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同广告经营者实行不同的收费价格;
(3)强迫交换过程中的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禁止发布贬低同类产品的广告,是指在广告中指名或不指名使用文字、画面弄虚作假,以和同类产品做比较为名,贬低别人,抬高自己。”
因此,在广告宣传中贬低同类产品是破坏被贬低企业的声誉,侵犯他人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是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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