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二百二十四

作者: 李焘12,801】字 目 录

首乃得釋。今死矣,恩顧不及其子。」上曰:「元瑜盡力,宜與一子官。」馮京曰:「元瑜權發遣,於近制不當推恩。」上特令與之,又令中使護其喪歸葬,又賜絹三百疋。

詔尚衣庫官物等併入內衣物庫,仍改內衣物庫為尚衣庫。廢綿州西昌縣入龍安、神泉,象州武化縣、同州夏陽縣為鎮。舊紀書廢三縣,新紀削去。

注釋

【一】周革「革」原作「華」,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二三之一五改。

【二】初額閣本、活字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六周直孺措置在京酒麴均同。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七、食貨二○之九均作「祖額」,疑是。

【三】多則價賤「多」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二○之九、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六周直孺措置在京酒麴、宋史卷一八五食貨志補。

【四】足額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七均同。宋會要食貨二○之九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宋史均作「定額」。

【五】遇閏年則添額踏十五萬斤活字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均同。閣本無「踏」字。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七作「遇閏年則添踏十五萬斤」,食貨二○之九「十五」作「五十」。宋史卷一八五食貨志作「閏年增十五萬斤」。疑衍「額」字。

【六】計錢三十六萬貫「貫」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七及上下文補。

【七】況免賒麴酒戶納小官錢閣本、活字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均同。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七「納小」作「納少」,食貨二○之九「納小」作「虧少」。

【八】法訖按文義「法」疑為「去」字之誤。

【九】每在事後忠肅集卷三論用人疏、宋史卷三四○劉摯傳「事」均作「私」,較優。

【一○】變古更法喜於敢為「更」原作「今」,據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全文卷一一下改。

【一一】在易之彖「彖」原作「象」,據周易泰改。

【一二】收合過不及之俗忠肅集卷三論用人疏、宋史卷三四○劉摯傳均作「收過與不及之俗」。

【一三】非一法之所能齊「所」字原脫,據忠肅集卷三論助役十害疏、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七、宋史卷三四○劉摯傳補。

【一四】等籍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七均同。同上忠肅集作「舊籍」。宋史卷三四○劉摯傳作「版籍」。下文或作「舊籍」,或作「舊簿」。

【一五】下戶之役簡而輕故皆以今之助錢為不幸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七均同。同上忠肅集作「中戶之役簡而輕,下戶役所不及,故皆以今之助錢為不幸」。宋史卷三四○劉摯傳作「中戶役簡而輕,下戶役所不及,今概使輸錢,則為不幸」。

【一六】而患上戶之寡「寡」原作「□」,據閣本、活字本及同上忠肅集、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七、宋史卷三四○劉摯傳改。【一七】倚閣「倚」原作「商」,據同上忠肅集、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七及宋史卷三四○劉摯傳改。

【一八】如近日兩浙起一倍錢數同上忠肅集「起」作「科起」,宋會要食貨六五之八作「科」,宋史卷三四○劉摯傳作「倍科」。疑脫「科」字。【一九】今使概出緡錢官自召雇「官自召雇」原脫,據同上忠肅集及宋會要食貨六五之八補。

【二○】不輕則不足以給「不」字原脫,據同上忠肅集補。

【二一】胥吏之類「類」原作「數」,據閣本及同上忠肅集、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改。

【二二】又應係衙前當役事件「應」原作「慮」,據閣本及同上忠肅集改。

【二三】昨西城賊攻圍柔遠寨都巡檢林廣至併力堅守宋史卷三三四林廣傳:「夏人圍柔遠寨,廣止守,戒士卒即有變毋得輕動。」閣本「西城」作「西域」,疑是。

【二四】雖有過惡閣本其上有「即」字,較優。

【二五】諫官洙「洙」原作「泳」,下文及本書卷二二三熙寧四年五月丙午日均作「孫洙」。宋史卷三二一有孫洙傳,傳云:「王安石主新法……洙力爭之。」按神宗朝無諫官「泳」其人,十朝綱要卷八載諫官三十八人中有「孫洙」,因改。

【二六】韶原作「部」,據閣本、活字本改。【二七】韶先坐妄指閒田責官「韶」原作「詔」,據文義改。按宋史卷一七六食貨志:「韶遂以妄指閒田自著作佐郎責保平軍節度推官。」宋會要食貨六三之七四:「祕書省著作佐郎王韶降授保平軍節度推官。」皆熙寧三年事,可作佐證。

【二八】因稱府界保甲未善「未」字原脫,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一保甲及下文文義補。

【二九】但有利無害「害」原作「言」,據閣本、活字本改。

【三○】石夷庚「庚」原「唐」,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職官六五之三六、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九青苗法下、本書卷二二二熙寧四年四月丁卯條改。

【三一】富公竟以上奪使相閣本、活字本均同。本書卷二二二熙寧四年四月甲戌條李燾注有「富公竟坐奪使相」語,疑「上」字誤。

【三二】典級「典」原作「興」,據同上書改。

【三三】上雖有州縣而安敢言之「言」原作「主」,據忠肅集卷七劾趙子幾及上下文義改。

【三四】陛下無時而知矣「矣」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三五】有人論告「論」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三六】是以前日聖旨止令體量此事「事」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三七】如竇舜卿言王韶所奏地只有一頃「言」字原脫,據閣本補。

【三八】乃續以後上終疑韶田事十字閣本、活字本均同。疑「十」為「七」字之誤。

【三九】七月十六日按上文作「七月十一日」。本書卷二一三熙寧三年七月己亥(即十一日)條載:「詔陝西轉運司詳度移市易司於古渭寨利害以聞。又令王韶具析本所欲耕地千頃所在。」疑此處「十六日」為「十一日」之誤。

【四○】秉此以寺丞權吏檢據文義,疑「此」下脫「時」字。

【四一】專提鹽「鹽」原作「監」。本書卷二三○熙寧五年二月戊辰條作「仍專提舉鹽事」,宋史卷三三一盧秉傳作「顓提舉鹽事」,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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