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广告战 - 第十章 国际广告法规

作者:【经济类】 【9,998】字 目 录

 (40)其他时间(非主要时间),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不得超过16分钟。

(41)儿童节目时间不包括在主要广告时间之内,是以12岁以下儿童为对象的节目时间。在星期六及星期日,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9分30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12分钟。

(42)广告之揷播,是指在节目主体播映中,所播出的广告:

①在主要时间,每30分钟节目内,广告揷播不得超过两次。每60分钟之节目,广告揷播不得超过四次;

②节目长度超出60分钟者,按比例每增加30分钟,可增加广告揷播两次;

③综艺节目每60分钟可揷播广告五次;

④在其他时间内,每3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揷播不得超出两次,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揷播不得超过四次;

⑤在儿童节目时间,每3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揷播不得超过两次,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揷播不得超过四次;

⑥不论是主要时间或其他时间,凡节目长度在15分钟以内者,其广告揷播的限度如下:5分钟的节目,限揷播广告一次。10钟的节目,限揷播广告二次。15分钟的节目,也限揷播广告二次;

⑦新闻、气象、运动及特别重大事件的节目,由于性质可免除其遵守揷播标准之义务。

(43)在一次揷播中,不得安排四则以上的广告,连续播映。在两个节目之间,不得一次安排三则以上的广告,连续播映。但节目如系独家提供,为减少揷播次数,可不受上述广告则数的限制。

(44)在两个节目之间的揷播广告,播映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又10秒(即70秒),此项广告,不得与前一节目及后一节目的内容不协调。

(45)在节目中,如必须对奖品及致赠者姓名合作合理而有限之介绍,此项介绍可不计算在广告时间之内。

(46)对婦女服务之节目及购物指南、时装表演、工作示范等节目,其内容难免含有若干广告性质。然而此为节目中必须的资料,此类情形,可不计算在广告时间之内。

(47)节目中的主持人或演员,除正常介绍节目的人物外,不应顺口提及别种商品,或使观众在其言谈中,知道别种商品。

(48)节目中的布景道具等,如有显示广告客户(即节目的提供者)的名称或商标或商品,只应偶然为之,以镜头略过为原则。不得作为主体出现,以免影响节目之趣味与娱乐性。

(49)节目前后的两张提供卡,每张播报的时间,以不超过十秒钟为原则。若只有一个客户作独家提供者,亦可播映十秒钟。

(50)前述的提供卡上,除广告客户之名称外,不得加入任何广告字句。

第六,独立电视台的广告时间准则。

(51)独立电视台之广告业务范围,应包括对公众服务之公告,及为播映某一节目事先所作之介绍等在内。

(52)在主要时间内(指照当地时间,自下午六时起至午夜止,任何连续不断的三小时),每3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7分钟。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14分钟。在其他时间内,每3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8分钟。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16分钟。

(53)在两个节目之间,如不揷播广告,每30分钟之节目中,可揷播广告4次。每60分钟之节目中,限揷播广告7次。每120分钟之节目,则以揷播13次为限。如在两个节目之间揷播广告,则上述各节目中的揷播,应各减少一次,新闻、气象、运动及特别重大事件等节目,因形式不同,应属例外。

(54)揷播广告,一次不得安排4则以上,作连续播出。

但长度在60分钟以上的节目,为减少广告揷播次数,得一次安排7则以内之广告,作连续播出。

(55)现场实况转播之运动节目,不受上述揷播次数之限制。因此类节目之形式,已具有限制广告揷播的次数或则数的条件。

加拿大国家的广告法规

几年前,加拿大广告有同业公会——广告标准委员会颁布了本国的广告标准法规,规定任何广告如违反这一规定,并拒绝改正,该委员会有权与媒介单位共同采取措施,终止该广告的传播。不过,尽管立法者三令五申,但每年还是有不少广告商以身试法,被“传讯”到该委员会“问罪”。

这一法规可归纳以下15条:

