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同子孫。
校勘記〔一〕反則止據始謀「則」原訛「逆」,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二〕並與部曲同「同」原脫,據文化本、岱本補。按:本書卷六名例律「官戶部曲官私奴婢有犯」條律注云「稱部曲者,部曲妻及客女亦同」。
〔三〕若出繼同堂以外即不合緣坐「同堂」下原有「謂伯叔父及兄弟之子己之子內有出繼同宗者同堂謂伯叔父之子今俗呼為親堂兄弟者」三十六字,文化本、岱本、宋刑統附此三十六字於「不合緣坐」後,「謂」字前並有「釋曰出繼」四字。按:此三十六字與疏文不類,顧跋謂其乃「此山貰冶子釋文」,滂熹齋藏書記謂其「乃舊注」「誤作正文」,二說不知孰是?今據全書體例刪除之。
〔四〕注云謂結謀真實而不能為害者「注」原訛「故」,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按:此即本條律注語。〔五〕謂謀反大逆人親伯叔兄弟已分異訖「異」原脫,據文化本補。按:下文作「謂未經分異」可證也。
〔六〕故殺「殺」原脫,據岱本、宋刑統補。
〔七〕若竊囚而亡者「者」原脫,據律附音義補。
〔八〕竊流徒囚還得流徒罪之類「竊流徒囚還得流徒」原誤作雙行小字夾注,「罪」原脫,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補。
〔九〕減所竊囚罪二等「二」原訛「一」,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按:本條律文云「竊而未得減二等」。
〔一0〕未得流囚者「者」原脫,據宋刑統補。按:上句「未得死囚者」,以彼例此,故據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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