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三厘,下则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厘)。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园二百零七甲五分二厘六毫(内上则一十甲二分,中则六甲一分五厘,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厘六毫)。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园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厘四毫(内中则九甲六分零五毫,下则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厘九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园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厘(内上则一甲一分,中则一十一甲,下则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园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二毫(内上则二甲五分,中则五甲五分,下则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二毫)。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园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厘六毫八丝(内上则一甲,中则五甲五分,下则四百零五甲四分五厘六毫八丝)。又,本年奉旨遵行各里自首新垦园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一百零四甲六分八厘六丝(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一十一甲六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园一十四甲一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园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园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园一百八十七甲(俱下则)。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园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厘三毫八丝六忽(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园四百一十八甲二分零三毫(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厘(内上则二甲,中则三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五分九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七十六甲五分五厘(内中则四十甲,下则三十六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二十二甲九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园一十三甲五分四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四十一甲五分(俱下则)。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园四十九甲八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园四十九甲四分二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园三十二甲九分(俱下则)。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园五十八甲五分(俱下则)。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一十九甲七分二厘(俱下则)。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园一十九甲三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九十三甲一分九厘六毫(俱下则)。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园二十七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一十二甲五分(俱下则)。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五十四年止,新垦园共五千七百六十五甲零五丝九忽。内上则四百零九甲三分,征粟二千零四十六石五斗;中则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厘四毫,征粟一千七百八十九石零九升六合;下则四千九百零八甲四分二厘六毫五丝九忽,征粟一万一千七百八十石零二斗三升三合八勺一抄六撮。
以上新垦园,每年共征粟一万八千零九十五石八斗五升九合七勺九抄六撮。
合计通县新旧上中下则田园共一万零九百七十七甲五分五厘三毫九丝六忽二微,每年共征粟四万一千五百六十四石一斗六升六合九勺六抄四撮八圭。
按旧例,正供之粟,半线以上纳斗六门打猫仓,外九庄等处纳诸罗山仓,开化、善化,新化、安定四里纳府仓、茅港尾、哆啰啯、下加冬等仓。凡征粟四万有奇,府仓半焉。故县令一年之间,居郡治者强半;由正供之粟多纳在郡,于催科较易也。令在郡治之日多,则县治之事必有废而不举者矣。故尝讲求变通之法,欲令之专一于县治,必移置仓廒而附近于县,又必其地便于业户之输纳而不使有转运之艰,又必其地便于兵米之支给而不致有庚癸之呼,夫然后可以久而不弊也。往者半线、淡水兵米,例于四里按季运给。每年运费千五百余金,保甲吏胥缘此为奸,殆又倍焉。锺瑄自五十三年视事,目击民艰,乃于半线、淡水两处建仓贮粟,就近支给;民困既苏,兵食亦便,已然之效可睹矣。
按县治之南四十里有咸水港,是南之总会也;海道自青峰阙东入,达于四里、通于九庄。县治之北十五里有土狮仔,则北之总会也。水道西出于澎湖、东入于笨港,且其地形高爽、其人居稠密:愚以为建仓储粟,莫宜于此。今若移府仓而置仓于咸水港,凡县以南之粟皆于此输纳之甚便也。因而另贮粟于佳里兴、茅港尾、下加冬以给目加溜湾、佳里兴、下加冬各汛之兵米,于兵亦便矣。移斗六门、打猫仓而置仓于土狮仔,凡县以北之粟皆于此输纳,甚便也。因而稍留斗六门现在之仓贮粟以分给斗六门各汛之兵米,而澎湖左右两营轮季泛舟于土狮仔、于咸水港以支按月之兵米,于兵又便矣。兵民两便,则县令可一意归治,无来去之疲、无不举之事矣。若夫新、旧田园,则业主给牛种于佃丁而垦者十之六、七也,其自垦者三、四已耳。乃久之佃丁自居于垦主,逋租欠税;业主易一佃,则群呼而起,将来必有久佃成业主之弊:争讼日炽、案牍日烦,此渐之不可长者也。又佃丁以园典兑下手,名曰田底;转相授受,有同买卖。或业已易主,而佃仍虎踞,将来必有一田三主之弊;纳户可移甲为乙,吏胥必飞张作李:册籍日淆、虚悬日积,此又渐之不可长者也。然则去二渐之弊与移置近县之仓,亦当务之急矣。
