其属”至“曰盛”

释曰:云“其属,府史胥徒也”者,《叙官》知之。云“耨,芸苩也”者,《诗》云“或芸或苩”,芸,莇苩,拥本是也。云“王以孟春”至“诸侯九推”,并是《月令》文。言“躬耕帝藉”者,天子亲耕三推是也。言“帝藉”者,藉田之穣,众神皆用,独言帝藉者,举尊言之。云“天子三推”者,三推而一发。云“三公五推”者,五推而三发。“卿诸侯九推”者,九推而五发。故《周语》云“王耕一发,班三之”。云“庶人终於千亩”,亦《周语》文。天子藉田千亩,在南郊,自天子三推已下,示有恭敬鬼神之法。又示帅先天下,故暂时耕,终之者,庶人也。郑解《周语》庶人者,谓此《序官》徒三百人也。云“粢,稷也”者,《尔雅》文。云“穣者稷为长,是以名云”者,此释经及《尔雅》特以“粢”为号。知稷为五穣长者,案《月令》中央土云“食稷与牛”,五行土为尊,故知稷为五穣长。及《尔雅》以稷为粢,通而言之,六穣皆是粢,故《小宗伯》云“辨六粢之名物”是也。

祭祀,共萧茅,莤,所六反。渗,所鸩反。浚,荀闰反,刘思顺反。焫,如悦反。苴,音租,又子馀反。藉,在夜反。泲,子礼反。齐,才细反。

[疏]“祭祀共萧茅”

释曰:此祭祀共萧茅者,萧谓香蒿,据祭祀宗庙时有之。若共茅,外内之神俱用,故云“祭祀共萧茅”也。

注“郑司农”至“缩酌”

释曰:“郑大夫云萧字或为莤,莤读为缩”,郑大夫必读为缩者,欲以萧、茅共为一事解之。云“束茅立之祭前”者,此郑大夫之意取《士虞礼》“束茅立几东”,所以藉祭。此义萧、茅共为一,则不可。若束茅立之祭前,义得通。又引齐桓公责楚,谓《左氏》僖公四年传辞。彼齐桓使管仲责楚云:“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徵”,楚伏其罪,云“敢不共给”是也。杜子春读为萧,於义为是,故后郑从之。云“玄谓《诗》所云取萧祭脂”,见用萧之时有脂。又引《郊特牲》者,欲见非直有脂,亦有黍稷。云“臭阳达於墙屋”者,谓馈献之后,阴厌之节,取萧与脂及黍稷焫烧之,取香气上闻,故云“既荐然后焫萧合馨香”。云“茅以共祭之苴”者,则《士虞礼》“束茅长五寸,立於几东,谓之苴者”是也。云“亦以缩酒”者,《左氏》管仲辞是也。云“苴以藉祭”者,亦指《士虞礼》也。云“缩酒,泲酒也”者,郑君解义语。云“醴齐缩酌”者,《司尊彝职》文。此官共茅。《司巫》云“祭祀共蒩馆”,茅以为蒩。两官共共者,谓此甸师共茅与司巫,司巫为苴以共之。此据祭宗庙也。《乡师》又云“大祭祀共茅蒩”者,谓据祭天时,亦谓甸师氏送茅与乡师,为苴以共之。若然,甸师氏直共茅而已,不供苴耳。

共野果蓏之荐。蓏,力桑反。瓞,大结反。

[疏]注“甸在”至“之属”

释曰:郑言“甸在远郊之外”者,案《载师》,公邑之田任甸地,在二百里中。《司马法》职百里为远郊。今言甸在远郊外,则是二百里中。云“郊外曰野”者,释经野,野在郊外。云“果,桃李之属。蓏,瓜瓞之属”者,案《食货志》,臣瓒以为在树曰果,在地曰蓏,不辨有核无核。张晏以有核曰果,无核曰蓏。今郑云“果,桃李之属”,即是有核者也;“蓏,瓜瓞之属”,即是无核者也。此从张晏之义。

丧事,代王受眚灾。眚,生景反。

[疏]“丧事”至“眚灾”

释曰:言“丧事”者,谓王丧。既殡后,甸师氏於大祝取祷辞,祷藉田之神。眚,过也。代王受过灾云,若云黍稷不香,使鬼神不逞,故令王死,敛丧事代王受灾。此祷事於死王无益,欲止后殃,故为此祷也。

