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家名相通释 - 卷下

作者: 熊十力67,377】字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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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识┃疏所缘缘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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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识┃一切位有无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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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识┃未转依位定有,已转依位非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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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识┃一切位有无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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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识┃未转依位定有,已转依位非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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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次疏所缘缘得名。由望他能缘,故名疏。若望自能缘,仍名为亲。如第八相,器界 望五见即他能缘 是疏,望自第八见即自能缘 即亲。乃至他心智缘他心,其理亦尔。以故,一切心、心所,皆无外取,唯识义成。

四增上缘。《识论》释此缘,略有三义:一、有体法,有为色法心法 无为,真如 皆有体故。是此缘摄,所执无体,即非缘也。妄计之所执,而实无其物,如神我等,此名所执 问:依假法得成缘不?答言:此复二释,有义通假,如对法云,住持增上者,谓命根力,众同分住,此文为证。命根,众同分,见上卷行蕴 有义,前说非是。对法命根于众同分为增上者,随假法所依之实法而说故。谓命根所依业种子,有感招力,增上众同分所依色心诸法,令住持故。应立量云,增上缘体,应非是假。宗也 缘所摄故。因也 如余三缘。喻也 故取后义为胜。

二、有胜势用。唯有体法,故有胜用,乃得为缘。此所谓用,略有二义:一望所增上果法,为切近助因。所谓由此有故彼有,如壶水澎涨,即所增上果法 以热力为切近助因,故有。热力,即能为增上之因法,所谓增上缘是 此一例也。二望所增上果法,虽非切近为助。然但不障,即是有力顺益果法。如吾书案存在,似无待于一室以外之地。然使距吾室数十里外,发生大地震,其影响足以倾折吾之墙屋,而书案亦将与俱毁。故知环吾室四周遥远之地,于吾书案存在,若不为障者,即其增上之用也。以是说第二义。然第二义过宽泛,如据斯义,而欲求一事之因,势必举全宇宙皆为之因,将不可胜穷,故知第一义为最要。凡事物互相关系间,其或甲于乙为切近增上,则判定乙因甲故有,已足说明其事。自余无限增上之因,勿问可也。

三、能于余法或顺或违。余法,即所增上果法 如霜雪于禾等,能牵令转青色为枯丧。即此霜雪,望枯丧为切近助因,即是顺义。俱时,令前青色不起,即望前青色有相违义。故说增上缘有顺违二用,若无顺违,何成此缘。

综上三义,明定增上缘义界已讫。

增上缘用,有顺有违,已如上述。此顺违用于四处转,诸论同说。

云何四处?一、于生处转。生者,谓若有法,缘合故生。如心法生时,虽因缘等具,等者,谓所缘缘及等无间缘也 定须有根等为增上缘,方乃得生。故有漏根,顺有漏识令生。即违无漏识,令不生。又在色法,如世所知,淮橘成枳,此盖桔之变形似枳,假说名枳。而此枳生,有能生势用为因,河北水土空气等为增上缘,顺枳令生。即违前淮桔相,使不续生。此其一例。

二、于住处转。住者,谓凡法生已便住。如此法彼法,俱时生已,各各任持自体而不舍失,即能各各互相依住。如八纬与太阳互相依住,识与根境互相依住。此互相依住者,即是互为增上,互相顺故。此中稍改旧义,参考《杂集论》卷五

问:法才生即灭,云何说住?答:相似相续故,应说明住。又世俗不了生灭,于其似续之相貌上,妄执为常,亦随顺说住

三、于成处转。《大论》卷五,说成有二,谓成立、成办。成立,谓立论者所知胜解爱乐为先。先者,因义。胜解,心所之一。见上卷。凡立论者,于所知义,由胜解决定,即生爱乐。以此为因,得有下述种种增上,方乃成立其义 亦必有宗、因、喻三支法式 为建立,大众敌论者为和合,如是种种为增上,令所立义成。种种增上缘,于所成义若声无常等相顺,即望其余非所成义若声常等相违 成办,谓工巧智为先,先义,见上 亦必有劬劳为建立,处具处所作具 为和合,如是种种为增上,令工巧业成辨。此中顺违,思之可知

四、于得处转。得者,谓证得涅槃。此虽以无漏种为因,此言因者,即因缘因 亦必依如理作意,及善友等为增上,方令证得涅槃。此等增上缘,顺还灭法令得,即违流转法令不得

如是四处,皆有增上缘,于彼四处 起用。又复应知,此增上用,随事虽多,而胜显者二十二根。发生之谓根。五根能引生识,故名根。乃至无漏三根,能引生无漏道,亦得此名 恐厌繁文,此姑不述。学者欲详,有《三十论》。详《述记》四十五

