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史纲 - 第二节 唐前期政治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

作者: 翦伯赞32,677】字 目 录

时在家乡进行农业生产,农闲时受军事训练,其主要任务之一是轮番到京城宿卫,谓之番上。遇有战事发生,卫士要应征作战;战事结束,即解甲归农。卫士不服徭役,不纳租调,但是要番上、出征,并自备兵甲衣粮。征发兵士的规定极其严格,只有在军情紧急,不及奏闻的情况下,方许灵活征调。这是一种极为周密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军事制度。遇有战争,临时委派将领率兵出征,战事结束,将归于朝,兵归于农。由于大将很少与兵士联系,他们不能专兵干政。

唐初政府规定,拣点卫士,“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 。这种征发制度使府兵中保有相当数量的富裕农民和中小地主,府兵就能更有力地执行其对内镇压对外防御和征服的职能。

遇有大的战事,唐政府则不仅征调府兵,而且临时招募士兵,令其出征。这些非卫士,临时募行者,称为“征人”。这种招募实际上是强制性的拣点,其拣点标准与卫士同。征发时巧诈以避征役者,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府兵以外,唐朝又有禁军,其任务是守卫皇宫。唐高祖留太原从兵三万人充宿卫,称为“元从禁军”(又称“屯营兵”),守卫宫城北门。唐太宗贞观十二年于玄武门置左右屯营,其兵名飞骑。又于飞骑中选才力骁健善骑射者,号为百骑,作为皇帝的侍卫。高宗龙朔二年(662年)改左右屯营为左右羽林军。武则天时,百骑扩大为千骑,中宗时扩大为万骑。左右万骑与左右飞骑均隶属左右羽林军,开元以后称为“北门四军”。

十二卫所领卫士驻屯于皇城南门朱雀门内,称为“南衙”,禁军守卫宫城北门,称为“北衙”。通过北门,可以进入皇帝居住之所,唐前期历次宫廷政变,其成败均与北衙禁军的向背有关。

尚书兵部是军事行政机关,只负责武官任免及地图、军卫、兵器等军事行政事务,不参与战争的指挥。唐朝初年没有专门的作战指挥机关。战争的决策由政事堂和皇帝作出。遇有战事,由皇帝临时遣将发兵。领兵出征的亲王称“元帅”,而文武官统帅则称“大总管”、“总管”。

为了鼓励将士英勇作战,唐朝设置了勋官,授予作战有功人员。勋官共分十二转,十二转上柱国,比正二品;十一转柱国,比从二品;七转轻车都尉,比从四品;五转骑都尉,比从五品;三转飞骑尉,比从六品;一转武骑尉,比从七品。勋官有勋田。勋官的笏和服饰以及犯罪后的减、赎与同品的职事官、散官相同。上柱国、柱国并享有门荫的特权。勋官在兵部或地方服役期满,由兵部送吏部或留在兵部应选,铨试合格还可以获得官职。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户籍簿、差科簿中不少人即具有上柱国、柱国等勋官身份。吐鲁番阿斯塔那出土的《唐永淳元年汜德达飞骑尉告身》、《武周延载元年汜德达轻车都尉告身》 ,具体记载了汜德达参加战争获得勋级的情况。勋官制度在唐朝前期对吸引百姓从军,提高军队战斗力起了有力的作用。

唐朝的法,有律、令、格、式四类。“律以正刑定罪” ,就是刑法典。唐律在太宗时修订完成,高宗时又制定了疏议,以解释律文的内容。《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唐律》篇目及其次序源自隋《开皇律》,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律条共有502 。刑名有五:笞、杖、徒、流、死。在量刑定罪上,唐律比隋律又有减轻。贞观元年(627年),把绞刑50条改为加役流,贞观十一年颁行新律,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92条,减流入徒者71条,其余变重为轻的还很多。

