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广告战 - 第十章 国际广告法规

作者:【经济类】 【9,998】字 目 录

办之某行业或某种科目之训练班,其广告不得含有代为安排工作之承诺,或夸言参加此种课程者,即可获就业之保障,亦不可授予未经当地主管当局所认可之学位或资格。

5、关于邮购广告之规定:推行邮购业务之广告户,须对广告业者提供证明,以证实广告中或推销之产品,确有足量之存货后,才可刊登邮购销售广告,仅有临时地址或信箱号码之商号,不得刊登邮购广告。

6、与私生活有关之产品广告:凡与个人私生活有密切关系之产品,其广告制作应特别审慎,宜省略不宜在社会大众之前公开讨论之文辞,广告应特别强调其高尚风格。

7、葯物及治疗之广告:

(1)应避免误人或夸张之宣传:除非具有足资证明之事实,广告中不可引用某大学、某诊疗所、某研究所、某实验室或其类似之名称。无论是采取直接或含义的方式,广告不应对于葯品之成份、性质、或治疗有不实之说明,亦不得对葯物及治疗之适应症作不当之宣传。

(2)不宜采用恐吓手段:广告不可使患者感到恐惧,或予暗示和不加以治疗则将陷于不治之境,广告不可揭示以通讯方式诊治疾病。

(3)应避免夸大治疗效果之宣传:广告不可向大众宣示包医某种疾病。

(4)不宜滥为引用执业医生及医院临床实验之效果:非有具体事实根据不得以广告证明医生或医院曾采用某种治疗方式或试验。广告不可涉及医生或医院之试验。

(5)不得登载文辞夸张之函件样本,广告中不可采用内容过分渲染与文辞夸张之函件复印本,以作为治疗效果之佐证。

(6)禁登催眠治病之广告:广告不可提示采用催眠治疗疾病之方式。

(7)疾病需要正常医疗:广告不可对通常应由合格医师治疗之严重疾病、痛楚或症状,不经医师处方,即提供葯品、治疗及诊断之意见。

(8)对身体衰弱未老先衰及性衰弱等医葯广告之规定:医葯广告,不可明示某种葯物或治疗方法,可以增强性机能,治疗性衰弱,或纵慾所引起之恶疾,或与其有关之病痛。

(9)婦科医葯广告:在治疗婦女经期不调,或反常之医葯广告中,不可暗示该项葯物可治疗或可用作流产。

二、欧洲各国的广告法规

欧洲共同体各国是比较发达的工业国家,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各国的广告法规比较健全。

比利时

法律规定禁止做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有关产品的产地、性质、成份或质量上的伪造资料。禁止使用毁坏竞争对手名誉的比较型广告,也不允许使用可能会造成与其他商人或制造商混淆的广告标志和口号。任何个人或团体如果怀疑广告主有违法行为,可向商业法庭起诉。

奥地利

法律对电台、电视台的广告时间有限制,规定电视广告只有在某些指定时间内播出,电台广告每周播出时间限制在2—5小时内。

《制裁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一切不按照公平和平等原则的商业活动。凡产品的价值、价格和质量上靠不住的或具有欺骗性内容的广告,都是禁止的。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广告,则认为是非法的。法律还禁止毁坏人的名誉的直接对比广告,禁止借用竞争者的声誉或名字,不允许广告夸张,不允许用医生或宗教性内容作广告宣传。

此外,法律还规定,奥地利消费者论坛有权检验所有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信息价值和道德内容,可以提请法庭制裁违法者。

丹麦

禁止广播广告和电视广告。

丹麦将国际商会的《国际商业广告从业准则》作为广告法惯例的标准。禁止任何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广告陈述必须绝对正确,并且随时能证实自己的陈述。

葡萄牙

国营电台不设广告节目,电视的广告节目时间限制在5%以内。

法律规定,广告本身必须易于识别。规定任何广告都不能利用读者的恐惧心理。不可用俚语或外国的解释。禁止用“最新的”或“最佳的”之类的夸张措词。产品的质量、性质、成份和产地不可欺骗消费者,规定任何鉴定书都必须是真实的,并附有制作人员的经历。规定模特儿穿着某种职业服装做广告时,必须在不使人误解的前提下进行,广告不得使用婦女的性誘惑,也不能把婦女描述成家庭型的,来排斥其他行业。所有广告受规章制定机关的审核。

