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史纲 - 第十节 明清的文化

作者: 翦伯赞 【18,106】字 目 录

》。

同上。

分见《明成祖实录》卷二四,永乐元年十一月;卷二五,永乐元年十二月;卷二六,永乐二年二月;卷六二,永乐七年闰四月。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六,正统十四年十二月。阙名《燕京杂记》,载《北京历史风土丛书》。

《明史》卷七四《职官志》三《宦官》。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一〇〇《内臣上》。

《明史》卷三〇四《刘瑾传》。

《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

同上。

田艺蘅《留青日札摘抄》卷四,《纪录汇编》本。

《明史》卷一六二《刘球传》。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二,正统十四年九月。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一,正统十四年八月。

《明史》卷一五三《周忱传》。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一,正统十四年十月。

《皇明经世文编》卷二〇二,夏言《查勘报皇庄疏》。

同上。

分见《明孝宗实录》卷二八,弘治二年七月李毓疏;《皇明经世文编》卷八八《林俊疏》。

《明史》卷一八〇《李森传》。

《明宪宗实录》卷二〇四,成化十六年六月。

《皇明经世文编》卷一三八李梦阳《论三害》。

《明英宗实录》卷五,宣德十年五月。

《日知录集释》卷一〇《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明史》卷二〇三《欧阳铎传》;《明英宗实录》卷一七八,正统十四年五月。

《明英宗实录》卷一七五,正统十四年二月。

参见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四《明乡官虐民之害》。

《明英宗实录》卷一〇六,正统八年七月;卷一〇八,正统八年九月。

《皇明经世文编》卷六三《请屯田以复旧制疏》。

《明宪宗实录》卷一五六,成化十二年八月。

《明英宗实录》卷一〇三,正统八年四月;卷一〇六,正统八年七月。《明宪宗实录》卷十五,成化元年三月。

参考《日知录集释》卷一〇《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广治平略》卷三《舆地篇》。

《明宪宗实录》卷三三,成化二年八月。

《明英宗实录》卷五二,正统四年闰二月。

《明英宗实录》卷一七五,正统十四年二月;《明史》卷一六五《丁瑄传》。

同上。

《罪惟录》传一一上《项忠传》。

《明宪宗实录》卷三一,成化二年六月。

《明宪宗实录》卷一六七,成化十三年六月。

并见《明武宗实录》卷七四,正德六年四月。

《罪惟录》传三一《刘宠等传》。

《明史》卷二一〇《张翀传》、《王宗沐传》。

同上。

《明史》卷二一〇《邹应龙传》。

《皇明经世文编》卷三二九《申逆罪正其刑以彰天讨疏》。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八《内阁·吕光》条。一说徐阶占田20万亩,一说24万亩。

谈迁《国榷》卷六九。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赋役》。

《明史》卷二二二《谭纶传》。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二八《答陆五台书》;《明史》卷二一三《张居正传》。

《张文忠公全集·附录》一《行实》。

《明史》卷二二二《张学颜传》。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六《答应天巡抚宋阳山论均田足民》。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十三《答山东巡抚何来山》。

一条鞭法的内容比较复杂,各地施行也不一致,在《明史》中有较概括的说法。《明史》卷七八《食货二》:“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赠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又“嘉隆后行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小民得无扰而事亦易集。”

