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概论 - 第一章 司法审查及其限制


一方面,由于年龄增大而不再有资格享受《残疾人教育法》福利的一名学生提出的类似质疑被裁定为假设案件。见“赫尼希诉多伊案”(1988年)。

假设案件理论的另一种例外是这样一种原则:“自愿停止非法活动”不能使一个案件成为假设案件,至少在犯法行为很有可能重演的情况下是如此。这种例外得到了维护,但在“德富尼斯案”中被认为无效。这一例外的原因是,与之相反的规则会被人用来继续为非作歹,因为为非作歹者可以暂时收敛以逃避司法审查。但是这里又提出一个问题:自愿停止例外怎能保证满足宪法第三条案件或诉讼规定所要求的现实对抗这一条件呢?

在那些有重要未决附带后果的不常见案件中出现了第三种例外。因此,刑事定罪或判定精神不正常可以对一个人发生影响,即使在他被关押释放之后。

(二)成熟、不成熟和抽象

如果没有现实的损害或立即出现损害的严重威胁,联邦法院不会受理案件。必须是不利的事情正降临或立即要降临到一个人的头上。一个问题必须等到成熟才能诉诸司法解决乃是一条律令,这一律令的宪法基础又是宪法第三条的案件或诉讼规定。在“美国公用事业工人联合会诉米切尔案”中,禁止政府雇员参加政治活动的《哈奇法》受到质疑,最高法院运用成熟理论禁止对该案进行审查。虽然一名违犯《哈奇法》从而被威胁开除的雇员获准提出反对(尽管没有成功),但其他只希望从事政治活动而并没有实际行动的雇员则被禁止就该法提出反对。最高法院说,就后一种人而言,对他们将从事的政治活动的性质及政府可能作出的反应,人们只能推测而已。例如,就最高法院所知,政府可能不采取什么行动。然而,政府雇员从事政治活动需要到被解雇的程度方可提出合宪性问题,这一点未必妥当——应该是遇到即刻要发生的危险就可以提出合宪性问题。

但是,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再一次成为审慎考虑问题。甚至该争端从技术上说可能已经成熟,最高法院也裁定它为极不成熟或抽象。在“社会主义工党诉吉利甘案”(1972年)中,一个小政党向最高法院上诉,对州的忠诚宣誓提出质疑,最高法院以诉状所述的危害不够明确具体为由,驳回了上诉。合宪性之争端未以一种“清楚而具体的形式”表述,即使诉讼资格和成熟性之技术要求得到了满足。最高法院说,不成熟和抽象两种问题给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带来了“不可逾越的”障碍,“救援军案”即属此例。在“社会主义工党案”中,最高法院难以从诉状中看出,该党是否曾经拒绝或者现在是否打算拒绝进行忠诚宣誓,从而经受可能出现的后果。例如,社会主义工党没有为它将拒绝在忠诚宣誓上签字提出辩护。

该党完全有可能打算在忠诚宣誓上签字并参加选举。

三对什么问题可以提出诉讼——政治问题理论

早在1803年,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就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指出,有一类宪法案件联邦法院是不能审查的,因为“所涉及的问题是政治性的”。另一方面,1821年在“科恩诉弗吉尼亚州案”中,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又说:“我们没有权利篡夺未授予我们的权力,同样也没有权利拒绝行使赋予我们的管辖权。”此外,现在已经变得很清楚,不应仅仅因为案件涉及政治价值观念或政治进程而拒绝行使管辖权。

那么,政治问题的“不可由法院审理性”的原因是什么呢?或者换一种说法,怎样解释政治问题理论成为联邦法院审查案件之障碍的那些情况呢?“贝克诉卡尔案”(1962年)是一系列解决州代表名额分配不公平问题的案件之先驱,在此案中,布伦南大法官权威性地论述了政治问题理论的基础和特点。布伦南大法官一开始阐述了这种前提:“政治问题的不可由法院审理性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分权功能。”他说,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一学说要求联邦法院确定某一问题是否根据宪法已交付联邦政府的另一部门。此外,根据不可由法院审理性理论,必须研究是否“能在司法上判明所声言的责任,在司法上确定其范围,以及是否可在司法上对所要求的权利规定保护办法。”虽然政治问题学说似乎植根于宪法第三条,但它的根本基础是在诉讼资格情况下法院的所谓审慎考虑。关于对这些审慎考虑的阐述,请见“救援军诉洛杉矶市法院案”(1947年)。

布伦南大法官在“贝克诉卡尔案”中发表了一段后来经常有人引用的讲话,他在这段讲话中规定了判别政治问题案件的标准,反映了传统的、职能的和审慎的考虑。首先,布伦南大法官援引了一种传统的考虑。他说,如果“宪法条文表明这一事端属于另一个平行的政治部门管辖”,则该案件应被裁定为不可由法院审判。据认为,只有在宪法明文规定一项争端由联邦政府另一部门独立自主地斟酌处理的情况下,联邦法院才能理所当然地拒绝行使宪法第三条中规定的管辖权。其他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是否存在着完全划归政府其他部门、司法部门想审查也不能审查的争端。”布伦南大法官在“贝克诉卡尔案”中发表意见时支持了上述观点,他说:

“最高法院是宪法的最终解释者。”或许,解决这一问题的最适当方法是承认,按照传统观点,有些问题主要交付行政部门或国会斟酌处理,但是认定这样交付的问题和行使所给予的斟酌权的合宪性仍要接受司法审查。