如是四缘,其前三缘,亦是增上。如因缘,望所生果,即有增上义。余二缘,可准知 然今谈增上缘,即除彼前三,而取所余。盖前三缘,各有特定之义。除前三种义外,其所余即增上义也,故另立此缘。实则四缘中,唯此缘义最宽云。有说,一切法皆所缘缘摄,此不应理。须知诸法,正被缘顷,方是所缘缘摄。若不被缘时,便是增上缘摄。如眼识,正缘西山色时,余东南山不被缘,即增上缘摄也。如上四缘,依处云何?初因缘,依功能立。次依无间灭识,立等无间缘。无间灭义,详在上卷。小乘以无间灭识为意根,大乘既不许,而即依此,立等无间缘。又前云,此缘依现行立者,显现行前后相续故,义不相违 依境界,立所缘缘。一切有为及无为法,当其望能缘而为所缘缘时,即通名境界 依所余,前三之余 立增上缘。

复次四缘,约种现分别,略有三门。

一本识中种,容作三缘生现,除等无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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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 ┃为 缘┃ 生 ┃ 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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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种 ┃ ┃ ┃ 见 分 ┃

┃ 相种 ┃因 缘┃ 亲生 ┃ 相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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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种┃所缘缘┃ 引生 ┃第八见及第六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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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种┃增上缘┃ 引生 ┃一切相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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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说一。表中第二格,种子为所缘缘,引生第八识见分及第六识见分,以种子唯第八见亲缘。第六意识,思唯种子义时,亦是疏缘第八中种。自余五识及第七,皆不缘种也。

附说二。如根种于识种,助令生现。即根种望现行见分心法,是增上缘。识种于根种,亦助令生现。即识种望现行相分色法,是增上缘。余一切种,望异类现行相见法,例同可知

二现行相望,即现生现 容作三缘,无因缘故,此复析以五类。

一自身识,他身识,更互相望,凡有二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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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识 ┃为 缘┃ 生 ┃他身识┃

┃他身识 ┃ ┃┃自身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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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见┃ ┃┃ ┃

┃自相(唯第八)┃所缘缘┃引生┃他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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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见┃ ┃┃ ┃

┃他相(唯第八)┃所缘缘┃引生┃自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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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见相 ┃ ┃┃他见相┃

┃他见相 ┃增上缘┃引生┃自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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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说:所缘缘中,自身第八识所变尘相,为他身第八见疏缘。他于自亦尔。余易了知,不烦缕述

二、自八识聚自身八识 相望,增上缘定有,等无间缘定无。唯所缘缘义,有无不定。因缘,前已除讫 如下表:

所缘缘

第八于前七有。 五缘八相,七缘八见,六通缘八相见故。

前七于第八无。 第八不缘前七识故。

第七于前五无。 五唯缘八相故。于第六有。意识缘一切法故,亦缘第七故

前六于第七无。 七唯缘八见故。

第六于前五无。 五唯缘八相故。

前五于第六有。 意缘一切法故,亦缘五识故。

前五自相望无。 《述记》:五力劣,不能为缘,故云。

三、自身八识,一一自类,如眼识,前后相望,名为自类。余准知 前后相望。第六容作三缘,余七识。谓前五及第七第八 唯有二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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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识自类┃为 缘 ┃生 ┃八识自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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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前念┃等无间缘┃引生┃自第六后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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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前念见 ┃所缘缘 ┃引生┃自第六后念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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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前念相见┃增上缘 ┃引生┃自第六后念相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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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七各自前念┃等无间缘┃引生┃余七各自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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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七各自前念相见┃增上缘 ┃引生┃余七各自后念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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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说:八识,除第六外,余七不能自缘其前念,唯缘现境,故皆除所缘缘。更有异义,恐繁不述

四、同聚异体,如一眼识中,现前一念心、心所,一一更互相望,虽自同聚,而是别体。余识准知 展转相望,定有增上缘。有义,亦有所缘缘,详《述记》四十六第十七页、同十一第二十一页、又同十六第二十四页 五四分相望,容作二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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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 ┃为缘 ┃生┃四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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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分 ┃所缘缘┃引 生┃见 分 ┃

┃┃增上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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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分 ┃增上缘┃引 生┃相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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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分 ┃所缘缘┃引 生┃自证分 ┃

┃┃增上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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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证分 ┃增上缘┃引 生┃见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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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证分 ┃所缘缘┃引 生┃证自证分┃

┃┃增上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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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自证分┃所缘缘┃引 生┃自证分 ┃

┃┃增上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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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分及见分 ┃增上缘┃引 生┃自证及证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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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证及证自证┃增上缘┃引 生┃相分及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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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五类,分别现行为缘讫。此皆据因位说

三现、此字为一逗,通八识而言 缘种现而生,已如前说。前第一门,约种生现,有三缘。第二门,约现生现,以五类分之,亦总有三缘 种、一逗 亦理应缘现种而起,此中现,谓前七能熏。后皆准知 现及种于种,各作几缘,且为二表。

(一)现于种。约现生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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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为 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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