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凤山县志 - 第1部分

作者: 王瑛曾87,912】字 目 录

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零),共给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零;斋夫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零),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零;门子三名,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下淡水巡检司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零,今裁);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今裁)。皂隶一名,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一两七钱六分六厘零),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钱),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本县文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祭崇圣词、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年额银:一百四十八两。一年三次致祭,关帝祭品银:一十八两。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年额银:一十两三钱五分七厘。

本县祈晴、祷雨谢神香烛年额银:一两二钱。习仪、拜贺、救护年额银:六钱。乡饮二次年额银:六两。

旧有本府进表合用绫状纸张年额银:二两二分八厘零(乾隆二十年裁)。

本县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一两二钱五分。新中举人花币旗匾年额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零。会试举人盘费年额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年额银:二两。

本县存恤孤贫夏冬衣布银:旧额九十五两二钱三分八厘;乾隆十九年裁减六十二两五钱零二厘,实给银三十二两七钱三分六厘。孤贫六十名口粮:旧额每名月给银三钱三分零;乾隆三年定每名日给银一分,实给银二百一十六两(小建每口扣存银一分,逢闰加给开销)。囚犯口粮银:二十两。

按本县旧有解送本道、本府官俸(本道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本府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共银八十五两九钱一分二厘;又支给本道、本府经历、儒学役食(本道皂役十二名、快手十二名、听事吏二名,工食连闰共银一百六十两二钱;本府库子四名,工食连闰共银二十四两八钱;本府经历民壮八名,工食连闰共银四十九两六钱;本府儒学斋夫二名,工食连闰共银一十二两四钱):共银二百四十八两。俱于乾隆二十年,改归台湾县就近支给。此项银两,编为「起解」项下(?)更旧两察院吏役夏季工食银六十八两二钱,今定三年一次察巡,值年送;余裁。

耗羡

通县额征田园供谷折银(每石征耗谷一斗折银五分)、匀丁并番丁饷银(每两征耗银七分、加封平余银二分,共银九分)、杂项饷银(每两征耗银一钱、加封平余银二分,共银一钱二分),共征耗银三千七百六十四两三钱四分六厘零。内:

田园供谷(新旧额征四万五千八百四十五石二斗二升五合)应折征耗银:二千二百九十二两二钱六分二厘零。

匀丁饷(匀丁额征银七百一十七两三钱二分零)应征耗银:六十四两五钱五分八厘零。

番丁饷(额银五百二十八两八钱二分)应征耗银:三十七两五钱九分二厘零。

蔗车饷(额银五百六十二两八钱)应征耗银:一百二十二两四钱。

鹿皮饷(额银二十二两五钱五分)应征耗银:二两零三分四毫。

梁头饷(额银二百八十两六钱六分八厘)应征耗银:三十三两六钱七分二厘零。

潭港饷(额银四百四十二两九钱七分四厘)应征耗银:五十三两一钱四分八厘零。

采捕乌鱼旗饷(额饷九十六两六钱)应征耗饷:一十一两五钱九分二厘零。

罟、罾、■〈罒上令下〉、縺等饷(额银二百二十六两二钱九分)应征耗银:二十七两一钱四分四厘零。

官庄饷(额银九千三百三十二两九钱六分七厘)应征耗银:一千一百一十九两九钱四分八厘零。

番檨宅饷(额银六两)应征耗银:七钱二分。

(附)养廉

通县每年支销养廉银共二千二百二十两,向例在耗羡项下支给。内:

本县知县养廉:每年八百两。

县丞养廉:每年四十两(内本县耗羡项下支给二十两、府征盐价项下支给二十两)。

典史养廉:每年四十两(支给同上)。

下淡水巡检养廉:每年四十两(支给同上)。

派解巡按察院养廉:每年四百两;又代彰化县解银一百两(原逐年解送,今遇巡按年解送)。

派解台湾道兼理学政养廉:每年四百两。

派解台湾镇总兵官养廉:每年二百两。

派解台湾府知府养廉:每年四百两;又代彰化解银一百两。

派解台湾府同知养廉:每年二百两。

卷五

典礼志

礼以经邦国、和神人。上自朝廷燕飨、下至闾阎会饮,明自秩宗庆典、幽及坛壝祭祀,无能一日去诸礼也。古者月吉始和,悬诸象魏,至明且备。后世典章残缺,绵蕞贻讥。至凤山僻在海隅,蛮服裸国,尤不能一一鉴于成宪。夫天下车书一统,遵道遵路,宁以殊方而或忘经纬?爰据成式,荟而录之;并将历古祀典,讨论源流,以资博考。庶使万古不磨之典,虽在遐方绝域犹有持循而不敢废焉尔。志典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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