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府志 - 卷五

作者: 高拱乾21,264】字 目 录

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县儒学: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饷);斋夫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带征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膳夫二名,工食银连闰共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门斗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带征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实给银二两五钱二分八厘九毫八丝二忽一微。

本县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春秋二祭,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银一百四十八两。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银六钱。

祈晴、祷雨、谢神香烛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新中举人花红、旗匾,银一十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会试举行盘费,银三十两;进士花红、旗匾,银二两;县学岁贡生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县学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该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三毫三丝,共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三毫。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银(本县属孤贫四十六名口,每名年给银一两五钱八分七厘三毫),实给银七十三两零一分五厘八毫;孤贫月粮(每名月给银二钱三分零九厘二毫八丝),实给银一百二十七两四钱七分二厘二毫五丝六忽。

囚犯月粮银二十两。

佳里兴巡检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带征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本县铺兵共六十七名(新港铺四名、目加溜湾铺三名、麻荳铺三名、萧垄铺三名、佳里兴铺三名、茅港尾铺三名、大路边铺三名、赤山仔铺三名、新嘓铺三名、倒咯嘓铺三名、诸罗山铺三名、打猫铺三名、他里雾铺三名、猴闷铺三名、柴里铺三名、草埔铺三名、西螺铺四名、埔疆铺三名、小岗铺二名、大武铺三名、大肚铺三名、半线铺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四百五十八两二钱八分(闰年加银三十八两一钱九分,年带征银一十五两二钱七分六厘),实给银四百七十三两五钱五分六厘。

总论

今天下赋役皆行折色,仍一条鞭法。惟台湾以新辟海邦,就田征榖、计口输钱;其不得与诸郡国一者,局于地势使然也。然征输之间,尚有再宜酌减,以广圣朝劳来安集德意。如诸罗三十四社土番捕鹿为生、凤山八社土番种地餬口,伪郑令捕鹿各社以有力者经管,名曰贌社;社商将日用所需之物赴社易鹿作脯,代输社饷。国朝讨平台湾,部堂更定饷额;比之伪时虽已稍减,而现在番黎按丁输纳,尚有一、二两至一、二十两者。或此社困穷、彼社匀纳,移甲易乙,莫可稽考。有司只按总额征收,番亦愚昧无知,终岁所捕之鹿与夫鸡、犬、牛、豕、布缕、麻菽,悉为社商所有。间有饷重利薄,社商不欲包输,则又诿诸通事,名为自征;通事额外之朘削,无异社商。虽屡禁惩,未尽改也。至种地诸番,伪郑不分男妇,概征丁米:识番字者,呼为教册番,每丁岁征一石;壮番,一石七斗;少壮番,一石三斗;番妇,亦每口一石。纳土以来,仍循旧例。今诸邑社饷纵难全豁,似当酌减十分之三;俟建城垣之后,再议履亩定税,或议照丁输税之法。其凤邑八社丁米,教册、壮、少诸番,似宜一例通行征米一石;其番妇之米,似应全豁。再若土番之外,台、凤、诸三县■〈罒上令下〉、缯、罟、网有税,渔船、梁头有税,二十一港又有港税,均循旧例重复征输;亦有不可不为酌减去留者。在当日平定之初,章程草创,或未及详;苟有利于民生,圣德如天,非有靳也。夫瘠土之民劳,劳则善心生,自古志之。然救敝补偏,犹愿与共事诸君子各抒所见,急所当务,以陈请于当宁,庶台地永享乐利之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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