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 - 卷 第 十

作者: 长孙无忌5,908】字 目 录

有限,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若誤不依題署及題署誤,以致稽程者,各減二等。

「疏」議曰:「公事有限」,與上文「事有期會」義同。上文謂在下有違,此文謂「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一六〕並同違期會之罪。若使人不依題署,錯詣他所及由曹司題署有誤,而致稽程者,「各減二等」,〔一七〕謂違一日笞三十,減二等,笞十;罪止徒一年半,減二等,各合杖一百。校勘記〔一〕謂聲嫌而字殊「字」下原衍「理」字,據宋刑統刪。按:唐會要二三、冊府元龜三引本條疏文作「聲嫌而字異」,亦無「理」字。

〔二〕意嫌而理別「理」下原有「不」字,文不可解,且與上句式不類,今據宋刑統刪。按:「意嫌」恐訛。說文,土之高曰丘,藏隱曰區。是丘區理既有別,意亦不嫌。禮記曲禮鄭注云:「謂音聲相近,若禹與雨、丘與區也。」又,顏師古曰:「古語丘、區二字音不別,今讀則異。」然則「意」?「音」字形近致訛耶?〔三〕又云杞不足徵「杞」原訛「祀」,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與論語八佾合。

〔四〕期以上從不應得為重「重」下原衍「法」字,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刪。

〔五〕小功至不絕樂「小功」下原衍「將」字,據岱本刪。按:禮記雜記即作「小功至不絕樂」。

〔六〕古者有死於宮中者「宮」原訛「室」,據儀禮喪服改。

〔七〕府號官稱犯父祖名「父祖」原誤倒,據敦煌寫本伯三六0八乙正。按:本書卷三名例律「免所居官」條律文亦作「府號官稱犯父祖名」。

〔八〕言議政事乖失而涉乘輿者「而」原訛「干」,據敦煌寫本伯三六0八、律附音義、宋刑統改。

〔九〕注云言議政事乖失而涉乘輿者「而」下原衍「因」字,據宋刑統刪,與本條律注合。

〔一0〕據此驛數以為行程「為」原脫,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一一〕依公式令給驛唐會要六一引公式令作「給驛馬」。

〔一二〕律云枉道「云」原訛「注」,據文化本改。按:「枉道」乃本條律文非律注也。

〔一三〕乘驛馬者「驛」原訛「驢」,據文化本、宋刑統改。按:本條律云「驛驢減二等」,驢馬不可并提,此直解乘驛馬有犯者。

〔一四〕皆須申上聽裁「皆」原訛「者」,據敦煌寫本伯三六0八、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宋刑統改。〔一五〕其節大使出即執之使還亦即送納應輸納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原自「其節」至「十日徒」誤作雙行小字夾注,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正。

〔一六〕此文謂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符下」原誤倒。按:本條律文云:「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此既復述律文,因據乙。〔一七〕各減二等「各」原脫,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按:本條律文即作「各減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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