布伦南大法官在“贝克案”中提到的其他标准反映了与司法部门能力有关的职能上的考虑。因此,布伦南大法官想要联邦法院发问,是否“缺乏司法上可发现的和可以掌握的解决(问题)的标准”,或者希望他们考虑到,“在不预先从政策上确定显然属于非司法部门斟酌决定的一类问题的情况下,不可能进行判决。”沙尔普夫教授在他的文章《司法审查和政治问题:功能分析》(见《耶鲁大学法律杂志》第75卷第517页,1966年)中列举了这方面的一些考虑,如难以得到确切的信息以及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就某一具体问题的可由法院审理性作出一致的决定杜等。

斯大林曾问道:“教皇有多少部门?”据一个杜撰的故事讲,安德鲁·杰克逊曾说:“约翰·马歇尔作出了决定,现在由他自己来执行好了。”同样地,正是由于担心最高法院和联邦各法院如果寻求解决“关于席位分配的这个不折不扣的一团乱麻问题”,它们会遭到失败,才使法兰克福特大法官在“贝克案”中发表了强烈的感到极度痛苦的不同意见。他说,根据我国的宪法,并不是对于每一项政治纠纷,对于每一次立法权的不适当的行使,都有一种司法补救办法。”但是对最高法院来说,根据平等保护条款对代表名额分配不公平问题提出的质疑涉及到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标准,这些标准已得到充分阐述并为人们所熟悉。法院完全有能力辩明和行使宪法授予的权力。

布伦南大法官曾提出“法院要独立地作出裁决就必不可免地表现出缺乏对平行部门应有的尊重,”“非常需要毫无异议地恪守已经作出的政治决定,”“潜在着出现各部门对同一问题有种种不同意见的令人尴尬的局面之可能”。凡此种种,都反映了存在着政治考虑。已故教授亚历山大·比克尔把这个话题更推进一步,他说,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果因为内容奇特、关系重大,或“难以作出原则性的决策”,或者对司法卷入的后果感到担忧,或者“一个缺乏选举责任或实施能力的机构存在着自我怀疑情绪”,则这个问题应被看作是“不可由法院审理”。南方各州对“布朗诉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的判决进行了“大规模抵制”,拒不执行,这一事件仍萦绕在法兰克福特大法官的心头,因此,他在“贝克案”中发表的不同意见也反映了上述担心。他警告说,司法部门卷入政治性的重新分配代表名额问题威胁到最高法院的权威,甚至在它已牢固确立地位的领域中的权威:

“由于最高法院既无财权,又无兵权,归根结蒂,它的权威建立在公众对其道德约束力的持久信任上。”法兰克福特恳求最高法院彻底退出涉及各政治力量冲突的政治纠葛,以免危及这种公共信任。他认为,进行这种斗争的适当场合是选举程序而不是司法程序。

“贝克诉卡尔案”是政治问题理论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

最高法院在“贝克案”中表明,联邦司法部门将受理根据平等保护条款对代表名额分配不公平提出的异议,尽管法兰克福特大法官担心,法院将因此而陷入“政治荆棘丛”中。

在另一个政治问题案件“鲍威尔诉麦科马克案”(1969年)中,最高法院裁定,国会开除一名当选代表属于可由法院审理的案件。宪法第一条第五款专门规定每院“应自行裁判本院议员资格”,但这项规定并不包含有关一位当选者就任资格的一切问题。相反地,它是有限制地指宪法规定的成员资格,即年龄、公民资格和为当选州的居民。在“合众国诉尼克松案”(1974年)中,最高法院裁定,可以要求总统对司法程序作出回答。被告是总统这一事实并不便秘密通信特权问题成为不可由法院审理的问题。“戈德华特诉卡特案”(1979年)反映了不愿卷入外交事务领域的传统情绪。在此案中,多数法官认为,总统单方面中止一项条约属于有明显政治属性的、政府部门完全有能力解决的问题。最后,在“贝克案”之前的一个关于对第五条修正案程序实行司法监督是否适宜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援引了政治问题学说,拒绝受理这一案件,把批准问题留给国会。见“科尔曼诉米勒案”(1939年)。

布伦南大法官在“贝克案”中提出的界定政治问题的标准一直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必须认识到,这些标准本身并不总是按照一种统一或可预见的方式得到应用的。可以说明这一点的是“合众国诉穆尼奥斯—弗洛雷斯案”(1990年)。

此案根据宪法第一条第七款第一项“议案提出条款”,对一项联邦法令提出质疑,因为这项法令要求对被判犯有联邦轻罪的任何人都进行金融资产特别评估。最高法院拒绝受理这一质疑。该争端未提出政治问题。议案提出条款要求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政府指出,众议院通过上述议案本身就充分说明众议院已经确定,该议案是一项征税议案,或者它是首先在众议院提出的。由此看来,根据议案提出条款宣布一项法律无效是对政府其他部门缺乏尊重。但是这种意义上的不尊重不足以产生政治问题。否则,“对国会立法之合宪性质疑”的每一个司法判决“都是不容许的”。此外,即使国会已经深思熟虑地考虑了宪法问题,法院仍有义务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问题。

总之,在传统上属于总统或国会职权的领域内,最有可能援用政治问题理论。外交领域、国家安全事务、战争权力之行使问题和宪法修正案程序问题传统上法院是不涉足的,但在今天它们构成了界定政治问题理论的核心。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23456 下一页 末页 共6页/12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