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产业论 - 第三章 市场经济领域

作者:【经济类】 【37,363】字 目 录

来,想起他死去的前辈没有过上这样美妙的现代生活实在是太可怜了,应该想办法让他们也过一点这样的生活,那怕是象征性的也好。于是他请雕刻家用其它材料雕成雞蛋和木柴的样子,再请画家绘上彩画,用来祭奠他的先人,寄托一点哀思。二位艺术家从艺多年,技艺一精,空闲时间也就多了,且理论家德高望重,也就乐得从命。按照等价交换原则,理论家付给了二位艺术家等价物,他当然不缺等价物。此风一长,大家都学他的样子。于是一天早上,理论家惊异的发现,四人社会的生产又增长了。

4价值规律作用的市场形式

供求规律要求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保持平衡关系,为了达到这种平衡关系,价值规律在现代社会发展出了自行为自己开辟道路的一种形式,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当社会从短缺经济发展为过剩经济时,当发生了生产过剩时,生产实际上被转化为消费。即大量已经形成的生产能力被废弃,这时的生产实际上相当于没有生产出有价值的商品的消费过程,而被纯消费掉了。这无疑是一种最糟糕的浪费性的消费,即没有实现有用消费效果的消费。大量过剩的生产能力所耗费的资源没有用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被无端地浪费掉了;而当有效需求不足时,市场经济又将消费转化为生产性产业,即消费性的产业成了赚钱的生意,以扩大消费总量。这时发展出来的产业,本身是一种消费过程。如服务业中的娱乐业、旅游业。这种消费性的产业的消费过程完全遵循马克思所提示的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的过程,购买供消费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在其从业人员的劳动过程中,将消费过程直接提供顾客,以此与顾客的货币作交换。这时的消费过程,已被改造成了生产过程,即生产剩余价值的扩大再生产的过程。

由生产转化为消费,是一种最昂贵的消费。人们化钱买了那么多机器,建了那么多厂房,结果由于市场太小而不能赚钱,使投向该产业的资源没有起到生产的作用,事实上只是一种扩大总需求量的消费行为。这种过程的结果固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需失衡的矛盾,显然只是一种相当于削足适履的治标的方法,由此而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不少。经济危机就是是一个极端的例子。

而将消费转化为生产,这是有别于凯恩斯的政策手段扩大总需求而用市场的方法扩大总需求的一种有效的手段。以一家饭店而言,他的设施齐全的房间、各种用品以及服务人员的服务都是供旅客消费的消费品和劳务。对经营者来说,这是生产,因为他由此获得了利润。而对整个社会而言,这实际上只能归纳为消费活动。与此类似的还有如美容、健身、餐饮等等,在自己家里辟出一个房间,购回相应的器具、用品、材料,还可以按钟点雇回一个熟练的技工,就可以得到与市场上提供的相似的消费享受。但这时,任何经济学都不会认为这不是消费。因此,这种消费性产业可以理解为经营者组织许多素不相识的顾客在一段时间里对上述商品和劳务的共同消费,因为单个消费者虽然有钱,自行进行这类消费在经济上无疑是不合算的。

而成为产业性的消费,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来说,都是合算的。前者得到了经营收入和利润,后者得到了经济实惠的享受。

而对整个社会而言,一,消费领域扩大了;二,从而生产领域扩大了;三,社会总产品中由于供大于求的作用而不能实现的价值或剩余价值以非生产性的经营者的利润形式得到充分的实现;四,在消费性的产业中就业人员的劳动价值得到实现。

这是社会化的一种趋势,即消费的社会化和集中化。这是生产力的发展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又一种形式。在工业化初期,由于处于短缺经济状态,生产力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形式是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的高度集中,这时尽管有以生产过剩为特征的经济危机,但从整体上和长时期来看,社会仍然处于短缺的经济特征,因为这时的生产过剩只是相对的;但到了战后,到了所谓后工业化时代,西方经济从整体上处于过剩状态,消费不足或者说有效需求不足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阻碍,这时生产力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形式则是消费的集中和社会化,即把消费活动的产业化。

这是在市场经济领域中,价值规律对供给和需求平衡的调整,可以采取的又一种形式。作为前提条件,消费者必须是在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之外,尚有较高的收入。在血汗工资制度下或低工资制度下,这种调整方法是受到限制的。所以,消费性产业的发展,只是近些年来伴随着有较高收入中产阶级的扩大而逐步成长起来的。

用生产的方式进行消费,或者说,使消费具有生产的形式,是资本主义方式的一种重大发展。反映在产业形式上,就是第三产业在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在经济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它的发展,使得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之一,即资本主义生产的无限扩大与有支付能力的消费需求的相对缩小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改变,而且这种改变是在市场经济领域范围内采取的市场产业的形式。这样,一方面,发达国家占人口很大比例的中产阶级所拥有的收入──不但是必要收入而且是剩余收入,──一方面得到了进行更高层次的消费的领域而且有了更广阔的投资的领域。这种把消费转化为投资赚钱的产业形式,不但极大的扩展了消费需求,而且将资本主义生产以赚钱为目的的绝对规律运用于消费,使消费性产业的扩展有了最大的动力。由此使资本主义基本规律的存在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改变。从而使资本主义有可能在其基本框架内克服周期性的经济危机。

5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

按劳分配规律和按需分配规律无疑是社会主义的两个最激动人心的经济规律。不要说,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规律,按需分配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经济规律。应该说,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任何一阶段,都有同时存在这两个规律作用的条件。只是它们存在的领域和范围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分别。

下面是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一段最著名的论述:

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末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

现在从它里面应该扣除:

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部分。

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里扣除这些部分,在经济上是必要的,至于扣除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资料和力量来确定,部分的应当根据概率论来确定,但是这些扣除根据公平原则无论如何是不能计算的。

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它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

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

第一,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

和现代社会相比,这一部分将会立即极为显著地缩减,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

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

和现代社会比较起来,这一部分将会立即显著增加,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

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

只有现在,……,才谈得上在集体中的个别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费资料。

“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已经不知不觉地变成了“有折有扣的”了,虽然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

正如“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一语消失了一样,“劳动所得”一语现在也在整个的消失。

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存在着。于是,“劳动所得”这个由于含意模糊就是现在也不能接受的用语,便失去了任何意义。

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的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正好领回它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里面领和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了。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但是,一个人在体力上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象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是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它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

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该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

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见于《哥达纲领批判》里的这一段论述,是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最详尽的论述。我们不能要求在马克思那个时代就提出完全可行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来。

但无疑,正是马克思的这一段话,造就了一个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和一个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经济规律。如果我们把现在作为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把共产主义作为二百年以后的社会经济形式,那末我们似乎就没有理由跨越时代去谈论二百年以后才有可能实现的按需分配。

但上述说法似乎带有形而上学的意味。无疑,即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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