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顺镇江志 - 第2部分

作者: 脱因79,678】字 目 录

八十较总数少三百七十五则散数必有舛误可知凡充马站之户多居于城外录事司统城内之地虽止八十五户已不为少丹徒金坛二县户数在一千内外当亦不误至丹阳县为南北往来之冲途若止四百六十二户则不及二县之半未免太少今改为八百三十七较钞本多三百七十五乃与二千九百五十五之总数相符乾隆镇江府志卷五述元时户口马站条下之散数丹阳亦系四百六十二而总数则系二千五百八十盖后之修志者知散数与总数不合遂改总数以就之然总数既改而上文仍云土著户一十万六十五则前后不相应矣故此条之散数可改而总数不可改也 又案乾隆志又云右永乐成化二志皆与元史不合就其本书所述总数与注亦自矛盾姑附志之今考元史地理志云镇江路户一十万三千三百一十五较此志土著户多三千二百五十者盖元史所纪户口用世祖至元闲所籍之数(地理志五杭州路条下云户三十六万八百五十注云至元二十七年钞籍数湖州路条下云户二十五万四千三百四十五注云钞籍户口数阙用至顺钱粮数盖元史所载户口多据至元闲钞籍之数其钞籍之数无考者始据至顺钱粮之数镇江路与杭州路湖州路同属于江浙等处行中书省其户口下无注者盖杭州路在此卷之首彼处既注明用至元钞籍数则此从可知也)此志所纪户口据文宗至顺闲所计之数(卷六赋税门云以上税粮并据至顺二年计拨之数以书税粮之数既据至顺二年则户口之数疑亦据至顺二年矣)故有不同至顺闲之户数较至元闲之户数微少者实因屡遭灾变所致(上文户口叙云大德辛丑秋七月飓风大作诸沙漂流厥后丁未洎天历己巳二纪之闲两罹荒札由今视昔颇为不侔)然则此志与元史固不相背矣(下文云口六十一万三千五百七十八元史地理志云口六十二万三千六百四十四至顺时口数较至元时口数少一万六十六者其故亦与此同)至于户之总数散数乾隆志所载本于此志而每与此志不合盖由永乐成化志展转传钞以致讹舛(上文儒七百三十七注云金坛县三百七十九乾隆志三百误作二百七百误作六百下文弓手二百九十二注云丹徒县一百六乾隆志一百误作二百二百误作三百)并当据此志以正彼书不得谓此志之原文有误也】  金坛县九百二十九】

水站七百六十一 【录事司四十 丹徒县二百二十七 丹阳县四百六十二 金坛县三十二】

递运站三十一 【录事司一十八 丹徒县一十三】

急递铺二百四 【录事司八 丹徒县一百二十六 丹阳县七十】

弓手二百九十二 【录事司二十五 丹徒县一百六 丹阳县七十七 金坛县八十四】

财赋四千四百八十五 【丹徒县二千二百一十七 丹阳县八百三十一 金坛县一千四百三十七】

海道梢水三百七十四 【录事司七 丹徒县二百七十六 丹阳县九十一】

匠三千五百八十六 【录事司五百一十八 丹徒县一千五百三十三 丹阳县八百四十一 金坛县六百九十四】

军二千一百六十五 【录事司一千七百七十一 丹徒县三百六十七 丹阳县一十八 金坛县八】

乐人九十 【录事司四十三 丹徒县一十一 丹阳县二十 金坛县一十六】

龙华会善友二 【录事司一 丹徒县一系录事分寮 至元二十七年抄作民数三十年正月奏准节该龙华会有头发人每供养弥勒佛无媳妇清净行有自亡宋以来民的数目里不曾入去不拣那个差发不当燕参政说这的每自亡宋至今四百余年不曾当差发则在和尚数目有来奏阿更好那般香剃了头发做和尚者 以宗主蒋汝静住持】