《张文忠公全集·书牍》六《答河漕王敬所》。

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五,引张五典语。

杨士聪《玉堂荟记》下。

颜石麟《瓷都史话》,载1961年9月19日《人民日报》。

分见嘉庆《濮川所闻记》卷三、崇祯《吴县志》卷二九。

万历《秀水县志》卷一《市镇》。

胡琢《濮镇纪闻》卷一《风俗》。

乾隆《吴江县志》卷三八《生业》。

董斯张《吴兴备志》卷二六《方物征》。

钟化民《救荒图说·劝课纺绩》,载《荒政丛书》卷五。

《元明事类钞》卷二四引王象晋《木棉谱·序》。

萧近高《参内监疏》,载光绪《江西通志》。

陈九韶《封禁条议》,载康熙《上饶县志》卷一〇。

万历《铅书》卷一《食货》。

嘉靖《徽州府志》卷七。

《明英宗实录》卷一七八,正统十四年五月。

康熙《德清县志》卷九引明陈元 《德清农田水利议》。

《农政全书》卷三五。

正德《新市镇志》卷一《物产》。

乾隆《潞安府志》卷八《物产》。

万历《闽大记》卷十一《食货考》。

《农政全书》引《松江志》。

嘉靖《吴邑志》卷十四《土产》。

王宗沐《江西省大志》卷七《陶政》,康熙《饶州府志》引万历《饶州志》序言。

康熙《饶州府志》四《舆地志》,引汪肩吾《记浮梁风俗》。

王世懋《闽部疏》。

《陆尚宝遗文·友松胡翁墓志铭》。

霍与瑕《霍勉斋集》卷十八《申稿》,《肇域志》第十九册《陕西》。

乾隆《吴江县志》卷四《镇市村》。

民国《双林镇志》卷十八《户口》。

《天下郡国利病书·福建》。

参考《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下册,第934页。

王夫之《噩梦》。

崇祯《吴县志》卷一〇《风俗》:“滨湖近山小人最力穑,耕渔之外男妇并工捆履、 麻、织布、织席、采石、造器营生,梓人、甓工、垩工、石工,终年佣外境,谋早办官课。”说明当时农民从事的手工业主要是与农业结合的家庭副业,即或出外作工,其目的也是为了缴纳贡税。

张瀚《松窗梦语》卷六《异闻记》,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八。

《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一,万历二十九年七月。

《明神宗实录》卷一九一,万历十五年十月;卷一九四,万历十六年正月。

贺灿然《石门镇彰德亭碑记》,载康熙《嘉兴府志》卷一五《艺文》下。

丘濬《区处畿甸降夷》,载《皇明经世文编》卷七三。

《明史》卷三二七《鞑靼传》。

《明史》卷九一《兵志》三《边防》。

《明史》卷一七八《余子俊传》。

《明英宗实录》卷二五,正统元年十二月。

《明史》卷二二二《王崇古传》。

《明英宗实录》卷二二,正统元年九月。

《明英宗实录》卷五四,正统四年四月。

《国榷》卷六七。

万历《宣府镇志》卷二〇。

封国师事见《明太祖实录》卷七三,洪武五年三月。又卷九六,洪武八年正月载“诏置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帕木竹巴万户府、乌思藏笼答千户所官一十三人”。

《明史》卷三三一《阐化王传》。

《明宪宗实录》卷五八,成化四年九月。

《西藏考》,北大藏抄本;萧腾麟《西藏闻见录》卷一。

《明史》卷三三一《阐化王传》。

《明史》卷三三一《西域传》《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司使》条。

马文升《禁通番以绝边患疏》,载《皇明经世文编》卷六二。

慎懋赏《四夷广记》,《玄览堂丛书》本。

《明成祖实录》卷九八,永乐十三年十月。

慎懋赏《四夷广记》,《玄览堂丛书》本。

《明史》卷三二九《西域传》。

《明史》卷三三二《西域传》。

《兴复哈密王国记》,《纪录汇编》本。

《明英宗实录》卷二五三,景泰六年五月。

同上。

何乔新《勘处播州军情疏》,《纪录汇编》本。

毛奇龄《蛮司合志》卷二。

田雯《黔书》卷三《奢香传》。

田汝成《炎徼纪闻》卷二《大藤峡论》。

谢肇淛《滇略》卷四,《五杂俎》卷四《地部》二。

《苗防备览》。

《明史》卷三一九《广西土司》三附。

《元史》卷五九《地理》二。

《国学季刊》一卷二号,天聪四年木刻《谕官军人等榜文》。

李民窦《建州闻见录》。

同上。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一,戊子年四月。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二,天命己亥年。原文为白话,此处引自王先谦《东华录》。

《清太宗实录》卷七,天聪四年五月。

魏源《圣武记》卷一。

《建州闻见录》“六畜惟马最盛,将胡之家,千百为群,卒胡亦不下十数匹”,又:“自奴酋及诸子下至卒胡皆有奴婢(多相买卖)农庄(将胡则多至五十余所),奴婢耕作,以输其主。”

