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支郎中致仕。陶前坐妄奏官吏及子履潔販私茶、銅、鹽敗官,雖會赦當□,而年已七十,故令致仕也。
乙亥,詔都鹽院以所買引許商人依陝西賒絹例,召保以屋契、金銀賒當,于緣邊州軍輸納,每引六貫,加錢三百,限一年輸足,如違,所當鎫沒官。新本削去此段。
供備庫使張守約為閤門通事舍人。守約,秦鳳路都監、兼管勾蕃部,召對,期月間上殿者四,每顧問輒移刻,上問:「王韶能了河、湟事乎?」守約曰:「以天威臨之,事罔不濟。然董氈素忠順,不宜侵偪。」因言古渭寨正據衝要,願建為州,為隴右根本。上納其言,故加職遣還,勞之曰:「通事舍人【二五】未足以酬卿也。」
丁丑,郭逵奏聞王韶招俞龍珂,甚屈辱。上謂執政曰:「韶所奏,乃與逵不同。」王安石曰:「宜令逵具屈辱實狀以聞。」韶又言:「逵公言不當招納俞龍珂,乃私使人誘俞龍珂來秦州,欲招納之功歸己,陰沮壞邊事。」文彥博曰:「臣嘗議此兩人難鎫立,今既徙郭逵矣。」安石曰:「朝廷置緣邊安撫司招納生羌,于經略司何所妨害?何難立之有?」彥博曰:「人各有所見。」安石曰:「所見有是非,若己所見非是,朝廷不以為可,則當聽朝廷指揮。」馮京曰:「此亦韶偏辭耳。」安石曰:「誠然,此事當推究。」乃詔逵分析。時經略司已逮捕元瓘送秦州獄,鞫韶擅用市易錢贓狀未竟也。其後,安石進呈逵分析韶招俞龍珂事,上曰:「乃無屈辱,須差官勘韶,并此事令勘。」日錄:三月二十四日,進呈郭逵奏分析緣邊安撫司【二六】招俞龍珂屈辱事,上曰:「卻無屈辱,候差官勘王韶事,一處令勘。」
己卯,詔京東常平司輟錢五十萬緡與河東常平司,聽以綢絹折充,許商人以物產賒買,限一年於河東緣邊輸納。
上謂執政曰:「秦鳳緣邊安撫司與經略司事,宜與分別處置,不知呂公弼到又何如。」安石曰:「此在陛下。陛下專以此事委之,必盡力。此大事,陛下宜留意,他時兼制夏國,恢復漢、唐舊境,此乃基本,且不勞民費財。」上曰:「誠如此,但恐公弼復與韶矛楯。」安石曰:「陛下以誠意諭公弼,宜不敢。」馮京曰:「緣邊安撫司與經略司事有相窒礙處,當措置。」安石曰:「事本無相窒礙處,但各公心濟務,又何勞措置?」
廢蓬州良山縣、巴州其章縣、漖州臨溪縣、嘉州平羌縣,鎫為鎮。
注釋
【一】差王陟臣背公向私按上下文義,此語疑有脫誤。
【二】而其兄景初「景」字原脫,據宋史卷二九五謝絳傳補。
【三】出知鄧州「知」字原脫,據本書卷二一九熙寧四年正月乙未條補。
【四】秩免同修注按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五常秩擢用熙寧六年三月載:「秩初免修起居注,未幾復面乞罷去。」疑與此有關,「秩」下或脫「乞」字。
【五】落修起居注罷直舍人院諫院「罷」原作「置」,閣本、活字本作「罷」。按宋史卷三二八張璪傳,璪坐奏事不實解三職,與此事正同。下文亦有「琥併奪三職」詔。作「罷」是,據改。
【六】呂泰州「泰」閣本作「秦」。
【七】己受其無咎按文義,「無」字疑衍。
【八】賊盜十減七八「八」原作「分」,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一保甲改。【九】三十六萬閣本、活字本同。資治通鑑卷五八、後漢書卷一○一「萬」均作「方」。
【一○】安石曰舉官法制此七字原脫,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九王安石事蹟上補。
【一一】臣亦性於簿書期會事不欲鹵莽「性」,閣本作「省」,疑是。【一二】三月丙午閣本、活字本同。疑有脫誤。本書卷二三一、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二均載熙寧五年三月丙午詔,或即指此,可供參考。
【一三】推屈閣本、活字本同。疑「推」為「摧」字之誤。
【一四】十七日又有智緣事熙寧五年二月辛亥朔,下文十七日丁卯,不載智緣事;二十七日丁丑,載郭逵奏聞王韶招俞龍渴甚屈辱事,或即指此,但文中未提智緣。【一五】聞韶止於一年後求罷「韶」原作「詔」,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六】餘錢鎫令左藏庫受納「納」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五一之二五補。
【一七】三十人同上書作「二十人」。
【一八】曾點本書卷二三一、宋史卷一八二食貨志均作「曾默」。
【一九】秉請方勺泊宅篇卷中、姚□西溪叢語卷上「請」均作「謂」。
【二○】而鹽官鹽色或失墨由土□麗灰故也姚□西溪叢語卷上作「而鹽官鹽色或少黑,由曬灰故也」。
【二一】雖用竹盤「用」原作「有」,據方勺泊宅篇卷中、姚寬西溪叢語卷上及宋史卷一八二食貨志改。
【二二】鹽升五錢「升」原作「勝」,據方勺泊宅篇卷中改。
【二三】蓋以東南最逼海「東」原作「南」,據閣本、活字本及方勺泊宅篇卷中改。
【二四】租額閣本、活字本同。疑為「祖額」之誤。
【二五】通事舍人「事」原作「使」,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五○張守約傳改。
【二六】緣邊安撫司「緣」原作「綠」,據閣本、活字本改。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