这样的安排,把总则《名例》列为首篇,把维护皇权和保证政府机构正常有效地运转放到了首要地位,把对百姓的控制放到了突出地位,然后再涉及到民事和刑事的各个方面,完全突破了李悝《法经》以来贼盗为首的格局。这在以往各朝的律中是从来没有的。唐律的基本精神是保护专制主义的统治,维护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因此,在《名例》中,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定为十恶,“特标篇首”。罪入十恶,刑等虽有不同,但大多不能减、赎,有的且为常赦所不原。保护公私财产,保持社会稳定等原则,也都贯彻在唐律的各篇律条之中。

唐律对于隐匿户口、诳报年龄、私度入道以及不按期纳租调、服徭役的人,定出轻重不等的刑罚。唐律对于谋反、大逆和逃亡山泽,抗拒追捕者,都要处以死刑,他们的家属也要分别处死、流放和没为官奴隶。

贵族、官僚、良人、部曲、奴婢的不同身份在唐律中也有反映。贵族、官僚犯罪可以减、赎、官当。平民侵犯贵族官僚,要加等处罪。主人有随意殴打部曲的权力;部曲有愆犯,主人殴之致死,也不算犯罪。奴婢“律比畜产”,主人只要报请官府,就可以杀死他们。

律以外有令。“令以设范立制” ,其内容是对于各种制度所作的规定。如《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令》、《户令》、《田令》等,共30卷。唐令早已散佚,日本学者曾努力进行了复原工作,其成果体现在《唐令拾遗》和《唐令拾遗补》两部书中,最近,一部明抄本北宋《天圣令》附唐令在天一阁被发现,为我们了解甚至复原唐令原貌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唐朝的法,又别有格、式二种。“格以禁违正邪”,是律的补充和各种具体禁令。“式以轨物程事” ,是各项行政法规和办事细则,是对令的补充。唐王朝不断以制敕的形式,对律、令加以某些补充和修改。这些制敕经过整理、删订,按其性质,分别编为格、式。垂拱元年在删改格式的同时,又以武德以来、垂拱以前诏敕便于时者,编为新格2卷,其律令惟改24条,又有不便者,大抵依旧。这说明唐朝政府已经开始放弃对律、令的修订。制敕和新格成为最便于时用的法律文件。格也开始被赋予全新的意义,即《新唐书·刑法志》所云“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神龙元年,又删定垂拱格及格后敕,把制敕对律令、式的补充和修改,另编为新格和格后敕,把格的内容加以扩大。唐代的格、式都已不复存在,我们今天可以从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看到其中的一些片断 。

唐朝初年运用制度和法律来保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规定了公文处理的程序和办事的天数限制,并且设立了专门的官员来负责督促和检查。还按照在政务处理过程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把官吏分为长官、通判官、判官和主典四等,即四等官。对官吏失职、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等,从法律上规定了具体的处分办法。

唐朝初年,社会经济凋敝。武德晚年,户不满300万,约当隋盛时900万户的1/3弱。黄河下游地区,“萑莽巨泽,茫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 。直到贞观时期,当地户籍簿上登记的户数还不到70万,约为隋大业初年470余万户的1/7 。

面临着这样残破的社会经济,唐王朝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促使生产恢复,以保证租税的收入。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新律令,其中包括田令、赋役令和户令,即《资治通鉴》所谓的均田租庸调法。

唐的田令规定:

一、丁男和18岁以上的中男,给田一顷,其中永业田(世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老男、笃疾人、废疾人 各给口分田40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30亩,他们或他们的丈夫原有的永业田,纳入户内口分田数额里计算。丁男和18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凡作户主的,则各给永业田20亩,口分田30亩。

二、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5顷至100顷。有战功受勋的人,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60亩至30顷。

三、受田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给授。狭乡的人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官人永业田和勋田只能在宽乡授给,但准许在狭乡买荫赐田充。

四、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

五、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硙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官人永业田、勋田和赐田可以出卖。买入的田地不能超过应受田限额;狭乡的人买地,准许依照宽乡的限额。

六、在职官,依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有80亩至12顷的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离职时,要把职分田移交下一任的官员。内外各官署还有多少不等的公廨田,其地租充办公费用。

