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每甲折一
又乾隆三十亩共折田五十七亩四分二厘每亩题勘实银六分五厘八丝四忽共无征银三两七钱十甲三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一十粟一十石五斗八合五勺每亩无征秋米二厘八撮共无征秋米一斗七升七合二共无一米二粟折算六分秋米粟三斗五升四合四勺共无征十九甲七分四厘每甲折一十一六勺折园二顷一十七亩一分四厘每亩
又乾隆三十银五分七毫五丝共无征银一十二两四报广分六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剩奉粟三十四石七斗一升二合二勺文改并沙压下则旱园二十八甲九分甲折七毫每甲折一十一亩共折园三一厘十八九亩三分七毫每亩无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一钱无征银一十七两八钱八分二厘共折征三钱六分折粟一石
又乾隆三十粟四十九石六斗七升三合五勺
又乾隆三十六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四顷三十七亩三厘,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二十五两一钱五分一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六十九石八斗六升四合一勺。
又乾隆三十七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三顷三十亩,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十八两九钱九分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五十二石七斗五升四合二勺。
又乾隆三十七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勘实豁免被水冲崩中则田四十七甲九厘二毫一丝三忽六微,每甲折一十一亩,共田五顷一十八亩一厘三毫四丝九忽六微,每亩无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共无征银三十四两一钱二分九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无征粟九十四石八斗二合三勺。每亩无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共秋米一石五斗九升九合一勺;每米一石折粟二石,共无征秋米折粟三石一斗九升八合二勺。又中则园二十甲二分四厘六毫一丝七忽六微,每甲折一十一亩,共园二顷二十二亩七分七毫九丝三忽六微,每亩无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无征银一十二两八钱一分七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无征粟三十五石六斗二合三勺。又下则田二十八甲八分二厘四毫二丝三忽八微,每甲折一十一亩,共田三顷一十七亩六厘六毫六丝一忽八微,每亩无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无征银一十八两二钱四分七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无征粟五十石六斗八升六合六勺。
又乾隆四十一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充公官庄下则园一顷六十一亩三分七厘,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九两六分六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二十五石一斗八升二合七勺。
又乾隆四十二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五顷五亩六分七厘,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二十九两一钱一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八十石八斗三升七合。又原报廍地改成水田六顷六十亩,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三十七两九钱八分三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百五石五斗八合三勺。
又乾隆四十三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园六顷一十四亩九分八厘八毫,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三十四两五钱五分;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九十五石九斗七升二合三勺。
又乾隆四十四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三顷四十四亩五分一厘七毫九丝三忽二微,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十九两八钱二分七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五十五石七升五合。又下则园七顷八十亩一厘三毫二丝一忽二微,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四十三两八钱二分一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百二十一石七斗二升五合四勺。
又嘉庆九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三百六甲一分六厘七毫六丝四忽六微,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田三十三顷六十七亩八分四厘四毫一丝六微,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百九十三两八钱一分九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五百三十八石三斗八升七合三勺。
乾隆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里民首报垦复额外溢出各则田园共一百六十九顷一十九亩六分四厘一丝八微七纤,共征粟三千七十三石三斗七升九合。又里民呈报水冲沙陷各则田园共三十二甲三分一厘五毫二丝一忽五微三纤八沙,共无征银四百五十八石六斗二升三合。
以上总共田园一万六百三十五甲二分五厘八毫四丝八忽九微八纤一沙九埃九漠,又田园九百三十八顷二十七亩二分四厘三毫二丝一忽六微四纤四沙二尘九埃九秒七漠,共征粟五万四千四百四十二石二斗四升八合三勺。内除于「抄折行知事,题报乾隆五十七年地震」案内被水冲失田园共一百三十八甲三分二厘一丝六忽八微,共豁免粟一百六十二石七斗八升五合四勺外,实田园一万四百九十六甲九分三厘八毫三丝二忽一微八纤一沙九埃九漠,又田园九百三十八顷二十七亩二分四厘三毫二丝一忽六微四纤四沙二尘九埃九秒七漠,实征粟五万四千二百七十九石四斗六升二合九勺。内除雍正七、九两年里民首垦田园,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二万七百四十九石六斗五升七合二勺外,实应征粟三万三千五百二十九石八斗五合七勺。
附征杂项饷税项下
番社一十八社,共征银四百六十三两六钱。
蔗车七十五张,共征银四百二十两。
牛磨四首,共征银二十二两四钱。
港四所,共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
巴荖远等五社土番认输鹿皮折价银四两三钱二分。
乾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为始起科,屋鏊等十一社年献鹿皮四十四张,每张变价银二钱四分,共征银一十两五钱六分。
乾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为始起科,屋鏊等十一社年献小米四十四石,每石变价银六钱,共征银二十六两四钱。
水里港一所,征银三两。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番仔桥港、大突沟港,共税银二两八钱。
小船一百三十五只,共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九钱二分五厘。
