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 卷一百六十九 刑考八

作者: 马端临10,207】字 目 录

○详谳

虞舜,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周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有旨无简不听,附从轻,赦从重。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君陈》,王曰:"君陈,殷民在辟,予曰'辟',尔惟勿辟;予曰'宥',尔惟勿宥:惟厥中。"

穆王《吕刑》,上刑適轻下服,下刑適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大戴礼》,刑法者,御人之衔勒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天子,御者;内史、太史,左右手也。古者以法为衔勒,以官为辔,以刑为策,以人为手,而御天下。公家不畜刑人,大夫不养,士遇之途不与之言,屏诸四方,唯其所如,不及以政,不欲生之故也。又曰刑不上大夫者,古之大夫有坐不廉污秽者,则曰"簠簋不饰";淫乱男女无别者,则曰"帷薄不修";罔上不忠者,则曰"臣节未著";罢软不胜任者,则曰"下官不职";干国之纪者,则曰"行事不请"。此五者,大夫定罪名矣,不忍斥然以正呼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有谴发,则自冠氂缨,盘水加剑,造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之也,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是曰刑不上大夫。

汉高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传所当比律令以闻。"

文帝时,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

时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於是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下公共之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天下皆用法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其後人有盗高庙座前玉环,得,帝怒,下廷尉治。释之按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无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置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逆顺为基。今盗宗庙器而族之,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帝乃白太后,许之。

孝景中五年,诏:"诸狱疑,若虽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後元年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後不当,谳者不为失。欲令治狱者务先宽。"

时廷尉上囚访年继母陈论杀访年父,访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旁,帝命问之。太子答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於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不宜与大逆论。"从之。

文帝时,诏除收孥相坐法。

景帝时,诏:"高年、鳏寡、幼弱、孕妇、师、侏儒有罪当鞫系者。颂系之。"

武帝时,儿宽为廷尉史,以古法义决疑狱,张汤甚重之。时上方向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汤虽文深意忌不专平,然得此声誉。而深刻吏多为爪牙用者,依於文学之士。

宣帝时置廷平,季秋後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

成帝诏:"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

沛县有富家翁,赀三千馀万,小妇子年才数岁,顷失其母。父无亲近,其女不贤。翁病困,思念恐争其财,儿必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书,令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云儿年十五,以还付之。其後果不肯与,儿诣郡自言求剑。时太守何武得其条辞,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吏曰:"女性强梁,婿复贪鄙。畏残害其儿,又计小儿得此财不能全护,故且与女,实寄之耳,不当以剑与之。夫剑者,所以决断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必不复还其剑,当关县官,县官或能证察,得见申展。此凡庸何能思虑弘远如是哉!"悉取财以与子。曰:"敝女恶婿,温饱十岁,亦以幸矣。"论者大服武。

薛宣为丞相时,弟循为临菑令,後母常随循居官。宣迎後母,循不遣。後母病死,循去官持服。宣谓循三年服少能行之者,兄弟相駁不可。循遂竟服,繇是兄弟不和。後宣免丞相,加特进。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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