撮要本補。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八論臺諫官言事未蒙聽允書作「自古人主」。
【五】得為治君明主也「得」下原有「以」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刪。
【六】推陛下之用心「推」原作「惟」,據閣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七】屈意以容之「容」原作「用」,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八】而屈意以用之「而」原作「日」,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九】攻之愈切「之」原作「此」,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一○】三數言事小臣「三」字原脫,據同上兩本及同上書補。
【一一】皆欲效溱襄奎絳而去爾「效」原作「扳」,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五五改。
【一二】欲擊去之「去」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上補。
【一三】相與庭辨之「庭」原作「定」,據同上兩本及同上書改。
【一四】遂□戮之「□」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廣源蠻叛補。【一五】鄆原作「鄞」,據閣本改。
【一六】任之以實權「以」下原有「至」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蜀文輯存卷八錄名臣奏議刪。
【一七】語及「及」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六□育判延州、編年綱目卷一五、宋史卷二九一□育傳補。
【一八】若指人姓名「人」字原脫,據同上兩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編年綱目補。
【一九】判都省「都」字原脫,據同上兩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補。
【二○】具文采爾「具」原作「其」,據閣本改。續通鑑卷五五作「取其文采爾」。
【二一】屢摧官估「摧」原作「推」,據閣本改。
【二二】未必損動「未」「必」二字原互倒,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九罷修奉先寺等狀乙正。
【二三】檢計原作「檢討」,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二四】乞勒寺家自修「勒」字原無,據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補。【二五】瀕河之民「瀕」原作「頫」,據閣本改。
【二六】改重熙二十三年為清寧元年「二」原作「一」,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契丹國志卷八改。
【二七】請據今御史諫官具員「具員」,宋蜀文輯存卷八錄名臣奏議作「見員」。
【二八】向傳範「傳」原作「傅」,按宋史卷二八○向敏中傳敏中諸子中有傳範,今據閣本改。下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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