英国

英国法律禁止在bbc广播网和英国电视广播协会的电视广播网内做广告,但在其他私人广播电台、电视系统可以做广告,不过,须经严格审查。

英国的广告法规主要有《广告法》、《商标法》、《医葯治疗广告标准法典》和《销售促进法典》等。

法律禁止以下行为:(1)不正当的或欺骗的广告;

(2)使用虚假或恶毒的、攻击性的广告语言;

(3)使用未经证实,或无法证实的广告叙述;

(4)广告妨碍公园、娱乐场所,或损及风景地带、乡村风景、公路、铁路、水道、公共场所及任何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及场所的行为;

(5)任何妨碍交通或对交通产生危害的广告;

(6)移动广告,如步行、骑马、驾车在闹市作广告;

(7)性病、百日咳、鱼鳞癣、痈疔及减肥葯广告和催眠术广告。

荷兰

法律规定,每个电台、电视台的每天广告节目时间在15分钟之内。

法律要求,所有广告必须是真实的,使人获良好的感受,禁止欺骗、制造恐惧和恐怖,利用迷信和宗教。禁止冒牌的样品,禁止不同产品间的广告混淆。

西班牙

广播广告限制在每小时5分钟之内。

商业法律禁止一切违反良好商业惯例的活动,特别是意在使竞争者及其产品丧失信誉的行为。严格禁止针对或反对竞争者的广告。

挪威

禁止广播、电视广告。

法律要求,广告必须遵守良好的商业惯例。禁止性歧视,禁止利用性誘惑作广告宣传工具。禁止骗人的广告,不允许不能为消费者提供全部信息的广告活动。所有广告必须严格区分,以避免产品之间和牌号之间混淆。

希腊

广告必须符合良好的道德标准,并以国际商会的《国际商业广告从业准则》为其标准广告法律。禁止比较型广告。

德国

限制广播、电视广告的时间和次数。法律认为,在产品质量、来源、产量和价格等方面用广告造成顾客误解是非法的。禁止任何使购买者混淆的附加说明。禁止使用“高级”措词。

瑞典

禁止电台、电视广告。

禁止使人迷惑的广告描述。严格禁止奖励性广告。规定广告内容必须包含全部信息,在遇检查时,广告主必须能提供证据。

瑞士

禁止电台广告,电视台作广告时间限制在每天15分钟内,在每晚三次固定时间播出。

在法律上,以国际商会的《国际商业广告从业准则》为依据。根据《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典》规定,只要内容是完全客观的,不使人误解的和不是意在伤害竞争者的比较型广告,允许刊播。

法国

禁止电台广告。电视广告规定每天播七次共15分钟,并且,广告产品必须经政府特别审核批准。

执行国际商会《国际商业从业广告从业准则》,并在民法中,禁止任何对他人“莫须有”的损害行为,禁止比较型广告,执法严厉。

爱尔兰

限制电台、电视广告为其总播出时间的10%。

要求所有广告都必须是令人满意的、合法的、诚实的和真实的。不允许欺骗和弄虚作假。禁止使用恐怖和迷信。禁止利用不正当手段攻击任何竞争者。任何鉴定书都必须是真实的和三年以内的。

意大利

禁止比较型广告。不允许弄虚作假和欺骗行为。食品广告法禁止使用令人对产品质量、成份或营养价值产生误解的名词、语句或设计,所有广告在登载之前,必须经政府审批。

三、美国、加拿大的广告法规

美国的广告法规

美国早在1911年就颁布了《印刷物广告法案》,这是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广告法规,该法案的主要内容为:

“凡个人、商店、公司、社会慾直接或间接出卖或用其他方法处理其商品、证券、劳务或任何物品,或者慾增加这些物品的消费量,或用任何方法,誘使公众,就这些事物缔结契约、取得利益,或发生利益关系而制成广告,直接或间接刊载于本州各种报纸或其他刊物上,或作书籍、通告、传单、招贴、小册子、书信等分发的,如其中陈述的事实,有不确、欺诈或使人误信者,治以轻罪。”