糖廍四十张,共征银二百二十四两。
乾隆三十六年里民首报,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三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
乾隆四十四年里民首报,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三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
以上杂饷,共征银一千四百一十一两二钱二分三厘。内除乾隆四十二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原报廍地一张改成水田另征供粟外,其原征廍饷银五两六钱,应于乾隆四十三年为始豁除。以上杂项饷税,实征银一千四百五两六钱二分三厘。内淤「抄折行知事,题报乾隆五十七年地震」案内被水冲失廍园,应豁除廍饷银一钱七分九厘外,实应征杂项饷税银一千四百五两四钱四分四厘。
外应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
以上通县应征人丁、田园正杂饷税截至嘉庆二十四年分奏销止,总共额征粟三万三千五百二十九石八斗五合七勺,共征银二千五百一十八两五分八厘。内坐编:
应支存留各款项下
一、应支经费项下银一千二百八十两六钱一分三厘。内:
彰化县知县俸银四十五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库子四名、斗级四名、民壮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银五百七十六两六钱。
添设南投社县丞一员,俸银四十两。添设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民壮八名,共一十四名:应支工食银八十六两八钱。
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新庄巡检改设县丞,续经移驻艋舺县丞一员,俸银四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民壮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银八十六两八钱。
典史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新编彰化县儒学教谕、训导二员,原俸并加品俸银八十两。斋夫三名、门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膳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
添设猫雾捒巡检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添设民壮四名,工食银二十四两八钱。
鹿仔港移驻大甲溪巡检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民壮四名,工食银二十四两八钱;
竹堑巡检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民壮四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新庄巡检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民壮四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二钱(共银六十八两七钱二分。查本县巡检于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改设县丞,续经移驻艋舺。县丞所有原编前项官役俸食银两,均应裁除。理合登明)。
一、应支支发项下银九百一十二两四钱四分二厘。内:
本县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春秋二祭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银一百二十三两二钱。又加关帝庙祭银一十八两。嘉庆七年,奉文添给文昌祠祭品银一十二两。
乡饮二次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银六钱。
祈晴、祷雨、谢神香烛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存恤孤贫衣布、月粮银二百两四钱八分八厘。内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为始,均匀派给。比照原额之数应减少衣布银四十七两九钱一分八厘,实给银一百五十二两五钱七分。又加给孤贫口粮,除扣支该年小建外,实加给银四十九两一钱六分八厘。
囚犯月粮银二十雨。
猫雾捒巡检司弓兵共一十八名,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鹿仔港移驻大甲溪巡检司弓兵共一十八名,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竹堑巡检司弓兵共十八名,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新庄巡检司弓兵共十八名,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查本县巡检于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改设县丞,续经移驻艋舺。县丞所有原编前项官役俸食银两,均应裁除。理合登明)。
嘉义县裁归本县界西螺、小岗、大武郡、半线、大肚溪等五铺司兵共一十五名,工食银一百六两二分。
本县沙辘、大甲、猫盂、吞霄、后垄、中港、竹堑、南嵌、淡水、圭柔、金包里、鸡笼城等共一十二铺司兵三十三名,工食银二百三十三两二钱四分四厘。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
会试举人盘缠银三十两。
进士花币旗匾银二两。
县学岁贡生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
彰化县学廪生一十名,廪粮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
嘉庆十六年,奉文添设彰化县学廪生五名,应支廪粮银一十四两四钱六分七厘。
以上总共额编应支存留各款银二千一百九十三两五分五厘。
应征起运项下
实征人丁、田园正杂饷税共银三百二十五两三厘。
实征粟三万三千五百二十九石八斗五合七勺。
外实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
外官庄田园应征糖、粟银四百七十三两三钱六分六厘。
淡防厅(道光二年刊)
户口人丁项下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县大甲溪北地方人丁、田园饷税割归淡防厅管理。内人丁一十一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续于乾隆元年「钦奉上谕事」案内,奉旨:『台湾人丁悉照内地之例,每丁征银二钱,以乾隆元年为始,永为定例。钦遵』;饬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征银二钱,减免银三两三分六厘,共征银二两二钱。外又「为据实陈奏等事」案内,于乾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准部咨行,令将台湾府属通郡之丁银匀入通郡之田亩等因;今按该厅实在丁银、田园数目通匀科算,应加征匀丁银一百五十八两三钱二分一厘。二共征匀丁银一百六十两五钱二分一厘。内除乾隆二十七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豁免乾隆二十四年划出界外业户林启春下则园应免无征匀丁银二两八钱四分七厘外,实征丁口银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四厘。
民田地亩项下
原额:下则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八丝三忽三微三纤,每甲征粟二石四斗,共征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九升。
雍正七年里民首垦田园四百三十二甲三分一丝六忽六微七纤,共征粟一千五百石三斗一升九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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