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卷四

作者:【暂缺】 【14,815】字 目 录

云“荐鲔於寝庙”。取鱼之法,岁有五。案《月令》孟春云“獭祭鱼”,此时得取矣,一也。季春云“荐鲔於寝庙”,即此所引者,二也。又案《鳖人》云“秋献龟鱼”,三也。《王制》云“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与《孝经纬·援神契》云“阴用事,木叶落,獭祭鱼”同时,是十月取鱼,四也。獭则春冬二时祭鱼也。案《潜》诗云“季冬荐鱼”,与《月令》季冬渔人始鱼同,五也。是一岁三时五取鱼,唯夏不取。案《鲁语》云“宣公夏滥於泗渊”,以其非时,里革谏之,乃止。

辨鱼物,为鲜薧,以共王膳羞。薧,本又作槁,苦老反。

[疏]“辨鱼”至“膳羞”

释曰:此所共者,共於膳夫以共王。

凡祭祀、宾客、丧纪、共其鱼之鲜薧。凡者,掌其政令。凡征,入于玉府。”

[疏]“凡祭”至“玉府”

释曰:云“凡祭祀宾客丧纪,共其鱼之鲜薧”者,此所共者,共内外饔,以其膳夫即不掌祭祀之事。云“凡者,掌其政令”者,凡取鱼者所有政令,皆渔人掌之,以其知取之时节及处所。云“凡渔征,入于玉府”者,言渔征者,谓近川泽之民,於十月獭祭鱼之时,其民亦得取鱼、水族之类。其中须骨之事堪饰器物者,所有征税,渔人主收之,送入于玉府,以当邦赋也。

鳖人掌取互物,互,户故反,干云:“对也。”,莫干反。

[疏]注“郑司”至“之属”

释曰:此文与下为目,所取之物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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