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 -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一

作者:【暂缺】 【28,473】字 目 录

名例

五刑

笞刑五

一十贖銅錢六伯文

二十贖銅錢一貫二伯文

三十贖銅錢一貫八伯文

四十贖銅錢二貫四伯文

五十贖銅錢三貫

杖刑五

六十贖銅錢三貫六伯文

七十贖銅錢四貫二伯文

八十贖銅錢四貫八伯文

九十贖銅錢五貫四伯文

一百贖銅錢六貫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贖銅錢一二貫

一年半杖七十贖銅錢一十五貫

二年杖八十贖銅錢一十八貫

二年半杖九十贖銅錢二十一貫

三年杖一百贖銅錢二十四貫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貫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三貫

三千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六貫

死刑二

絞斬贖銅錢四十二貫

條例

一凡軍民諸色入役及舍餘總小旗審有力者與文武官吏舉人監生生員冠帶 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令運炭運灰運磚納米納料等項贖罪若官吏人等例該革去職役與舍餘總小旗軍民人等審無力者笞杖罪的決定流雜犯死罪各做工擺站哨瞭情重者煎鹽炒鐵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其在京軍丁人等無差占者與例難的決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一贖罪囚犯除在京巳有舊例外其外審有力稍有力了項俱原行則例擬斷不許妄引別例致有輕輕重其有錢鈔不行去處若婦人審有力與

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決久人贖罪應該兼收錢鈔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銀一錢其老幼廢疾及婦人天文生餘罪收贖鈔貫者每鈔一貫折收銀一分二厘五毫若錢鈔通行去處仍照舊例收鈉不在此限

一凡在京在外運炭納米贖罪等項囚犯監追兩月以上如果貧難改擬做工擺站的決等項發落若軍職監追三箇月之上及守衛上直旗軍人等納妙贖罪監追一月以上各不完俱先發還職著役扣俸糧月糧准扺完官其一應納紙囚犯追至三月不能完者放免

一凡因犯遇家

恩例通減二等者罪雖遇例減等若律應仍盡本法及例該通軍為民立功調衛等項者仍依律例一體擬斷發遺

一問刑衙門以贓入罪若奏行時估則例該載盡及雖係開載而貨物不等難照原估者仍各照時值估鈔擬斷

一在外軍衛有司但有差遣及供送人來京犯罪審無力者笞杖的決徒罪上遞回原籍官司各照彼中事例發落

十惡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二曰謀大逆謂謀毀

宗廟

山陵及官闕

三曰謀叛謂謀背本國

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採生造畜蠱毒魘魅

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堅固

七曰不孝謂告言咒罵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奉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

九曰不義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若殺見受業師及聞夫

十曰內亂謂姦小功 ( ) ( ) 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八議

一曰議親謂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

二曰議做謂皇家故舊之人素得侍見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議功謂能斬將奪旗摧鋒萬里或率眾來歸寧濟一時或開拓彊宇有大勳勞銘功太常者

四曰議賢謂有大德行之賢人君子其言行可以法則者

五曰議能謂有大才業能整軍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輔佐人倫之師範者

六曰議勤謂有大將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或出使遠方經涉艱難有大勤勞者

七曰議貴謂爵一品文武職事官三

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國賓者

應議者犯罪

凡八議者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議者謂其本情議其犯罪於奏本之內開寫或親或故或功或賢或能或勤或貴或賓應議之人所犯之事實封奏聞取旨若奉旨推問者方推問取責明白招狀開具應得之罪先奏請令五軍都督府四輔諫院刑部監察御史斷事官集議議定奏聞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斬取自上裁○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纂註此條專自提問八議之人言本註巳明奏聞奏其所犯之事取旨取其應否勾問之旨下條職官有犯直言請旨則明開提問詞語特稟請以行之耳謂八議之人有犯必取旨應否勾問問明必奏請多官會議議定必奏聞取自上裁前後凡三奏於不廢法之中而用情之厚如此若此等人有犯十惡聽徑直參提依律奏不用取旨請上裁之律今王府雖犯十惡仍依應議律處者緣親視諸賓故功貴賢能勤七者尤異耳

十惡或專主謀反逆叛言非也蓋十惡之人悖倫逆天滅禮賊義乃王法所必誅故特表之以嚴其禁凡應八議之人問鞫不加考訊皆據各証定罪

條例

一弘三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節該欽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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