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广告运营以来,国家一直致力于广告法规的起草工作,力争使我国的广告经营管理走上科学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并与世界广告业接轨。
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对广告经营管理的范围、职能等方面给予了界定。1987年,国务院进一步颁布《广告管理条例》,对广告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使广告行业有行动的准则。
在此基础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4年10月27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已成为我国广告行业的基本法规。
与广告法规相配套,国家就特殊行业也制定了不同的广告管理规则,如三品(葯品、食品、化妆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体育广告等(我们将在下一章中详述),广告业的健康离不开合理的行业制度,如广告代理制度和行业自律等等。
一、广告操作规范化
在广告发展初期,我国的广告行业没有一定的规范。随着广告法规的制定,广告的规范化也越来越重要。
广告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广告管理机关
我国的广告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有5方面:
一是宣传、贯彻并执行广告管理法规;
二是根据需要拟定单项管理规章;
三是对申请经营广告者进行审查、登记,并核发广告营业执照;
四是依法检查和监督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活动,查处违法广告;
五是指导广告协会的工作。
对广告经营者的管理
广告经营者要从事广告业务,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应持有《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五)临时性广告经营单位应持有《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所有广告经营者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广告经营者不得进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刊播、设置、张贴违反规定的广告。
对广告客户的管理
广告客户是指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单位。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申请发布广告的客户,应当提交各类相应证明的原件或经原出证部门签章、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制件,如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等等。
对广告内容的管理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1)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2)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3)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4)有反动、婬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5)弄虚作假的;
(6)贬低同类产品的;
(7)其它单项法规规定不准作为广告内容发布的等等。
对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要发布更正广告;使消费者蒙受损失或有其它侵权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广告合同的管理
广告合同是指广告经营单位与广告客户就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签订的经济合同。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作为广告合同主体的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客户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所签合同的内容必须真实、明白,不得签订法律禁止广告宣传的合同。
对广告收费标准的管理
广告的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广告业务的代理费标准,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家物价管理机关制订;户外广告的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广告经营单位要调整广告收费标准,须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
对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法规规范之有关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公开更正、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广告客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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