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唐六典刑部郎中員外郎條注、通典一六八引令文改。〔一三〕其被殺被盜家人及親屬告者「家人及」原誤倒作「及家人」,據文化本乙正。按:本條疏文云「其被殺被盜之家,若家人及親屬告者」。
〔一四〕家人及親屬言告者岱本、宋刑統「言告」作「告言」。
〔一五〕以故致死者「者」原脫,據文化本補。按:本條疏文亦作「致死者」。
〔一六〕小頭一分五釐宋刑統作「小頭一分半」。按:唐六典刑部郎中員外郎條注、通典一六八、舊唐書刑法志引令亦作「小頭一分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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