美国是广告法规十分健全的社会,行业自律也十分严肃,如美国广播事业协会在1975年订立的《美国电视广告规范》,除了对一些电视广告播映的基本标准作出规定外,另外还订立了六项准则。全文如下。

美国电视广告规范

第一,一般性准则

(1)对于广告客户的信誉,广告商品或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如有充分理由加以怀疑时,应拒绝接受播映。

(2)对于广告的目的与精神,如有违背法律的嫌疑,应拒绝接受播映。

(3)由广告客户赞助的节目,应标明其提供者。

(4)对正常安全有影响的广告,应禁止播映。具有某种危险性可能的商品,禁止儿童参加其广告活动。

(5)基于社会习俗,认为某项广告将为社会上大部分人士所反对者,应拒绝接受播映,必须将此项广告作适当的改进,始能接受。

(6)用蒸馏法酿造而成的烈酒,其广告不得接受。

(7)啤酒及温和性酒类之广告,内容应力求高尚,制作应求审慎,不得表现饮酒的动态。广告影片中,应避免“饮”的镜头。

(8)香烟广告,禁止播映。

(9)训练、补习机构(学校或专班)广告,如暗示或夸大在参加课程讲习后可获得就业机会者,应拒绝接受。

(10)邮购火器弹葯之广告,禁止接受。其他有关户外运动等等之火器弹葯广告,必须先符合所适用之法规。

(11)算命、测字、占星、摸骨、手相、测心、测性等广告,禁止接受。

(12)痔疮葯品及婦女卫生用品等,属于私人秘用的商品广告,必须从严要求,重视伦理道德及高雅格调。更须谨慎播映,以免引起观众反感。不合规定者,拒绝播映。

(13)对竞赛(赛马赛狗等)或赌彩(彩券抽奖等)作预测的刊物,其广告一律不予接受。

(14)私人或机关团体,就运动比赛所举办的合法猜谜,其广告应以公告方式播出。

(15)销售多种商品的广告客户,不得在销售合格商品的广告中,同时连带销售另一种不合格的商品。

(16)暗含有不良引誘用意的商品广告,应避免接受。

(17)证言性质之广告,内容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凡无法证实者,不予接受播映。

第二,广告播映准则。

(18)广告措词,应高雅有礼,避免使人厌恶拒听,广告的内容并须力求与节目格调保持调和。

(19)不得用欺骗,隐瞒的方式播映商品的内容,电视事业最好能收集充分之资料,证明商品所作的示范或介绍,全属真实。

(28)对于教会与宗教团体之节目,不宜收取电视时间费用。

(29)广告中提及有关研究、调查或试验之结果,其内容必须真实,不应在播映时,以虚伪的方式造成观众接受言过其实的印象。

第三,医葯用品广告准则

(30)葯品广告与观众之健康有关,应慎重对观众之影响。

(31)医葯广告中,不得使用“安全可靠”、“毫无危险”、“无副作用”等夸大医疗效用之词句。

(32)医葯广告如有令人厌恶的痛苦[shēnyín]的表情、动作及声音者,应拒绝播映。

第四,赠奖准则

(33)对于广告客户的赠奖计划,电视协会全部了解,并于审查同意后,始可公开宣布举办此项赠奖活动。

(34)赠奖的截止日期,应尽可能提早宣布。

(35)赠奖之广告节目,参加者如需缴付现金者,电视业应先调查举办之广告客户,是否诚实可靠。遇有观众提出不满的申诉,应促使广告客户退还其所缴付的参加费用。

(36)对资金与奖品之描述介绍,应完全真实,不得夸大其价值。

(37)广告客户应负责保证所提出之奖品均属无害。

(38)偏重迷信的赠奖活动,电视业不应接受举办。

第五,广告时间准则。

(39)主要时间内,参加电视网各台,每60分钟之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9分30秒。所谓主要时间,是指自每天下午6时起,至午夜止,由各电视台任选3小时及30分钟,连续播出。主要时间内,如包含新闻节目30分钟,则这30分钟,可不列为主要时间,得另以30分钟作为补充。新闻节目的30分钟,可按非主要时间标准计算广告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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