(1)不准在产品服务性能或价格可靠性上说谎或欺骗。该委员会极为重视广告给人留下的总体印象,而不是广告制作者个人的意向表达。

(2)禁止隐匿广告本身的商业意向,不准潜意识的广告出现。

(3)不准在产品或服务价值上吹嘘行骗,广告中的“价格单”、“零售建议价格”、“制造者价格表”和“公平市场价值”等术语,必须在广告出现的市场、地区有半年以上的先期合理销售。否则这些术语会被视为骗人的鬼话。

(4)广告中不能出现无颁发者目前实际意见的证明书和奖状。但展示某些用户的产品使用经历除外。

(5)严禁做誘售广告。必须让消费者有机会按广告所列条件购买产品和服务,不向用户出示产品和回避产品的某种特殊性能的行为是与该法规相抵触的。

(6)要讲公平竞争。不允许攻击或怀疑竞争者的产品和服务,也不能作贬低他人,提高自己的任何手脚。

(7)不准曲解引用专家、权威言论,杜绝引用根本不存在的“科学依据”。

(8)在提供担保或保证时,必须详细列出担保或保证的条件限度,必须告知担保人的姓名和地址。

(9)不准模仿其他广告的图片、标语或说明,以免消费者产生误解和混淆。

(10)不允许违反交通安全或可能引起危险事件的广告出现。

(11)反对在救济和援助残疾人方面空洞许愿。

(12)禁止以迷信和恐吓等手段达到扩大销售量的目的。

(13)禁止将儿童作为广告对象。

(14)不能刊载贬低他人身份、损害他人名誉的肖像和可能引起强烈公愤的任何内容。

(15)减肥广告在说明某食品、食物代用品、抑制饮食方法或特别设施时,还必须载明保持平衡的食物热量。

四、日本的广告法规

日本的法律规定:

(1)各类广告活动不得有不正当的表示,禁止提供过度的广告奖品;

(2)禁止把不正当的引誘顾客行为作为竞争的手段;

(3)禁止那些广泛的告示他人使商品营业混淆的表示,以及使人对商品的产地、品质、内容、数量等有误解的广告宣传;

(4)禁止在销售商品时进行欺骗性的、使人误解的广告宣传;

(5)禁止接受有关专刊和注册登记的虚假广告表现;

(6)广告中,负有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义务;

(7)禁止葯品、医葯外用品、化妆品、医葯用具的虚假、夸大的广告宣传;禁止利用医师等人进行保证疗效的推荐性广告;限制特殊疾病用葯品的广告方法;禁止未获批准的葯品进行广告宣传;

(8)医生、医院、诊疗所及助产院,只能作纯告知性的广告。

五、结语:来自消费者的报告

消费者对于广告有什么看法呢?

20年前,日本的舆论作过调查,看一看一般消费者对于广告的看法,接受调查的对象,按照生活程度来说,比例大约是:上层占3%,中上层占22.2%,中层占55%,中下层占18.1%,下层占1.7%。

问题一广告是有好呢?还是没有更好些?

回答有比较好占73.1%

回答没有也可以占11.0%

回答不知道占15.9%

认为广告“没有也可以”的少数人,并不一定就是否定广告,因为有些人认为广告是不可少的,但仅仅因为他们的经济条件经常不允许他们购买广告中的商品,才使广告显得可有可无。

问题二广告对日常生活有没有好处?

回答有好处占76.5%

回答没有用占6.7%

回答不知道占17.7%

约有七成多的人认为广告“有好处”。这个比例和前一个问题中回答“有广告比较好”的比例大约一致,认为广告没有用的人不足一成,由此可见广告存在的意义。过了五年之后,又作了一次类似的调查,这一次,认为广告有帮助的人增加了。

问题三选择商品时,广告可以作为参考吗?

