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漢文 - 全漢文卷十三

作者: 嚴可均7,644】字 目 录

軍。代翟方進為丞相。封博山侯。建平中免。元壽初徵拜光祿大夫給事中。進御史大夫。代王嘉為丞相。定三公官。更為大司徒。平帝即位。徙太傅。又徙太師。歸老。元始五年卒。年七十。謚曰簡烈侯。

孔光 十一

上書對問日蝕事

臣聞日者。眾陽之宗。人君之表。至尊之象。君德衰微。陰道盛彊。侵蔽陽明。則日蝕應之。書曰。羞用五事。建用皇極。如貌言視聽思失。大中之道不立。則咎徵薦臻。六極屢降。皇之不極。是為大中不立。其傳曰。時則有日月亂行。謂脁側匿甚則薄蝕是也。又曰。六珍[珍當作沴]之作。歲之朝曰三朝。其應至重。迺正月辛丑朔。日有蝕之。變見三朝之會。上天聰明。苟無其事。變不虛生。書曰。惟先假王正厥事。言異變之來。起事有不正也。臣聞師曰。天右與王者。故災異數見。以譴告之。欲其改更。若不畏懼。有以塞除。而輕忽簡誣。則凶罰加焉。其至可必。詩曰。敬之敬之。天惟顯思。命不易哉。又曰。畏天之威。于時保之。皆謂不懼者凶。懼之則吉也。陛下聖德聰明。兢兢業業。承順天戒。敬畏變異。勤心虛己。延見群臣。思求其故。然後敕躬自約。總正萬事。放遠讒說之黨。援納斷斷之介。退去貪殘之徒。進用賢良之吏。平刑罰。薄賦斂。恩澤加於百姓。誠為政之大本。應變之至務也。天下幸甚。書曰。天既符命正厥德。言正德以順天也。又曰。天棐諶辭。言有誠道。天輔之也。明承順天道。在於崇德博施。加精致誠。孳孳而已。俗之祈禳小數。終無益於應天塞異。銷禍興福。較然甚明。無可疑惑。

舉成公敞封事

臣以朽材。前比歷位典大職。卒無尺寸之效。幸免罪誅。全保首領。今復拔擢。備內朝臣。與聞政事。臣光智謀淺短。犬馬齒臷。誠恐一旦顛仆。無以報稱。竊見國家故事。尚書以久次轉遷。非有踔絕之能。不相踰越。尚書僕射敞。公正勤職。通敏於事。可尚書令。謹封上。

孔光 十二

奏罷減樂人員

郊祭樂人員六十二人。給祠南北郊。大樂鼓員六人。嘉至鼓員十人。邯鄲鼓員二人。騎吹鼓員三人。江南鼓員二人。淮南鼓員四人。巴俞鼓員三十六人。歌鼓員二十四人。楚嚴鼓員一人。梁皇鼓員四人。臨淮鼓員三十五人。茲邡鼓員三人。凡鼓十二員百二十八人。朝賀置酒陳殿下。應古兵法。外郊祭員十三人。諸族樂人兼雲招給祠南郊用六十七人。兼給事雅樂用四人。夜誦員五人。剛別柎員二人。給盛德主調篪員二人。聽工以律知日冬夏至一人。鐘工磬工簫工員各一人。僕射二人。主領諸樂人。皆不可罷。竽工員三人。一人可罷。琴工員五人。三人可罷。柱工員二人。一人可罷。繩弦工員六人。四人可罷。鄭四會員六十二人。一人給事雅樂。六十一人可罷。張瑟員八人。七人可罷。安世樂鼓員二十人。十九人可罷。沛吹鼓員十二人。族歌鼓員二十七人。陳吹鼓員十三人。商樂鼓員十四人。東海鼓員十六人。長樂鼓員十三人。縵樂鼓員十三人。凡鼓八員百二十八人。朝賀置酒陳前殿房中。不應經法。治竽員五人。楚鼓員六人。常從倡三十人。常從象人四人。詔隨常從倡十六人。秦倡員二十九人。秦倡象人員三人。詔隨秦倡一人。雅大人員九人。朝賀置酒為樂。楚四會員十七人。巴四會員十二人。銚四會員十二人。齊四會員十九人。蔡謳員三人。齊謳員六人。竽瑟鐘磬員五人。皆鄭聲。可罷。師學百四十二人。其七十二人給大官挏馬酒。其七十人可罷。大凡八百二十九人。其三百八十八人不可罷。可領屬大樂。其四百四十一人不應經法。或鄭衛之聲。皆可罷。