饷税
陆饷水饷杂税考
陆饷,番社饷也。唐初,岭南诸州税法:番人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经附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台湾始见于明之中叶,前无可考。明季属荷兰,岁贡倭鹿皮三万张。诸罗此时大约以鹿皮为赋,或折征也。郑氏伪额,诸罗番户二千二百二十四、丁口四千五百一十六,分大小三十四社,每年调社之日,轻重之饷经于贌社者之手(调社者,年一给牌于贌社之人也。贌,「正韵」无此字,俗音「仆」;谓散收众社之银物而包纳其饷也。下「贌港」仿此)。康熙二十三年归入版图,权社之大小,岁征饷若干。三十二年、三十四年、五十四年生番新附各社饷,或附征旧社、或自为征,并着为额。水饷者,樵采捕鱼之船,以所载计其担数而征饷,谓之梁头;以港之大小为额,贌港抽税于港内捕鱼之众而总输于官,谓之港饷;港口潴水饲鱼为塭,大者有征,谓之塭饷。杂税者,为罟、为罾、为縺、为■〈罒令〉、为■〈纟衮〉、为蚝(俱详见「外纪」),所以取鱼虾、牡蛎者也;为蔗车、为牛磨,蔗车以煮糖、牛磨以粉麦为面者也:皆有饷。凡此,则于陆饷之外,沿郑氏之旧者也。并详载于下:
陆饷(「郡志」载:番社旧额三十有四,有并数社饷银于一社而合征者;社名俱不载。今俱详列于各社之下)
诸罗山社,额征银六十五两二钱六分八厘。
哆啰啯社,额征银三百一十三两九钱九分二厘。
大武垄社,额征银九百一十四两八钱一分四毫(内礁吧哖、木冈、茅匏、内幽等四社饷银俱附入合征)。
麻豆社,额征银一百七十二两八钱七分二厘。
目加溜湾社,额征银一百一十三两二钱四分八厘八毫(内新社仔饷银附入合征)。
萧垄社,额征银四百五十二两二钱八分九厘六毫。
新港社,额征银四百五十八两六钱四分(内卓猴社饷银附入合征)。
大杰巅社,额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一分二厘。
阿里山社,额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二钱三分二厘(内踏枋、鹿楮、■〈口皂〉啰婆、卢麻产、干仔务等五社,又三十四年新附崇爻、芝舞兰、芝密、猫丹、荺椰椰、多难、水辇、薄薄、竹脚宣等九社,同前五社共十四社饷银附入合征)。
奇冷岸社,额征银一十二两九钱零八毫。
大龟佛社,额征银一十七两九钱八分二厘八毫。
打猫新社,额征银一百三十六两一钱八分八毫。
他里雾社,额征银五十两零八钱三厘二毫。
猴闷社,额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
柴里斗六社,额征银三百五十二两八钱。
西螺社,额征银二百零四两六钱二分四厘。
东螺社,额征银三百七十两四钱四分(内眉里二社饷银附入合征)。
南社,额征银八百零六两五钱八毫。
二林社,额征银四百二十五两一钱二分四厘。
大突社,额征银一百零五两八钱四分。
猫儿干社,额征银二百四十六两九钱六分。
大武郡牛相触二重坡社,额征银一百六十五两四钱六分三厘二毫。
南北投社,额征银五百零一两三钱二分八厘八毫(内猫罗社饷银附入合征)。
马芝遴社,额征银二百一十五两九钱一分三厘六毫。
半线大肚社,额征银三百三十一两六钱三分二厘(内柴坑仔、水里社饷银附入合征)。
阿束社,额征银七十两九钱一分二厘八毫。
猫雾拺社,额征银二十九两六钱三分五厘二毫。
沙辘牛骂社,额征银二十三两二钱八分四厘八毫。
崩山社,额征银一百四十三两四钱一分六厘八毫(内大甲东、大甲西、宛里、房里、猫盂、南日、双寮、吞霄等八社饷银附入合征)。
后垄社,额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内新港仔、猫里、加至阁、中港仔等四社饷银附入合征)。
竹堑社,额征银三百七十八两。
南嵌社,额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内坑仔、龟仑、霄里等三社俱附入合征)。
上淡水社,额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二毫(内北投、麻少翁、武胜湾、大浪泵、摆接、鸡柔等六社饷银附入合征)。
鸡笼社,额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二毫(内山朝、金包里社饷银附入合征)。
康熙三十二年新附生番六社:
大武郡赤嘴社,额征银三十九两。
水沙连思麻丹社,额征银一十二两。
咄目靠社,额征银一十二两。
挽鳞倒喀社,额征银一十一两五钱。
狎里蝉峦蛮社,额征银一十二两。
干那雾社,额征银一十二两。
康熙五十四年,新附生番六社:
岸里社、扫拺社、乌牛难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社年共纳鹿皮五十张,折征银一十二两。
以上合计,新、旧番社实征饷银共七千八百二十两零三分六厘八毫。
水饷
采捕小船四十一只计梁头九百三十八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二两二钱二分六厘。
新港并目加溜湾一所,征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厘六毫。
直加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
茄藤头港一所,征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厘。
大线头并浮塭一所,征银三两八钱八分四毫。
倒丰港并竹桥港一所,征银一十一两二钱八分九厘六毫。
南鲲身港一所,征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
海丰港一所,征银二十三两九钱九分四毫。
猴树并礁巴屿潭蚝嗌港一所,征银七两四钱零八厘八毫。
笨港一所,征银一十四两四钱六分四厘八毫。
以上梁头港潭,共征银四百六十二两四钱二分二厘八毫。
杂税
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罾(「郡志」作缯)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钱八两四钱。
縺五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罒令〉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纟衮〉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旧额蔗车二十二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二十三两二钱。康熙三十二年新升蔗车三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
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
以上各项杂税,共征银二百五十九两八钱四分。
合计通县,共额征正杂税饷银一万零六百三十四两七钱八分三厘六毫(并前民丁在内)。
「郡志」:凤山令宋永清之论赋役,其略曰:『诸罗三十四社土番捕鹿为生,郑氏令捕鹿各社以有力者经营,名曰贌社。社商将日用所需之物,赴社易鹿作脯,代输社饷。国朝讨平台湾,部堂更定饷额,比之伪时虽已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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