注“粢盛”至“后殃”

释曰:言“粢盛者,祭祀之主也”者,以其遭王丧,遣甸师氏祷,意甸师种粢盛。祭祀之具,以黍稷为主,故云“今国遭大丧,若云此黍稷不馨”。逞,快也。使鬼神不快於王,令使王死。云“既殡,大祝作祷辞,授甸人”者,知大祝作祷辞在既殡后者,见《大祝职》云授甸人祷辞,在大敛后,大敛则殡,故知在既殡后。

王之同姓有罪,则死刑焉。断,丁乱反。践,音翦。

[疏]“王之”至“刑焉”

释曰:周姓姬,言同姓者,绝服之外同姓姬者。有罪者,谓凡五刑则刑杀不於市朝,於此死刑焉,谓死及肉刑在甸师氏。必在甸师氏者,甸师氏在疆埸,多有屋舍,以为隐处,故就而刑焉。案《掌囚》云“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师氏,以待刑杀。”此中不云其凡有爵者,文不具。

注“郑司”至“兄弟”

释曰:云“王同姓有罪当刑者,断其狱於甸师之官”者,此断狱,自是秋官,罪定断讫,始適甸师氏而刑杀之。若然,断狱不在甸师。后郑不破之者,案《掌囚》云“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师氏,以待刑杀。”此经亦云死刑焉,甸师氏不断狱显然。不破之者,见司农引《文王世子》为证,於义是,故不复於中破之。《文王世子》已下云“公族有死罪,则磬於甸人”者,郑彼注云“悬缢杀之曰磬”。云“又曰‘公族无宫刑,狱成,致刑於甸人’,又曰‘公族无宫刑,不践其类也’”者,覆解上公族无宫刑之义。云“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者,若刑兄弟於市朝,则是与国人虑兄弟。令於隐处者,则是不使国人虑兄弟。彼是诸侯法,引之,以证王之同姓刑於甸师,亦是刑隐者也。

帅其徒以薪蒸役外内饔之事。

[疏]“帅其”至“之事”

释曰:其徒三百人,耕耨藉田千亩,其事至闲,故兼为外内饔所役使,共其薪蒸。

注“木大曰薪小曰蒸”

释曰:此《纂要》文。又《左氏传》云“其父析薪”,即大木。可析曰薪,自然小者曰蒸也。

兽人掌罟田兽,辨其名物。罟,音古。搏,音博,刘音付,后同。

[疏]“兽人”至“名物”

释曰:云“掌罟田兽”者,罟,罔也。谓以罔搏取当田之兽。云“辨其名物”者,野兽皆有名号物色。案《夏官》,四时田猎,春用火,夏用车,秋用罗,冬用徒。四时各有其二以为主,无妨四时兼有罔取当田之兽。

冬献狼,夏献麋,春秋献兽物。

[疏]“冬献”至“兽物”

释曰:云“冬献狼”者,狼,山兽。山是聚,故狼膏聚,聚则温,故冬献之。云“夏献麋”者,麋是泽兽,泽主销散,故麋膏散,散则凉,故夏献之。云“春秋献兽物”者,春秋寒温適,故兽物皆献之。

注“狼膏”至“狐狸”

释曰:云“以救时之苦”者,夏苦其大热,故献麋。冬苦其大寒,故献狼。案《内则》取稻米与狼臅膏以为餰。狼之所用,惟据取膏为餰食,若麋之所用则多矣。云“及狐狸”者,案《内则》,狐去首,狸去正脊。二者并堪食之物,故知兽物中兼献。

时田,则守罟。俱缚反,又俱碧反,又作护,华霸反。

[疏]“时田则守罟”。释曰:守罟者,谓四时田猎,兽人守罟。“备兽触攫”者,防备兽时触罔而攫者,则取之。

及弊田,令禽注于虞中。弊,如字,徐蒲计反。注,之树反。仆,普卜反,一音芳豆反,又音赴。釐,音来,本亦作莱。植,直吏反。又时力反,徐音栽。珥,徐如志反。享,许丈反,刘音向,后皆放此。禴,由若反。祊,音方。折,之舌反。馘,古获反。数,色主反,一音所。

