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通典 - 欽定續通典卷一百八 刑二

作者: 高宗11,921】字 目 录

民因而失陷律斬凡搶奪財物至三犯不悛者俱比照竊盜三犯應絞律擬絞奏請定奪凡軍職倚勢役占并受財賣放餘丁至三十名以上致廢防守俱比賣放正軍包納月錢至二十名以上事例罷職戍邊

穆宗隆慶三年正月詔買休賣休和娶人妻之條非係姦情不得引用

五年四月令以律書諸家注解折衷定論參以續定事例附條例後刊布中外

六年正月令刑部申飭諸司參酌律令可矜可疑剖析情罪毋致牽混又申飭問刑官毋得輕入恤刑官毋得輕出

神宗萬歷三年五月嚴禁三司首領州縣佐貳官貪污不職除照例追贓問遣外正官不行舉報者倣古連坐法參論罷黜九月申嚴貪酷之律凡守令贓私顯著者追贓並押發各邊自行輸納完日回籍為民官吏因受人財及法外用刑增減人重罪至死者坐以死罪

五年八月申明捕盜之禁先是命有司隱匿盜情反累失主者參奏重治至是復申明其禁

六年七月令凡捕役冒功仇家攀陷者辨釋治罪十二月以錢法壅滯詔有犯私鑄及倡言阻撓者為首依律論死餘各問罪

七年三月令凡侵盜銀四百兩糧八百石者輪斬一年完贓改戍過限不完處決仍拘親屬追賠 五月詔以廣東珠池之盜比常人盜官物併贓論罪免刺仍分為三等拒捕者不分首從俱遠戍若因而殺傷人為首者斬其未拒捕聚眾二十人以上珠值銀二十兩以上者為首者戍為從者枷號三月人與珠不及數者為首者初犯枷三月若以盜珠為由行劫市舶俱依強盜論八月詔以衛所職官賣放正軍包攬月糧至二十石以上者例罷職發邊衛守禦沿邊副總等官科斂扣減贓至二百兩以上者例發邊衛永遠充軍四百兩以上者例斬首示眾自今沿海地方犯者照此究處

十二年五月定貪官計贓論罪條例凡贓至五百兩以上者即引枉法例若止因公科斂第依律以雜犯絞罪准徒

十三年四月輯嘉靖三十四年以後詔令及宗藩軍政條例捕盜格漕運議單與刑名相關者律為正文例為附註凡三百八十二條頒行之

十四年九月詔軍官軍人犯徒流律並免刺以後文職一體遵行其餘但以盜論及雜犯斬絞准徒者俱盡本法刺字十二月令凡盤查坐侵等項准照舊免刺

三十七年四月增定失陷從賊罪例凡大小文武官員被賊攻陷城池不即拒敵輒怯死從賊導引焚劫有顯跡者斬秋後處決

三十八年六月定軍職犯盜自首降襲事例凡自首免死者應襲之人降一級承襲

熹宗天啟三年十二月魏忠賢提督東廠

七年十二月 令法司等衙門究治罪人按律用本等刑具永革大枷不得復用

莊烈帝崇禎二年三月定逆案時魏忠賢等皆伏誅帝命刑部尚書喬允升等審定姦黨自崖呈秀以下定為六等詔示天下

十一年定編遣事宜以千里為附近二千五百里為邊衛三千里外為邊遠其極邊煙瘴以四千里外為率止拘本妻無妻則已不許擅句親鄰如衰痼老疾准發口外為民

欽定續通典卷一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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