田令上的“给田”、“授田”,不是由国家按每丁百亩或若干亩把土地平均分给农民,也不是由国家主动把荒地分给农民。田令中所规定的“给田”、“授田”数量,指的是户籍上的“应授田”,是百姓可以占有或请垦田的最高限额。官员和百姓可以根据这个限额向国家请受荒地、无主田以及绝户田、没官田和还公田。还可以在限额以内购买土地。北齐河清三年(564年)令:“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田。”唐令规定:“所给五品以上永业田,皆不得狭乡受,任于宽乡隔越射无主荒地充(即买荫赐田充者,虽狭乡亦听)。其六品以下永业,即听本乡取还公田充。”唐的田令还规定:“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 在狭乡,占田是禁止过限的,但在宽乡有剩田之处,只需经过申牒立案的手续,“所占虽多,律不与罪” 。

户籍簿上的“已受田”,则是农民实际占有的土地。国家根据农民申报的手实,将这些土地登记在户籍上,承认该户对这些土地的产权。唐的田令规定:“凡授田,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先无后少。”根据敦煌、吐鲁番出土户籍簿和文献记载,已受田远远不足应授田之数,且与应授田没有任何对应关系,也说明给田并不是实授。因此,给田、授田的基本含义就是限田和公田,包括荒地的请受,以及对官人和百姓实际占有土地的产权的认定。

至于还田,唐田令规定,身死“口分田则收入官”。《唐律·户婚律》也规定里正“若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收,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失一事笞四十”。在敦煌、吐鲁番民户占地不足的情况下,一般都传给子孙。在中原,唐初尽管荒地很多,且宽乡占田不限,但农民都是按自己的实际耕种能力去占有土地的,一般是每丁30亩。唐朝前期一个六口之家的自耕农,平均占地六七十亩,均不足受田数。一般土地都传给子孙。同时,口分田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出卖,因此只有在绝户、逃死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还田问题。在吐鲁番退田、给田文书中,官府从农民那里收回的土地,主要有还公、逃死、户绝三大类。 因此单纯口分田收入官,一般不会发生。

所以,永业田、口分田的区分,只是在户籍登记上才有意义,而实际上没有区别。在《唐律·户婚律》中,永业田、口分田、墓田的占有者都称为“本主”“地主”,一律视为私田而加以保护。对于“盗耕种公私田”、妄认盗卖公私田、“在官侵夺私田”“盗耕人墓田”者,都要视情节轻重,处以刑罚。就产权而言,法律上强调的是公田和私田,而不是永业与口分。公田在唐代大体包括政府经营的官田(职田、公廨田、屯田、驿田)、还公田(绝户、逃死、罪没、自动退还)、荒地。对此,国家拥有最高主权,可以直接进行处分。私田即民间所有的土地,包括永业、口分和宽乡的籍外田。

唐的田令取消了奴婢、部曲和耕牛的受田,降低了农户的受田限额 ,并且禁止在狭乡“占田过限”。这些都反映了自耕农民和中小地主的经济在唐初占据着优势地位。

唐的田令规定狭乡买地听依宽制和宽乡田地可以限外更占的规定,以及勋官可以占有勋田和勋级给授的广泛,给新地主合法地多占田地提供了可能。在隋末唐初长达十几年的战乱中,人口死亡逃散的很多,土地大量荒废。唐朝初年,原来无地或少地的农民都已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农民根据田令和户令,向国家呈报户口和田地。国家通过户籍,承认农民对这些田地的占有。唐田令也使那些回到本乡本土的农民可以依令向国家请受荒田,进行耕种。因此,田令和户令的颁行,对于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唐的赋役令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租粟2石;调随乡土所出,每年缴纳绢(或绫、 )2丈,绵3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2丈5尺,麻3斤。此外,每丁每年还要服徭役20日,闰月加2日;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3尺或布3尺7寸5分,叫做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3 4567下一页末页共10页/20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