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漢文 - 全漢文卷一

作者: 嚴可均5,182】字 目 录

烏程嚴可均校輯

高帝

帝姓劉氏。諱邦。字季。沛豐邑中陽里人。初為泗上亭長。秦二世元年起兵。稱沛公。明年。楚懷王以為碭郡長。封武安侯。以子嬰元年西入關。項羽立為漢王。都南鄭。以漢五年破項羽。即皇帝位。都長安。在位十二年。諡曰高皇帝。廟號太祖。亦曰高祖。有傳十三篇。

重祠詔二年

吾甚重祠而敬祭。今上帝之祭。及山川諸神當祠者。各以其時禮祠之如故。

立吳芮為長沙王詔五年二月

故衡山王吳芮。與子二人兄子一人。從百粵之兵。以佐諸侯誅暴秦。有大功。諸侯立以為王。項羽侵奪之地。謂之番君。其以長沙、豫章、象郡、桂林、南海立番君芮為長沙王。

制詔御史。長沙王忠。其定著令。

高帝 一

以亡諸為閩粵王詔五年二月

故粵王亡諸。世奉粵祀。秦侵奪其地。使其社稷不得血食。諸侯伐秦。亡諸身帥閩中兵以佐滅秦。項羽廢而弗立。今以為閩粵王。王閩中地。勿使失職。

罷兵賜復詔五年五月

諸侯子在關中者。復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民以飢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軍吏卒會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滿大夫者皆賜爵為大夫。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戶。勿事。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諸侯子及從軍歸者。甚多高爵。吾數詔吏。先與田宅。及所當求於吏者。亟與。爵或人君。上所尊禮。久立吏前。曾不為決。甚亡謂也。異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與亢禮。今吾於爵非輕也。吏獨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勞行田宅。今小吏未嘗從軍者多滿。而有功者顧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長吏教訓甚不善。其令諸吏善遇高爵。稱吾意。且廉問。有不如吾詔者。以重論之

詔衛尉酈商五年五月

齊王田橫即至。人馬從者敢搖動者。致族夷。

赦詔六年十二月

天下既安。豪傑有功者封侯。新立。未能盡圖其功。身居軍九年。或未習法令。或以其故犯法。大者死刑。吾甚憐之。其赦天下。

高帝 二

擇立齊王荊王詔六年十二月

齊。古之建國也。今為郡縣。其復以為諸侯。將軍劉賈。數有大功。及擇寬惠修絜者。王齊荊地。

上太公尊號詔六年五月

人之至親。莫親於父子。故父有天下。傳歸於子。子有天下。尊歸於父。此人道之極也。前日天下大亂。兵革並起。萬民苦殃。朕親被堅執銳。自帥士卒。犯危難。平暴亂。立諸侯。偃兵息民。天下大安。此皆太公之教訓也。諸王通侯將軍群卿大夫已尊朕為皇帝。而太公未有號。今上尊太公曰太上皇。

疑獄詔七年

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繫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立靈星祠詔八年

制詔御史。其令郡國縣立靈星祠。常以歲時祠以牛。

捕趙王張敖詔八年

趙有敢隨王者。罪三族。

擇立代王詔十一年正月

代地居常山之北。與夷狄邊。趙乃從山南有之。遠。數有胡寇。難以為國。頗取山南太原之地益屬代。代之雲中以西為雲中郡。則代受邊寇益少矣。王相國通侯吏二千石擇可立為代王者。

定口賦詔十一年二月

欲省賦甚。今獻未有程。吏或多賦以為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及郡。各以其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

高帝 三

求賢詔十一年二月

蓋聞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齊桓。皆待賢人而成名。今天下賢者智能豈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進。今吾以天之靈。賢士大夫定有天下。以為一家。欲其長久世世奉宗廟亡絕也。賢人已與我共平之矣。而不與吾共安利之可乎。賢士大夫有肯從我游者。吾能尊顯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御史大夫昌下相國。相國酇侯下諸侯王。御史中執法下郡守。其有意稱明德者。必身勸為之駕。遣詣相國府。署行義年。有而弗言。覺免。年老癃病勿遣。

擇立梁王淮陽王詔十一年三月

擇可以為梁王淮陽王者。

立趙它為南粵王詔十一年五月

粵人之俗。好相攻擊。前時秦徙中縣之民南方三郡。使與百粵雜處。會天下誅秦。南海尉它居南方長治之。甚有文理。中縣人以故不耗減。粵人相攻擊之俗益止。俱賴其力。今立它為南粵王。

擇立吳王詔十二年十月

吳。古之建國也。日者荊王兼有其地。今死亡後。朕欲復立吳王。其議可者。

置秦皇楚王陳勝等守冢詔十二年十二月

秦皇帝、楚隱王、魏安釐王、齊愍王、趙悼襄王皆絕亡後。其與秦始皇帝守冢二十家。楚魏齊各十家。趙及魏公子亡忌。各五家。令視其冢。復。亡與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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