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 - 卷 第 二 十 二

作者: 长孙无忌5,536】字 目 录

等」,謂妾毆夫之弟、妹,加妻一等,總加凡人二等。夫之弟、妹毆兄妾,以凡人論。

即妾毆夫之妾子,減凡人二等;毆妻之子,以凡人論。若妻之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疏」議曰:「即妾毆夫之妾子,減凡人二等」,為匹敵之故,得罪稍輕。「毆妻之子,以凡人論」,為女君尊重,故同凡鬥。若妻之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稱「又加」者,總加三等,若毆折一齒,徒二年半之類。注云「至死者,各依凡人法」,當條雖有加減,至死者,並與凡人同。校勘記〔一〕凡鬥合杖一百「合杖」原脫,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

〔二〕各加一等「一」原訛「二」,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按:本條律文即作「各加一等」。

〔三〕部曲毆傷良人者「傷」原脫,據律附音義、宋刑統補。按:本條疏文亦作「毆傷良人者」。

〔四〕即妾毆夫家部曲「即」原訛「則」,據文化本、岱本改。

〔五〕謂毆大功部曲折齒「大」原訛「小」,據元刻本、文化本、宋刑統改。按:此乃疏解「大功又減一等」,故作「大」是。

〔六〕義同於幼「義」原訛「議」,據文化本、宋刑統改。按:本書卷二十四鬥訟律「告緦麻小功卑幼」條疏文亦作「義」。〔七〕非折傷無罪「非折傷」原訛「不傷」,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按:本條律云「毆妾折傷以上,減妻二等」,下條疏云「既云折傷,即明非折傷不坐」。

〔八〕恩情轉殺「殺」下原有並列小字「去聲」,顯係後人所加,今據全書體例刪除。

〔九〕子孫雖共毆擊「擊」原訛「殺」,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一0〕文無皆字「文」原脫,據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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