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 - 第七章 宋辽金元 (960—1368)


第七章宋辽金元(960—1368)

宋辽金元时期包括北宋与辽及西夏(公元960—1127年)、南宋与金(公元1127—1279年)、元(公元1271—1368年)三个历史阶段。在这一时期,中国的封建社会继续发展,各民族之间有矛盾,有斗争,后来逐步融合。

第一节北宋辽西夏(960—1127)

一、北宋的中央集权 1.北宋的统一 赵匡胤代周称帝以后,原后周昭义节度使(治今山西长治)李筠联合北汉割据泽州(今晋城),淮南节度使(治今杨州)李重进也起兵反对赵匡胤。赵匡胤于建隆元年(960年)六至十一月亲征泽州和扬州,先后灭二李,巩固了他的统治。此后,赵匡胤即着手准备实现国家的统一。其战略方针的主要特点是先易后难,先南后北。自乾德元年(963年)至开宝八年(975年),北宋先后灭荆南、湖南、后蜀、南汉、南唐等割据势力。开宝九年(976年),赵匡胤死,其弟光义(太宗)即位,继续进行统一战争。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割据漳、泉二州的陈洪进和吴越王钱俶先后献地投降。北宋基本上统一了南方,转而全力进攻北汉。979年(太平兴国四年),北汉主刘继元降,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的局面基本结束。

但是,北宋的统一与汉、唐不能相比,在当时中国境内,除北宋外,还有辽、西夏、吐蕃、大理等几个较强的民族政权与它对峙。

2.加强中央集权制度 北宋建立后,宋太祖君臣总结唐末五代君弱臣强、政权屡更的教训,认为“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则天下自安矣”。①于是,在权、兵、钱、法等几个方面逐步加强中央集权。

政治制度宋初的中央政权在形式上大致沿袭唐朝制度,但实际上省、台、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除少数部门外,多为闲散机构,有名无实。宰相也不再由三省长官充当,而是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又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通常称为“执政”,与宰相合称“宰执”。宰执办公地点称“中书门下”(政事堂)。但宋朝宰相仅负责行政,最高军事首脑则是枢密院长官枢密使(亦称“执政”)。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合称“二府”,共掌文武大权;另外,又设三司,下辖盐铁、户部、度支三部,是最高的财政机构,号称“计省”,其长官为三司使,亦称“计相”,地位略次于执政。于是,“中书主民,枢密院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①分别对皇帝直接负责。这样,原来集政权、财权、军权于一身的宰相的权力被一分为三,宰执、枢密使、三司使互相牵制,从而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帝对政权的直接控制。

宋朝还在御史台之外,增设谏院,置谏官。谏官不仅任谏职,而是常常与台官一道,弹劾宰执、大臣,使相权进一步受到牵制。

在地方上,宋初将全国分为十道,太宗时,又改为十五路,以后路的数目还有增加。各路大体有四司:安抚使司,掌一路兵民之事,简称“帅司”;转运使司,掌一路财赋,简称“漕司”;提点刑狱司,掌一路刑狱,简称“宪司”;提举常平司,掌一路常平仓、义仓、赈灾事,简称“仓司”。因其长官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兼有监督地方官吏之责,所以此四司亦合称“监司”,还是中央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地方政府。

宋朝的地方行政机构是州、县两级。与州平行的还有府、军、监。府一般设于要地,如东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等②;军设于军事要冲;监设于坑冶、铸钱、牧马、产盐地区。州、府、军、监的长官分别称知州、知府、知军、知监。又设立州通判一职,用以监视知州,所发文书要知州与通判同时签署才生效。县的长官称知县或县令,还有管户口钱粮的主簿和管军事、治安的尉。

这样,宋朝中央通过监司控制地方上的行政、军政、财政、司法,督责地方官吏;又通过通判限制、分割知州的权力,从而加强了对地方上的控制。

另外,宋朝改变了唐末五代以来的节度使兼管其他州、军(称为支郡)的作法,一般节度使除管所在的大藩府外,不再兼领支郡。并规定州的长官必须用文臣。这就大大减少了地方武装割据的可能。

宋朝还实行官衔与实际职务分离的官吏任用制度,即“官、职、差遣”制度。官即官名,如尚书,侍郎之类,只是一种虚衔,作为叙级、定薪俸之用;职亦称贴职,是授予一部分文官的荣誉衔,并无实际职掌,如学士、直阁之类;差遣才是官员所担任的实际职务,故亦称职事官,枢密使、三司使等,属于此类。一般官员则在所担任的职务之前,冠以“判、知、权、管勾、提举”等字眼,如判寺事、知州、提举常平等,以示差遣。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中央集权。

军事制度靠军队起家的赵匡胤深知军权的重要,因此,他首先解决这一问题。

建隆二年(961年)三月,宋太祖去掉殿前都点检这个重要的禁军职位。不久,又在一次酒会上迫使原禁军高级将领交出兵权,并顺势取消了殿前副都点检一职。禁军的领导机构改为殿前司和侍卫司,分别由殿前都指挥使、侍卫步军都指挥使和侍卫马军都指挥使(三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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