口六十一万三千五百七十八 【录事司四万八千五百三十七 丹徒县一十九万二百五十七 丹阳县一十八万八千九百四十九 金坛县一十八万五千八百三十五】

民四十六万九千一百九 【录事司三万二千七百七十 丹徒县一十三万四千八百八 丹阳县一十四万八千七百四十四 金坛县一十五万二千七百九十七】

儒三千一百二十三 【录事司一千五百五十九 丹徒县百七十五 丹阳县四百九十六 金坛县八百九十三】

医二千三百八十八 【录事司四百二十五 丹徒县五百七十六 丹阳县六百六十六 金坛县七百二十一】

马站四万一千八百一十九 【录事司七百三十五 丹徒县一万三千一百八十 丹阳县一万三千九百三十二 金坛县一万三千九百九十二】

水站一万三百八十四 【录事司四百七十七 丹徒县二千七百五十五 丹阳县六千五百四十六 金坛县六百六】

递运站三百五 【录事司一百八十一 丹徒县一百二十四】

急递铺二千二百四十 【录事司六十四 丹徒县一千一百九十六 丹阳县九百八十】

弓手三千六百六十三 【录事司二百二十八 丹徒县一千一百七 丹阳县一千一百四十三 金坛县一千一百八十五】

财赋三万一千九百二 【丹徒县一万六千八百一十三 丹阳县一千二百 金坛县八千百八十九】

梢水三千二百九十九 【录事司三十 丹徒县二千四百三十 丹阳县八百三十九】

匠三万四千三百三十七 【录事司三千四百 丹徒县一万五千二百七十二 丹阳县九千六十一 金坛县六千六百四十一】

军一万一百六 【录事司八千一百九十二 丹徒县一千九百二十三 丹阳县一百四十六 金坛县四十五】

乐人五百九十九 【录事司二百三十二 丹徒县六十六 丹阳县一百九十六 金坛县一百三】

善友三百四 【录事司二百七十四 丹徒县三十】

躯二百二十二 【躯二百二十二 案此志户口内土著侨寓等人各分户口躯三门阅者多以躯字为疑或谓文献通考户口门载宋元丰时民数先述户数次述口数终述丁数此志所谓躯盖即通考所谓丁也今考书传之纪户口者多但言口而丁自在其中通考列丁于口之外者实因兼论赋役之故此志之户口门既未言及赋役则不必分丁口矣况土著户一十万六十五口六十万三千五百七十八而躯仅二百二十二若躯即是丁岂有户之数五百倍于丁口之数三千倍于丁者乎则其说非也或谓元史李忽吉兰传云忽吉兰附奏曰今蒙古汉军多非正身半以驱奴代此志所谓躯盖即元史所谓驱也今考元史耶律楚材传云时将相大臣有所驱获往往寄留诸郡楚材因括户口并令为民又云以经义词赋论分为三科儒人被俘为奴者亦令就试得士凡四千三十人免为奴者四之一高智耀传云时淮蜀士遭俘虏者皆没为奴智耀奏言以儒为驱古无有也帝然之命循行郡县区别之得数千人据此则元代开创之初儒户之俘为驱奴者均已优免为良至顺时之驱奴其中不得仍有儒矣今土著之躯为儒者三十有八则非驱奴可知况户至十万之外口至六十万之外则为奴者至少亦当以千计若躯即是驱何得止有二百二十二乎则其说亦非也盖躯字从身故训为身体(说文躯字下云体也从身区声)由区字得声故与区同意(释名释形体云躯区也)区训为宅(淮南子原道云纵志舒节以驰大区注云区宅也)又训为藏(荀子大略云在乎区盖之间注云区藏物处)有隐藏义(说文区字下云踦区藏隐也)引而申之有寄居之义(汉书食货志下注引如淳云居处所在为区此区训居之证又百官公卿表上卫尉注引胡广云区庐者若今之仗宿屋矣案卫士直宿之庐乃暂时寄居之地则区字有寄居之义明矣)故人之寄居者可谓之躯此志先言口后言躯盖凡言口者皆有家之人凡言躯者皆无家之人有家者自成一户故必计其口无家者孑然一身故但谓之躯(广雅释诂云区小也释训云区区小也汉书杨王孙传何必区区独守所闻盖区有小义兼有独义故自谦微末者则曰区区而称人孤独者则曰躯其义本相通贯也)此口数所以多躯数所以少也(或谓此志述单贫之户凡四千一百四单身之人既谓之单贫则躯非单身之人矣今案单与寒义本相近故闵子有一子寒三子单之语则单字不专训独可知六朝以前史传言单门者皆指寒士非指单丁唐人吊李德裕诗言八百孤寒亦谓无援非谓单身单贫与孤寒文义既同单贫户与单门文义亦同况下文述单贫口数一万一千四百七十七较户数多至一倍之外又另有躯十六是单贫者每户不止一口且尚有寄居之躯也然则单贫非单身之人明矣)考元史兵志云于各户选当站役之人不问亲躯每户取二丁所谓亲者盖其家之人所谓躯者盖寄居之人故得共为一户也(侨寓者皆他乡之人寄居与侨寓不同故土著之躯本郡人无家而寄居者也侨寓之躯他乡人无家而寄居者也)若谓躯为奴仆则奴仆亦各有家安得与其主共为一户耶(此志不载奴仆之户口而纪土著之民凡八万四千八十三户四十六万九千一百九口盖即农工商贾胥吏之流不复细为区别而奴仆亦附于其中故合儒医等项较之不敌三分之一也)又考元史食货志云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又云全料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二驱字并当作躯盖丁有家室故纳粟较多躯丁无家室故纳粟较少耳若谓躯丁为奴仆之丁则是奴仆与其主并纳丁税之粟恐有元全盛之时未必有此苛政也(自来地税皆田主纳之而佃客不纳丁税皆家主纳之而奴仆不纳此一定之理若奴仆当纳丁税则佃客亦当纳地税矣有是理乎)要之丁躯驱三者相似而实不同自当细为区分不必互相牵合也】 【录事司一百七十 丹徒县一十七 丹阳县一十一 金坛县二十四】