并见《建州闻见录》:“凡杂物收合之用,战斗力役之事,奴酋令于八将,八将令所属柳累(按:即牛录)将,柳累将令所属军卒。”

参考郑天挺《清史探微》三,《清代包衣制度与宦官》。

《天聪朝臣工奏议》卷上。

《光海君日记》卷一二七,光海君十年戊午条,载《明代满蒙史料》第十三册,第380页。

参考《清太宗实录》卷一,天命十一年九月。

《满洲老档秘录》上编,天命六年七月谕。《天聪朝臣工奏议》卷上。

《朝鲜仁祖实录》卷四一,庚辰十二月。

《清太宗实录》卷十七,天聪八年十二月。

《天聪朝臣工奏议》卷上。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五《乡党》。

张燮《东西洋考》卷三《下港》、《旧港》等条。

《明史》卷三二三《吕宋传》。

《明太宗实录》卷一二七,永乐二十一年九月。

明朝人以今婆罗洲为界,婆罗洲以西称西洋,婆罗洲以东称东洋,参见《东西洋考》。

郑和的航海图载于茅元仪《武备志》中。

祝允明《前闻记》,《纪录汇编》本。

巩珍《西洋番国志·自序》。

马欢《瀛涯胜览》。

《明史》卷三〇四《郑和传》,并见袁嘉榖《滇绎》卷三所载郑和父马哈只墓碑。

严从简《殊域周咨录·日本》。

《明史纪事本末》卷五五《沿海倭乱》。

《明史》卷二〇五《朱纨传》。

《虔台倭纂》卷上《倭变》,见《玄览堂丛书续集》。

《明史》卷二一二《戚继光传》。

张燮《东西洋考·周启元序》。

《明史》卷三二〇《朝鲜传》。

日本参谋本部编《日本通史》,朝鲜战役。

《皇明经世文编》卷四五一,周孔教疏。

《殊域周咨录》卷九《佛郎机》条。

庞尚鹏《抚处濠境澳夷疏》,载《万历南海县志》卷一二。

《明史》卷二二三《吕宋传》。

参考刘大年等《台湾历史概述》第10、14、18页。

《徐光启集》卷八《历书总目表》。

《明神宗实录》卷五二〇,万历四十二年五月。

嘉庆《双流县志》卷四。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明神宗实录》卷四二一,万历三十四年五月。

伍袁萃《林居漫录》前集卷一。

分见郑廉《豫变纪略》卷二,《明史》卷二五一《钱士升传》。

嘉靖《吴江县志》卷一三《典礼志·风俗》,叶梦珠《阅世编》卷一《田产》。

康熙《麻城县志》卷三《民物志·风俗》。

钱思元《吴门补乘》卷一《风俗补》引黄省曾《吴风录》。

《明神宗实录》卷二〇,万历元年十二月。

万历《秀水县志》卷一《风俗》,万历《无锡县志》卷四《舆地志》。

周晖《琐事剩录》卷四《工人齐行》条说:“甚矣工人之贫也,时钱贱物价贵,工人倡为齐行,所争者微,所聚者众。”

沈瓒《近事丛残》。

《明史》卷二三一《顾宪成传》。

《明史》卷二三六《夏嘉遇传》。

三案即“梃击”、“红丸”、“移宫”。梃击案发生于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有人执木棒打进常洛居住的慈宁宫,供系郑贵妃宫监主使,神宗和首辅方从哲都庇护郑贵妃,东林党人指出这是郑贵妃的阴谋。红丸和移宫案发生在光宗泰昌元年(1620年),这时光宗病危,郑贵妃进泻药,鸿胪寺丞李可灼又进红丸两粒,光宗服药死,廷臣大哗。光宗之李选侍居乾清宫,与郑贵妃有紧密往来,东林党人上疏请其移宫。三案事详见《明史》卷二四四《王之菜传》、卷二一八《方从哲传》。

《明史》卷二三二《李三才传》。

《明史》卷三〇五《魏忠贤传》。

《明史》卷三〇六《顾秉谦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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