條奏限名田奴婢

諸王列侯得名田國中。列侯在長安。及公主名田縣道。關內侯吏民名田。皆無得過三十頃。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歲以下不在數中。賈人皆不得名田為吏。犯者以律論。諸名田畜奴婢過品皆沒入縣官。

孔光 十三

奏請議毀廟

永光五年制書。高皇帝為漢太祖。孝文皇帝為太宗。建昭五年制書。孝武皇帝為世宗。損益之禮。不敢有與。臣愚日為迭毀之次。當以時定。非令所為擅議宗廟之意也。臣請與群臣雜議。

奏諫復留傅遷

詔書。侍中駙馬都尉遷。巧佞無義。漏泄不忠。國之賊也。免歸故郡。復有詔止。天下疑惑。無所取信。虧損聖德。誠不小愆。陛下以災異連見。避正殿見群臣。思求其故。至今未有所改。臣請歸遷故郡。以銷姦黨。應天戒。

奏劾王嘉

嘉迷國罔上。不道。請與廷尉雜治。

奏徙毋將隆

隆前為冀州牧。治中山馮太后獄。冤陷無辜。不宜處位在中土。

奏徙張由史立

由前誣告骨肉。立陷人入大辟。為國家結怨於天下。以取秩遷獲爵邑。幸蒙赦令。請免為庶人。徙合浦。

奏徙董賢家屬

賢質性巧佞。翼姦以獲封侯。父子專朝。兄弟並寵。多受賞賜。治第宅。造冢壙。放效無極。不異王制。費以萬萬計。國家為空虛。父子驕蹇。至不為使者禮。受賜不拜。罪惡暴著。賢自殺伏辜死後。父恭等不悔過。乃復以沙畫棺四時之色。左蒼龍。右白虎。上著金銀日月。玉衣珠璧以棺。至尊無以加。恭等幸得免於誅。不宜在中土。臣請收沒入財物縣官。諸以賢為官者皆免。

孔光 十四

奏遣紅陽侯王立就國

立舊惡。前知定陵侯 于長犯大逆罪多。受其賂。為言誤朝。後白以官婢楊寄私子為皇子。眾言曰。呂氏少帝復出。紛紛為天下所疑。難以示來世。成繈褓之功。請遣立就國。

奏不聽王莽讓宰衡

賞未足以直功。謙約退讓。公之常節。終不可聽。

安臨親受印韍。策號通天。其義昭昭。黃郵召陵新野之田。為入尤多。皆止于公。公欲自損以成國化。宜可聽許。治平之化。當以時成。宰衡之官。不可世及。納徵錢乃以尊皇后。非為公也。功顯君戶止身不傳。褒新賞都兩國合三千戶。甚少矣。忠臣之節。亦宜自屈。而信主上之義。宜遣大司徒大司空持節承制詔公亟入視事。詔尚書勿復受公之讓奏。

立嗣議

禮。立嗣以親。中山王。先帝之子。帝親弟也。以尚書般庚殷之及王為比。中山王宜為嗣。

于長小妻迺始等坐罪議

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欲懲後犯法者也。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長未自知當坐大逆之法。而棄去迺始等。或更嫁。義已絕。而欲以為長妻論殺之。名不正。不當坐。

丞相遣郡國計吏敕

元壽二年。以丞相為大司徒。郡國守丞長史上計事。竟發遣。君侯出坐庭上。親問百姓所疾苦。所計掾吏各一大音聲者上荅。又讀五條詔書敕。讀畢罷遣。敕曰。

孔光 十五

詔書殿下。禁吏無苛暴。丞長史歸告二千石。順民所疾苦。急去殘賊。審擇良吏。無任苛刻。治獄決訟。務得其中。明詔憂百姓困於衣食。二千石帥勸農桑。思稱厚恩。有以賑贍之。無煩擾奪民時。公卿以下。務飭儉恪。今俗奢奓過制度。日以益甚。二千石務以身帥有以化之。民 食者。請論以法。養視疾病。致醫藥務治之。詔書無飾廚傳。增養食。至今未變。或更尤過度。甚不稱。歸告二千石。務省約如法。且案不改者。長吏以聞。官寺鄉亭漏敗。垣墻阤壞。治所無辨護者。不稱任。先自劾不應法。歸告二千石勿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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