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广告法》是广告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广告经营者在广告活动中必须依法从事广告经营。为保持正常的经营环境和秩序,也必须遵守其他有关的与《广告法》不相抵触的广告法规,如《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及一些特殊行业的广告管理规章。
广告经营者超出上述法律、法规权限范围的经营活动均属违法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广告经营者依法追究责任,它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有关本章的《广告法》条款,请参阅附录一:《广告法》
一、对不法广告的经济处罚
广告经营者在广告活动中,违反《广告法》及其他法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广告管理机关将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包括没收广告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没收广告费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广告经营者通过违法经营所获得的收入予以没收。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广告客户通过违法广告宣传所骗取的收入予以没收。
罚款,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制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
没收广告费用
《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婬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发布广告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
《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
《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发布葯品、医疗器械、农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
《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
《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广告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为了防止新闻与广告的混淆,要求:
(一)必须把新闻单位的广告经营活动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新闻单位主要是报社、电台、电视台。新闻单位经营广告业务,必须确定专门的经营机构和固定人员,并根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二)严格划清新闻与广告的界限,新闻是客观报道,广告是企业出资进行的自我宣传;新闻是无偿的,广告是有偿的,任何形式的新闻收费均在禁止之列。新闻单位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广告管理机关应当按广告管理法规进行查处。
为了使读者、用户及消费者识别新闻与广告的界限,要求广告必须在有“广告标志”的版面、栏目或时间中刊播。
(三)严禁记者借采访拉广告;严禁新闻单位非广告部门的工作人员代理或承揽广告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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