回答可以作为参考占51%

回答多少可以作为参考占35%

回答没有参考价值占8%

回答不知道占6%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多认为对于日常生活,广告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我们再来看看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格雷瑟教授在1964年、1967年作的调查结果。

显示1964年对广告具有好感的人占41%,而1967年达49%,不关心的人则由8%下降到3%,而且调查还表明,虽然许多人对广告表示赞同,但也有许多人认为广告会骗消费者去购买一些不需要的东西,而且,广告的描写也并非很真实。关于这一点,日本在1967年所做的调查,也得到相当类似的结果。

类似的调查结果可以发现,台湾一般消费者对于广告的印象,并不太好,而且还会认为广告会提高商品价格,左右消费者购买无用的商品,对儿童产生不良影响,甚至过于夸大、虚伪。但也不否认广告可以作为消费参考。

走向真正的上帝

近年来,消费者运动日渐盛行,各地纷纷相继成立消费者协会,一遇商品质量、服务态度问题,往往一个电话就打到消协,甚至,一些消费者的问题还会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上曝光,引起人们的同情、愤慨,或讨论用社会舆论来帮助维护消费者利益。

下面我们来看看目前欧洲各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

积极的瑞典

瑞典在社会民主党的领导下,在1973年元月,成立了一个国家性的消费者局。这个机构主要从消费者的生活调查着手,以消费教育为目的。除了这个机构之外,瑞典国家工业联盟协会也制定严密的政策,积极降低物价,还严格执行同一商品比较价格。

举例来说,他们不仅在商店贴出a商标果汁和b商标果汁,每一公升价格多少的比较,也将这种消费者情报通过国营广播公司,向全国播放。

再者,瑞典唯恐大企业繁荣之余压迫小企业,于是规定,商品的情报不得以广告型态播送,而应以事实型态播送,这些保护消费者的行动,除了在报纸广泛宣传之外,还为了更加透明起见,在各地分别展示。

1971年7月开始,瑞典还针对一部分广告加以课税。

瑞典政府如此积极开展消费者保护政策,其基本理念在于:政府是国民选出并支持的机构,所以,大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乃是政府的责任。

悠闲自得的法国

下面我们再看看法国的情形。据认为:大多数法国人都是人道主义者。他们不信靠别人的情报生存的倾向性非常明显、强烈,和英、德相比之下,消费者之间的联系较为脆弱,因此,不得不由消费研究所等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情报。

关于这一点,法国水泥企业联合会主席f.巴劳也同样指出,提供给消费者的情报,往往只能传达到一部分人,这种情形,正是法国人保守主义、个人主义的典型反映。

法国人一向逍遥自在,悠然自得地生活,比如买一块布料,他们通常不会注意那是哪国出品的、什么品牌的,只凭自己的兴趣而购买。但就最近的迹象来看,这种倾向已逐渐有所转变。

例如有一系列定名为“snake”的照相机连锁店,发行一份专门介绍照相机情报的报纸,试图启发消费者,这个情形显示,法国商业正在尝试将过去一个店和一个客人之间的信用关系,转向大规模化。

因此,我们可以说一般法国人希望厂家制售更好更廉价的慾望并不太高,但是,企业界本身却希望消费者有这种强烈的慾望。

虚假的美国

接着我们来看看瞬息万变的美国。《广告在美国》的作者、哈佛大学广告学教授s,格雷瑟曾经指出:下列各点为以后市场活动的关键要点。

(1)诚心面对消费者主义而不逃避。

(2)组织图中消费者应置身于哪个位置?一味讨论市场活动始于消费者,终于消费者的时代已经结束,现在正是将这些结果付诸实践的时代。

(3)消费者反馈情形如何?消费者的呼吁能达到公司的决策部门吗?

(4)新产品自己给消费者多少信赖性?

(5)广告主张中,是否含有广告商为消费者所做努力的证明?应该仔细反省,还有什么情报没有传达给消费者?

目前,许多公司都逐渐注意“消费者权利”,以“消费者的主张不可不听”为由,在公司内部成立“消费者部门。”

克莱斯勒汽车公司,就曾经在报纸上登过全页广告称:

“若有抗议,请致电yourmanind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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