民六十七 【录事司五十八 丹阳县四 金坛县五】

儒三十八 【录事司三十一 丹阳县一 金坛县六】

医二 【并录事司】

马站五十九 【马站五十九○钞本九作五 案注云录事司三十七丹徒县四丹阳县五金坛县一十三合之正五十九躯则五为误字明矣今特改正】 【录事司三十七 丹徒县四 丹阳县五 金坛县十三】

水站二 【并录事司】

递运站一 【录事司】

财赋四 【并丹徒县】

军四十七 【录事司三十七 丹徒县九 丹阳县一】

□□(缺) 【□□(缺)○(钞本无) 案上文云躯二百二十二自民六十七至军四十七止得二百二十躯尚少二躯则有脱文无疑惟所脱者为何项之人难以臆补故但列□□(缺)于此以备参考】

侨寓

户三千八百四十五 【录事司三千三百九十九 丹徒县二百九十九 丹阳县一百二十 金坛县三十七】

蒙古二十九 【录事司二十三 丹徒县一 丹阳县三 金坛县二】

畏吾儿一十四 【录事司一十二 丹阳县二】

回回五十九 【录事司四十九 丹徒县五 丹阳县三 金坛县二】

也里可温二十三 【录事司一十九 丹徒县三 金坛县一】

河西三 【录事司一 丹徒县二】

契丹二十一 【录事司一十九 丹徒县二】

女直二十五 【并录事司】

汉人三千六百七十一 【录事司三千二百五十一 丹徒县二百八十六 丹阳县一百二 金坛县三十二】

民(缺) 【民(缺)○(钞本无此二字) 案上文纪侨寓之户共三千八百四十五自蒙古二十九至汉人三千六百七十一述侨寓诸户之本籍其数与总数相合自儒八至乐人四述侨寓诸户之流品其数较总数少三百七十五考前后诸条皆先述民之数后述儒之数此处儒八之前不言民数显有脱佚惟所少之三百七十五户果皆民户抑系另有他户均未可定今姑补民(缺)二字以存其概焉(下文□九钞本作躯九今考此条在怯怜□之后乐人之前系述侨寓户之流品本不应言躯况下文述侨寓户之躯凡二千九百四十八此处尤不应复言躯九惟躯字为何字之误难以臆测故但空一字以备考焉□)】

儒八 【录事司六 丹徒县一 金坛县一】

医五 【录事司四 丹阳县一】

阴阳一 【录事司】

站二十六 【录事司二十三 丹阳县三】

急递铺二 【录事司一 丹阳县一】

打捕一十四 【录事司一十二 金坛县二】

匠一十八 【丹徒县七 丹阳县八 金坛县三】

军三千三百六十七 【录事司三千一十一 丹徒县二百七十七 丹阳县六十三 金坛县一十六】

怯怜口二十三 【怯怜口二十三 案怯怜口之名历朝所未见惟元时有之今考元史百官志管怯怜口诸色民匠都总管府秩正三品领怯怜口人匠造作等事管领大都怯怜口诸色人匠提举司秩正五品管领上都怯怜口诸色人匠提举司秩正五品怜与怜同后仿此随路诸色人匠都总管府秩正三品中统五年命招集析居放良还俗僧道等户习诸色匠艺立管领怯怜口总管府以司其造作管领诸路怯怜口民匠都总管府秩正三品至元七年招集析居从良还俗僧道编籍人户为怯怜口立总管以领之十四年以所隶户口善造作属中宫十六年立织染杂造二局以司造作据此则怯怜口皆系从良还俗之人专司织染杂造之事虽亦工匠之类而究与工匠微异故上文既言匠一十八而此处复言怯怜口二十三也卷十三公廨门局类云织染局至元十八年改置杂造局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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