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 者: |
杰罗姆·巴伦
托马斯·迪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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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208,369 |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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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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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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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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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给金和乔纳森、戴维及珍妮弗出版本书第二版的目的是继续努力提供一部简短的当代宪法法纲要。第一版问世迄今已经4年,当时伦奎斯特法院尚在襁褓之中,现在已长成为一个虎虎生气的儿童。本版中收录了这届法院作出的可供司法裁定援引的部分判例,如关于赞助性行动的“克罗森案”,关于“罗诉韦德案”之不确定地位的“韦伯斯特案”,以及关于拒绝使用生命维持系统之权利的“克鲁赞案”。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案件中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是解决所述复杂问题的一次尝试。鉴于过去4年最高法院内人事的重大变动,这种尝试是可以理解的。在司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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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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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意在完成一项异常艰巨的任务——一部简明的美国宪法法纲要。宪法法是一个特别活跃的领域。前些年里,两位合众国首席大法官分别给两届颇不相同的最高法院打上了自己的烙印,这就是沃伦法院和伯格法院。当我们把本书付印时,伦奎斯特法院时代开始了。无论所讨论的问题是司法审查(如诉讼资格和可由法院审理性),还是对联邦制的新的尊重情绪,我们的努力目标都是描绘出最高法院的新趋向。在正当程序领域,在第十四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标题下产生的日益复杂而重要的法律中,我们也本着同样的精神行事。在第一条修正案领域,在该修正案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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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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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著述一般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研究权力分划,它涉及美国宪政的两项基本原则:权力分立和权力分配。权力分立讨论联邦政府三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宪法第一条专讲联邦政府立法部门,即国会的权力;第二条规定了行政部门的权力;第三条则界定了联邦法院的管辖权。虽然这些权力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是互相分离的,但它们的行使却常常互相重叠。因此,有必要认识到美国宪法法的另一重要特征,即制衡原则。国会可以立法,但总统可以否决。同样,总统可以签订条约,但必须咨询参议院并征得其同意后,条约才能生效。联邦法院行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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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司法审查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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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司法审查的基础当年起草《美国宪法》的法学家、政治理论家们所熟谙的普通法传统,植根于议会权力至上的观念。但是,由于受约翰·洛克的天赋权利思想的熏陶,在他们的思想中时时有一种潜流:某些行为甚至立法机关也无权采取。实际上,在17世纪,洛克爵士在“博纳姆案”(1610年)中写道:“普通法要支配议会立法,有时判决议会立法完全无效。”《美国宪法》宣称自己是:“我们合众国人民”的产物——一种人民至上而不是议会至上的观念。美国对政治理论的独特贡献是司法审查学说。根据这种学说,法院有权以政府的行为与宪法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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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联邦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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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会权力范围在“麦克洛克诉马里兰州案”(1819年)中,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说:“该政府被所有的人都看成是享有具体列举权力的政府。”根据这一原则,在美国立宪制度中,固有立法权力说是不成立的,至少在国内领域是如此。每当提出国会立法的合宪性问题时,必须找出该立法与宪法条文中具体列举权力的某种联系。老实说,这种联系有时是“硬找出来的”,理智一般的人可能看不出来。实际上,从最终结果看,无固有权力说和在形式上遵循列举权力说并不像乍看上去那样关系重大。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未授予联邦政府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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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联邦制中州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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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拥有为其公民的健康、道德和福利制定法律的广泛的警察权力。但是,州政府行为像国家政府那样是受宪法限制的,这些限制不是起因于特定的宪法保证,就是由于宪法规定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本章的内容是阐述“我国联邦制”中的各种因素。有些宪法权力是完全属于国家性质的,它们不允许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行使。例如,战争权力和外交事务权力均授予国家政府,基本上排除州对这些方面的控制。见“托尔诉莫雷诺案”(1982年)〔归化管理权力〕。其他权力,诸如通过征税筹措预算权和开支权力则是共同权力。第一节州管理贸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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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会和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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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邦条款》,行政职能由国会各委员会行使。但是,宪法制订者在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这一授权条款是简略地指第二条中所规定的全部明示行政权,还是指选择一个单一的而不是多元的行政当局?抑或是一项单独的授权条款,授与总统以权力来执行所有“行政”性质的职能(有时称为“固有的”行政权)?尽管历届总统经常声称拥有固有的行政权力(通常援引权力授予条款),而这种要求也得到最高法院方面的某些有利的反应[见“合众国诉中西部石油公司案”(1915年);“德布斯案”(1895年);“尼格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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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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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国限权政府的形成,靠的不仅是宪法规定的权力分划,还有对权利和自由的承认。