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 - 大明律集解名例

作者:【暂缺】 【19,511】字 目 录

服制

斬衰三年

子為父母女在室并巳許嫁者及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為繼母慈母子之妻同(繼母父之後妻慈母謂母卒父命他妾養巳者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者即為人後者之所後母也)

庶子為所生母嫡母無子之妻同

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為人後者之妻同

嫡孫為祖父母承重曾祖承重同

妻為夫妾為家長同

齊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嫡子眾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無子不得以母稱矣)

子為嫁母(親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為出母(親生母為父所出者)

夫為妻(父母在不杖)

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

齊衰不杖期

祖為嫡孫

父母為嫡長子及嫡長子之妻及眾子及女在室及子為人後者

繼母為長子眾子

前夫之子從繼母改嫁人為改嫁繼母

姪為伯叔父母(父之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妻也)

為巳之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孫為祖父母孫女在室出嫁同

為人後者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姪與姪女在室者

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

婦為夫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為家長之正妻

妾為家長父母

妾為家長之長子眾子與其所生子

為同居繼父而兩無大功以上親者

齊衰五月

曾孫為曾祖父母曾孫女同

齊衰三月

孫為高祖父母玄孫女同

為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來不曾同居無服

為同居繼父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大功九月

祖為眾孫孫女在室同

祖母為眾孫嫡孫

父母為眾子婦及女巳出嫁者

伯叔父母為姪婦及姪女巳出嫁者(姪婦兄弟子之妻也姪女兄弟之女也)

妻為夫之祖父母

妻為夫之伯叔父母

為人後者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既為人後則於本生親屬服皆降一等)

夫為人後其妻為夫本生父母

為巳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為姑及姊妹之巳出嫁者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巳之親姊妹也)

為巳兄弟之子為人後者

出嫁女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至者

小功五月

為伯叔祖父母(祖之親兄弟)

為堂伯叔父母(父之堂兄弟)

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

為同堂姊妹出嫁者

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為從祖姑在室者(即祖之親姊妹)

為堂姑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

為兄弟之妻

祖為嫡孫之婦

為兄之孫及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為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

為母之兄弟姊妹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為姊妹之子(即外甥)

婦為夫兄弟之孫(即甥孫)及夫兄弟之孫女在室者(即姪孫女)

婦為夫之姑及夫姊妹(在室出嫁同)

婦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為人後者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緦麻三月

祖為眾孫婦

曾祖父母為曾孫(玄孫同)

祖母為嫡孫眾孫婦

為乳母

為族曾祖父母(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為族伯叔父母(即父再從兄弟及再從兄弟之妻)

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即已三從兄弟姊妹所與同高祖者)

為族曾祖姑在室者(即曾祖之姊妹)

為族祖姑在室者(即祖之同堂姊妹)

為族姑在室者(即父之再從姊妹)

為族伯叔祖父母(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為兄弟之曾孫及兄弟之曾孫女在室者

為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為同堂兄弟之孫及同堂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為再從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為從祖姑及堂姑及巳之再從姊妹出嫁者(從祖姑即祖之親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為同堂姊妹之女出嫁者

為姑之子(即父姊妹之子)

為舅之子(即母兄弟之子)

為兩姨兄弟(即母姊妹之子)

為妻之父母

為壻

為外孫男女同(即女之子女)

為兄弟孫之妻(即姪孫之妻)

為同堂兄弟之子妻(即堂姪之妻)

為同堂兄弟之妻

婦為夫高曾祖父母

婦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從祖姑在室者

婦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室者(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婦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

婦為夫再從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婦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即堂姪婦)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孫及孫女之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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