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进行广告宣传,必须委托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中国广告经营者办理。没有外商来华广告经营权的中国广告经营者或非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外商来华广告业务。
十二、先有金钢钻:经营要则
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是指专门经营广告业务或以广告业务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企业,以及在主管业务之外,利用本身拥有的广告媒介或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兼营广告设计、制作和发布业务的企业。
广告公司不仅是企业和媒体之间的简单代理。受广告主的委托,广告公司需要进行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广告预算、广告实施及效果评价等工作。
俗话说,先有金钢钻,再揽瓷器活。要想成为一个象样的广告公司,而不是靠回扣来维持,不如先练练“内功”。
广告公司申办
广告公司是专门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是广告主和大众媒体之间的代理机构。《广告法》规定,所有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广告经营是一个技术性很强、操作复杂的商业活动,因此,它的登记、注册与一般企业有一定的不同。
申办条件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具备企业登记等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市场调查机构和专业人员;
(2)具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内容编审人员;
(3)具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4)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还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工商管理部门在审批广告公司时,主要审查: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公司章程、主办单位或个人情况、公司人员等方面的内容。
申请成立广告公司要有公司名称,广告公司的名称应当反映出一定的经营特点,如××广告公司,××广告制作公司等。
广告公司的经营范围,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工商部门在审批、核准广告公司的经营范围时,一般要与其机构、专业人员、场所、设备经营条件的审查结合起来。
对于申请成立综合性、提供全面服务的广告公司,着重审查其市场调查、策划能力;对于申请成立设计、制作广告的公司,侧重审查其技术、设备能力,广告经营的范围要求明确,申请、批准的项目要具体,笼统称为经营广告业务不能通过。
公司的章程是广告经营过程中的行为准则。章程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核算形式、资金来源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细则,它将在工商部门存档备案,作为管理部门对广告公司监督的依据。
广告公司要有健全的广告审查制度和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以及业务承揽、设计、制作、财会和内容编审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批广告经营单位时,都会宣传、解释广告管理法规,帮助建立健全广告的审查制度。
同时,对广告公司的内部管理、业务、设计、制作、财会和内容编审人员要进行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业务考察,以保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广告公司要有专职的财会人员,他们应当熟悉新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同时,还要熟悉广告业务的财会制度,做好公司的参谋。
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业务的公司还应当具有翻译和熟悉国家对外政策,具有一定广告业务知识的编审人员。
提交材料
申办广告公司,需要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书。
申请成立广告公司的企业,在没有获准登记之前,尚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可由负责筹备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股份制企业则由合股人共同申请。
(二)企业章程。
公司章程是申明其宗旨、性质、组织、形式、生产经营范围和分配形式原则等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其中应说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广告公司名称必须符合《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并尽可能地反映出企业所属的行业和组织形式、经营范围。
(2)住所。公司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有多处办公和经营场所的应分别注明。
(3)宗旨。要写明设立公司的目的和经营方向。
(4)经济性质,即所有制形式。应分别情况写明全民、集体、个体、股份合作等。
(5)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注册资金应与实有资金相一致,并注明资金的合法来源。
(6)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广告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与自身的条件和能力相适应。
(7)组织机构。机构要写明科室的设置情况,组织体制要写明总经理的职责及公司事务的议事办事程序。
(8)法定代表人。国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为公司的总经理。
(9)利润分配形式和劳动报酬的分配方法。广告公司完税后的利润如何分配在章程中应有明确规定。
(三)资金信用证明。
主管部门和出资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证明申办企业的资金数额及来源。
(四)验资证明。
所有新申办企业都必须到会计事务所去验资,以确保资金的到位。
(五)企业负责人的人事证明。
主要审查企业负责人的法人资格。
(六)从事广告业务人员的花名册。
(七)上级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八)经营场所的房地产证明或房屋使用租赁协议。
(九)根据不同情况,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管理制度
根据《广告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广告经营者(包括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内部业务管理制度。
(一)承接登记制度
广告经营者承接的广告业务,必须逐件、逐项认真登记。
登记表内容应有日期、客户名称、广告内容摘要、广告次数、每次时间(版面)、广告费合计、联系人及电话等。
(二)审查验证制度
(1)广告经营者应指定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广告业务的审查验证工作。
(2)广告经营者必须根据《广告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查验广告客户申请代理、发布广告的内容和所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件真实、齐全的方可代理、发布。
对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
(三)复审制度
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前,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广告经营部门负责人对将要发布的广告进行复审,经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代理、发布。
(四)合同制度
《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合同内容应包括:
(1)发布、代理广告的内容;
(2)发布、代理广告的费用;
(3)发布、代理广告的时间、版面;
(4)提交的证明文件;
(5)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合同应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五)档案制度。
广告经营者对代理、发布的广告,必须建立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广告客户出具的各种证明文件;
(2)与广告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3)广告客户的广告稿、资料、图片等;
(4)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清样,如报刊广告的报刊、电视广告的录像带、广播广告的录音带、户外广告的照片等;
(5)广告客户、消费者对广告发布后的反映;
(6)广告经营者自己认为应当存档备查的证件。广告业务档案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六)送样备案制度。
广告经营者必须在广告发布后的一周内,将所发布广告的样本或照片,送所在区(县)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电视台、电台、广播站所发布的广告,由所在区(县)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定期通知送审。
(七)报表制度。
广告经营者必须在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区(县)工商局报送《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统计表内容要逐项填写清楚,不得估计或弄虚作假。
十三、广告兼营业务申办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在主要业务之外,利用本身的传播手段为媒介从事广告业务,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申办条件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事实上,事业单位从成立时起,已具有法人资格。
(2)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广告媒体和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3)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专职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4)单独立帐,并配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5)报纸、杂志兼营广告业务,必须达到一定的发行量。
因为发行量过少,起不到广告宣传的作用。
(6)申请直接承办外商来华广告的省级以上的新闻单位(电台、电视台、报纸),还须熟悉国家的对外政策,有能力与外商洽谈和承揽业务。
由于广告宣传最终是通过媒介发布来完成的。因此,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必须承担起对广告内容审查把关的责任。这样,有利于防止发布虚假广告,从而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提交材料
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申请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书;
(2)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3)广告负责人的人事证明;
(4)从事广告人员的花名册;
(5)广告收费标准;
(6)利用报刊发布广告,要提交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证明。如报刊登记复印件。
十四、申办临时性广告经营临时性广告,是指非广告经营单位经过批准,允许一次经营的广告,或广告经营单位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广告。
条件和材料
申请经营临时性广告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经过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
(2)具备经营广告的基本条件;
全国性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地方性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营临时性广告时,应持下列证明:
(1)主管部门同意经营临时性广告业务的批准文件正本;
(2)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书正本;
(3)与有关委托广告业务单位签订的刊登广告协议书;
(4)广告经营范围、数量、样本以及广告价格;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临时性广告活动实行专项审批,限次经营的办法,经营活动结束后,《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自然失效。不得继续经营广告业务;并由广告经营单位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范围
临时性经营的广告,内容比较广泛,主要包括(1)含有广告内容的挂历(含年历画)、交通时刻表、电话号薄、年鉴、企业名录、画册;
(2)含有广告内容的赞助、祝贺和实物馈赠;
(3)大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的现场广告;
(4)各种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订货会现场广告等。
营业执照
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限次经营,经营活动结束后,自然失效,并由广告经营单位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继续经营广告业务。
十五、申办个体广告经营
条件和材料
从事广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个体经营广告业务的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是非在职人员。
(二)熟悉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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