宪法正文几乎没有这种具体的保证。第一条第九款和第十款分别禁止国会和州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即不经司法审判而实施立法惩戒。该两条款还禁止联邦和州通过追溯既往的法律。有意思的是,追溯既往条款一直被解释成只适用于刑事立法(尽管条款正文并未作这样的限制),并且只有在法律效力应当严惩罪犯的情况下才适用。见“韦弗诉格雷厄姆案”(1981年)。〔州法溯及既往,犯人因表现好而缩短后延时间,此法被裁定违宪。〕宪法第一条第十款还规定,州不得通过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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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正当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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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并入过程第十四条修正案特权和豁免权条款未能成为将联邦的宪法制约扩大到州的一种媒介。相反,第十四条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却成了把《人权法案》的各种基本保证“加以并入”和使之适于州的手段。但是,尽管最高法院各大法官一致认为,《人权法案》的各部分已体现在正当程序的保障之中,但对于究竟包括了哪些权利或并入程序的性质,至今几乎没有任何一致的意见。在“亚当森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47年)中,有两大正当程序方法论相互论争。一种理论——法兰克福特大法官在审理“亚当森案”时发表的平行意见中所维护的理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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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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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修正案保证:“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拒绝给予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的法律。”虽然没有相应的条款适用于联邦政府,但第五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对联邦政府施加了同样的限制。见“博林诉夏普案”(1954年)。虽然人们一直认为,平等保护条款只是为了要求平等实施法律,但现在的既定情况是,该条款成为平等法律的一种保障,即可以对法律本身是否违反平等保护原则提出质疑。但这种平等保护权的性质是什么呢?该条款不能成为一种防止法律分类的禁令,因为对处境不同的人和事进行不同的处理对于制定法律是至为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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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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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基本原则一言论保护的依据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很明显,第一条修正案的条文是针对国会,即联邦政府的,它大概无意将此扩大到各州。但最高法院1925年宣布,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保护表达自由不受各州侵犯。见“吉特洛诉纽约州案”(1925年)。保证表达自由的实质是什么呢?没有理由认为宪法保护一切口头和非口头的交流。正如霍姆斯所说:“对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在剧院里谎称失火,并高声叫喊从而引起惊恐的人。”见“申克诉合众国案”(1919年)。但对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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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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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实行宗教自由,把这一保证“写入宪法是为了剥夺国会干扰个人按照自己良心的支配信仰、崇拜和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力。”见“华莱士诉贾弗里案”(1985年)〔默祷法被裁定不符合宪法〕。宗教自由保证的两个组成部分,即信教自由条款和不得确立国教条款,都已通过并入第十四条修正案保证自由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而用于各州。〔见“坎特韦尔诉康涅狄格州案”(1940年),信教自由;见“埃弗森诉地方教育委员会案”(1947年),不得确立国教。]这两个条款虽然都是我国宪法中宗教自由的组成部分,但它们似乎经常发生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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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州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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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论除第十三条修正案外,宪法的各种保证都是针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在没有国会立法把这些宪法保证权利扩展到私人行为的情况下,就需要把它们与“州政府行为”联系起来。从一定程度上说,这种要求把政府牵扯进去从而使宪法保护发生效力的做法是一个宪法语言问题,例如宪法第一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具体提到了政府的错误行为。但是州政府行为学说也反映了宪法是一种基本法。它规定了个人和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个人和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此外,州政府行为规定被许多人看成是对个人自由的重要保护,它限制了政府对行动和结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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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国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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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会权力的来源当国会寻求制定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立法时,它可以以宪法各条款作为依据。例如,国会利用它的通商管理权,对为公众提供膳宿之处所的种族歧视提供了补救措施。见“亚特兰大中心汽车旅馆公司诉合众国案”(1964年);“卡赞巴赫诉麦克朗案”(1964年)。在《1964年民权法》的第四部分,国会使用开支权,禁止接受联邦资助者实行种族歧视,它利用同样的权力,要求使用联邦资金的公共工程项目部分承包给少数民族企业。见“富利洛夫诉克卢茨尼克案”(1980年)。国会曾通过立法针对私人干涉州际迁徙提供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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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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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规划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之赐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第二款〔一〕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每个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二〕凡年龄不满25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7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三〕〔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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