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发布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发布葯品、医疗器械、农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不法广告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的广告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了经济处罚以外,也将对其进行行政上的处罚。
《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广告经营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主要的违法行为表现在不依法审查广告内容、查验广告证明就代理、发布广告。
对不法广告的行政处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JingDianBook.com★行政处罚:
(1)停止发布广告;
(2)责令公开更正;
(3)通报批评;
(4)停业整顿;
(5)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停止发布广告: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有违法内容的广告,检查和纠正错误。
责令公开更正
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其已发布的违法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予以纠正或改正。
通报批评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对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予以公开的批评和谴责。
停业整顿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广告经营者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广告经营活动,检查和纠正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回并注销严重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取消其经营广告的资格。
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
《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
《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发布葯品、医疗器械、农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停止发布,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通报批评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广告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广告中有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时,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广告客户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停止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业务。”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屡犯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告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广告中有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时,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违反以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消费者损失的赔偿与民事诉讼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请求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告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因进行广告违法活动使用户和消费者蒙受损失,或者有其它侵权行为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广告客户赔偿下列损失:
(1)利用广告推销质量不合格商品而给他人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
(2)利用广告骗取的用户或消费者的购物款;
(3)利用广告侵害他人商标权、企业名称权而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利用广告造成他人其他方面损害的,当受害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时,应告之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告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下列四点:
(1)有造成损害的事实。广告经营者因发布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致使用户和消费者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害的。
(2)用户和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害,是因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所造成的。
(3)因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违法广告,致使用户和消费者在使用按照广告购买来的商品后,遭受损害的。
(4)广告经营者发布违法广告的原因,是因为其没有依法审查广告内容、查验广告证明所造成的,主观上有过错。以上四个条件同时具备,广告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广告行政处罚的诉讼
申请复议
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复议是指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处理,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据此对处罚决定重新审议,依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广告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复议,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否则申请复议无效,复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申请复议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提出申请复议的人
有权提出申请复议的人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行政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二)提出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请求事项
申请复议人申请复议时,应当提出不服处罚的理由和请求事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材料。申请复议理由及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认为处罚决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2)认为处罚决定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
(3)认为查处机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查处程序;
(4)认为处罚决定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5)认为处罚决定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改变。
(三)申请复议的方式的期限
申请复议应当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向处罚自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将申请副本送交原处罚机关。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服处罚决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为15日,从收到处罚通知之日算起,申请复议书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如果超过法定期间又无正当理由,申请复议失效。当事人仍坚持复议的,只能按申诉处理。
复议受理、裁决
《广告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复议书后,经审查,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复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复议人。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复议人。
复议申请受理后,复议机关应当就原处罚机关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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