[疏]“及弊”至“虞中”

释曰:“及弊田”者,弊,仆也,谓田止。“令禽注於虞中”者,田止,虞人致旌旗於田处之中央。注,犹聚也。兽人则令所田之众,大兽公之,小禽私之者,输之,聚於旌旗之所,故言注於虞中。

注“弊仆”至“军实”

释曰:郑司农云:“弊田,谓春火弊,夏车弊,秋罗弊,冬徒弊”,并《大司马职》文。引之者,证弊田为田止之事。云“虞中谓虞人釐所田之野”已下,《地官·山虞职》文。言虞人莱所田之野者,谓於教战之所芟治草莱。云“及弊田,植虞旗於其中”者,熊虎为旗。山多虎,故用熊虎。及弊田田止,虞人植虞旗於中。引之者,证经虞中之事。云“致禽而珥焉”者,谓田众大兽公之者,各割取左耳,以拟交功。云“春献禽以祭社”至“小禽私之”,亦《司马职》文。言春献禽以祭社者,郑彼注“春土方施生”。云“夏献禽以享禴”者,夏阴气始起,郑云“象神之在内”。云“秋献禽以祀祊”者,郑注:“祊当为方,谓祭四方之神。”云“冬献禽以享蒸”者,冬阳气始起,亦象神之在内。此祭并非四时常祭,以田猎得禽牲,因享祭之耳。云“大兽公之”者,谓已孕曰兽,输之於公。“小禽私之”者,未孕曰禽,谓田众得之以自入。云“若斩首折馘”者,田猎象战伐,田猎之时,取禽左耳以效功;若征伐之时,於陈斩首折取左耳,谓之馘,亦以拟效功,故云若斩首折馘。又引《春秋传》曰者,案襄二十四年“楚薳启彊如齐聘。齐侯祭社,蒷军实,使客观之”。注云:“蒷,数军实兵甲器械,与隐公传三年而治兵数军实一也。”引之者,证斩首折馘为军实。若然,注传兵甲器械与斩首折馘不同者,兵甲器械自为军实,至於斩首折馘亦是军实,仍於生执囚俘亦为军实,是以僖公三十三年晋舍秦囚,先轸曰“堕军实”是也。

凡祭祀、丧纪、宾客,共其死兽生兽。凡兽入于腊人,

[疏]“凡祭”至“腊人”

释曰:凡此所共者,於《庖人》云“凡其死生鲜薧之物,以共王之膳”。

注“共其完者”

释曰:知其完全者,下经云“凡兽入於腊人”,是其不完者,故知此是完者。

皮毛筋角入于玉府。筋,音斤。

[疏]“皮毛”至“王府”

释曰:兽人所得禽兽,其中皮毛筋角,择取堪作器物者,送入於玉府,拟给百工饰作器物。

凡田兽者,掌其政令。

[疏]“凡田”至“政令”

释曰:谓田猎取兽禽者,所有政令,兽人掌之,以其知田猎之法故。

人掌以时为梁。偃,於建反,徐本作匽,一返反。空,戚音孔,下同。

[疏]“人”至“为梁”

释曰:言以时为梁”者,谓一岁三时取鱼,皆为梁,以时取之,故云以时渔为梁。

注“月令”至“在梁”

释曰:案《月令》季冬云“命渔师始鱼,天子亲往”,此注云“季冬命渔师为梁”,文句不同者,郑以此经有梁字,故於《月令》以义取之,非是《月令》正文。郑司农“梁,水偃也。偃水为关空,以笱承其空”者,谓偃水两畔,中央通水为关孔。笱者,苇簿。以簿承其关孔。鱼过者,以簿承取之。故《诗》云“敝笱在梁”。彼《齐诗》云:“弊败之笱,在於鱼梁。其鱼唯唯,过者无制。”彼喻文姜与襄公淫通,来往不制。又《鱼丽》诗云:“鱼丽于羢,鲿鲨。”注云:“羢,曲梁。寡妇之笱。”笱即曲簿也。引之者,证梁以笱为之。

春献王鲔。鲔,位轨反。

[疏]“春献王鲔”

释曰:谓季春三月,春鲔新来。言“王鲔”,鲔之大者。云“献”者,献於庙之寝,故郑注引《月令》云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345 6下一页末页共6页/12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