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家名相通释 - 卷下

作者: 熊十力67,377】字 目 录

若自心上无有所缘相貌。即应于正缘青时,实未缘此青境。宗也 汝执无所缘相故。因也 如余所不缘境。余所不缘之境,自心之上,便无此等相分,故假为喻 次云,汝后时缘声等心,亦应缘今色。宗也 汝执无所缘相故。因也 如缘今色之心。缘今色时,心上不现此色之相分。而汝谓缘今色,则后时心上无今色之相分,何不可谓缘今色耶?故假为喻 三云,除所缘色外,余一切法,亦应为此专缘色时心之所缘。宗也 汝执无所缘相故。因也 如汝现所专缘色。汝专缘色时,其心上无有色之相分。则汝专缘色时所不及遍缘之一切法,亦应说为缘及,以同一无相分故 上举三量,皆以反证相分定有。故自心亲所缘,定是不离自心之境。不尔,如何唯识。

次成见分。安慧诸师,不立相见。清辨亦云,若约胜义,诸法皆空,唯有虚伪,如幻化等。即亦不许有能缘相。即谓见分 果尔,见分不成,云何唯识?此为陈那、护法一派所不许,故立量破之。量云:若心、心所,无能缘相,应非能缘。宗也 无能缘相故。因也 如虚空等。喻也 又量:汝虚空等,应是能缘。宗也 无能缘相故。因也 如心、心所。喻也 此翻复为量,以反证见分定有也。又诸外道、小乘,虽皆许有能缘,然计有实作用,此亦不尔,可勘《论》文。《识论》卷七第十五页,“谓识生时,无实作用,非如手等亲执外物,日等舒光亲照外境”云云,此所以破实作用。疏见《述记》四十三第十四页 复有说镜亦能缘,犹如识者。今人罗素言照相器能见物者,意乃类此 斯不应理,非能虑故。俟谈所缘缘时详之。

又次成自证分。此有二义。一者,相见二分,功用既殊,即应别有一所依体。旧有喻云,如一蜗牛,变生二角。此喻虽不必善,要依自体方起用故。自体是一,用则成二,相见是二用故 二者,大乘以心得自忆,证有自证。若无自证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何以故?心昔现在时,曾不自缘。既过去已,如何能忆此已灭心,以不曾被缘故。见分不得同时自缘,若立自证者,则自证缘见,即是以一分心缘另一分心。若无自证分者,则心当昔现在时,即不曾被缘也 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唯心昔现在时,有自证分于尔时缘故。如曾所更境,今能忆之。有量云:今所思念过去不曾缘之心,应不能忆。宗也 不曾缘故。因也 如不曾更色等。色声等境,必曾更历者,方乃得忆。不尔,便无从忆。此世所共许,故得为喻 反证必已曾缘,成自证分定有也。

如上三分义,陈那造集量,方始论定。及至护法,依据三分,又增第四,即于自体分上,有自缘用故,是名证自证分。自此,四分义立,大乘量论,根据乃成。

复次,四分缺一,便不成量。所以者何?《识论》有言,所量、能量、量果别故。如以尺量物时,物为所量,尺为能量,解数之智,名为量果。心、心所量境,例亦皆然。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自证为量果。具能所量,及量果故,始得成量也。然量须具能所,此犹易知,云何须立自证为量果耶?若无自证,但具见相,如尺量物,无解数智,空移尺度,不辨短长,云何成量?问:见分何不自为果耶?曰:见分同时不自知故。必须自证缘见,证知是见,缘如是相,即为量果。若尔,即立三分已足,何须第四?为成第四,故立量云:第三分心,应有能缘之心。宗也 心分摄故。因也 犹如见分。喻也 又量:第三为能量,应有量果。宗也 能量摄故。因也 犹如见分为能量。喻也 故须第四。问:见分不为第三果,何耶?曰诸体即内二分是体 自缘,皆证自相。云何证自相?须深玩前谈六识中自性分别义。 果果者量果 唯现量,见缘相分,亦有非量,故不应立见分为果。《述记》有多伏破,此姑不述。由此,第四理应建立。然第四、第三,互为量果,不须增立,无无穷过。又四分中,初唯所缘,相分之心,无能缘用。后三通能所缘,见唯缘相。第三能缘第二第四,证自证唯缘第三,不通第二,以其为自证分所缘也。略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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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所量┃ 见所量┃

┃ 见能量┃ 自证能量 ┃

┃ 自证 量果┃ 证自证 量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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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证所量 ┃ 证自证 所量 ┃

┃ 证自证 能量 ┃ 自证能量 ┃

┃ 自证量果 ┃ 证自证 量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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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此四分,前二名外。相分似外故,名外。见分缘外,即以用外故,亦名为外。后二名内。自证是体,故名内。证自证从体摄,亦名内。然见分外缘,故通三量。谓现比非 三四内缘,问:见分名外,第三缘见,应名缘外?答曰:见分是能缘摄故,亦说为内,故自证缘见是内缘 由亲挟所缘,故皆现量摄。亲挟者,能缘人所缘,冥会若一

一切心,及一切心所,各各四分合成,四分相望,不即不离。据功用别,名为非即,四用一体,名为非离。虽相别种,仗见生故,非不一体 又此四分,或摄为三,第四摄入自证分故。即唯有相见自证三分也 或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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