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制下
大唐高祖起义至京师,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馀并蠲除之。及受禅,又制五十三条格,入於新律,武德七年颁行之。
至太宗即位,制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断右趾。其后,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駮律令不便者四十馀事,太宗遂令删改之。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据有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於隋代旧律,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者七十一条。又定令千五百九十条,为三十卷。贞观十一年正月,颁行之。又删武德、贞观以来饬格三千馀件,定留七百条,以为格十八卷。七年十二月,诏:"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送问日不须追身。"
高宗永徽初,又令长孙无忌等撰定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有无删改。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四年,有司又撰律疏三十卷,颁天下。麟德二年,重定格式行之。仪凤二年,又删缉格式行之。及文明元年四月,饬:"律令格式,内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寻览。仍以当司格令,书於厅事之壁,俯仰观瞻,使免遗忘。"
武太后临朝,又令有司删定格式,加计帐及勾帐式,通旧式成二十卷。又以武德以来、垂拱以前诏饬便於时者,编为新格二卷,太后自制序。其二卷之外,别编六卷,堪为当司行用,为垂拱留司格。时韦方质详练法理,又委其事咸阳尉王守慎,又有经治之才,故垂拱格、式,识者称为详密。其律唯改二十四条。
神龙中,又删定垂拱格及神龙元年以来制饬,为散颁格七卷。又删补旧式为二十卷,颁於天下。
景云初,又饬删定格式令。太极元年二月奏上,名太极格。
开元初,玄宗又令删定格式令,名为开元格。六年,又令删定律令格式,名为开元后格。至二十五年,又令删缉旧格式律令及饬,总七千四百八十条。其千三百四条於事非要,并删除之。二千一百五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成律十二卷,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於省览。二十五年九月奏上之,饬於尚书都省写五十本,发使散於天下。略件文要节如后:
名例律曰: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
十恶: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辞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
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
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即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其抗拒将吏者,以已上道论。
诸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者,皆斩。谋杀緦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谋杀主之周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
诸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部曲、奴婢谋杀旧主者,罪亦同。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即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
诸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告大功尊长,告减一等;小功、緦麻,减二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即非相容隐,被告者论如律。若告谋反、逆、叛者,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诉者,听。
诸告緦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诬告重者,周亲减所诬罪二等,大功减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论。即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者,各勿论。
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
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告主之周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诬告重者,緦麻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加一等。即奴婢诉良,妄称主压者,徒三年。部曲,减一等。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