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年徵稅銀二十六圓。
以上各條(詢查訓導、胥斗),年徵租榖一百石、稅銀七十四圓。
試院
試院在縣城南門內巡司口。光緒十二年,知縣方祖蔭捐建。就巡檢舊署遺址平基定向,五月興工建造,十二月竣。凡三重,堂區兩廊列坐一千號。板門樓前築甬道、圍牆。後堂增建高閣,供奉奎星神像。計費銀八千九百八十四圓六角六瓣。勒石碑二座:一紀捐項姓名,一紀建置事實。十五年冬,以修書院餘款添建中道川亭。
·書院
明志書院在縣城西門內。初在興直堡新莊山腳,永定縣貢生胡焯猷於乾隆二十六年獻充學租。二十八年,並其舊宅充作義學,名曰「明志」;同知胡邦翰乃詳建為書院。二十九年,總督楊廷璋勒石以記其事。三十年,同知李俊原以原建書院距廳治太遠,議在廳城南門內別建。四十二年,同知王佑弼牒將胡焯猷捐積榖價為移建費。四十六年,同知成履泰以南門低窪,別購西門內蔡姓地基建造;即今所也。是年興工,是年即竣。計一座三進:中為講堂,後祀朱子神位,左右兩畔各房為生童肄業所。左為敬業堂,一排五間,堂以外另建一小廊。計費銀四千六百二十九圓,撥胡焯猷捐積榖價變給。光緒十五年冬,知縣方祖蔭籌捐紳士蔡廷琪等項下重修敬業堂,於堂外添建右畔小廊,並改造外牆門於敬業堂適中之所。十九年,知縣葉意深改新竹兩處義塾,并歸書院。二十年春,葉意深重修。
明志書院租息
一、乾隆二十六年,貢生胡焯猷捐充興直堡坪頂山腳自置水田八十甲零四釐三毫一絲,年收租榖六百零六石九斗九升六勺;除輸正供榖一百二十七石七斗三升九合、貼番租二十三石三斗四升、又丁耗折納銀十兩三錢六分零、社餉折納銀八兩三錢三分四釐外,賸榖為義塾經費。四十八年,同知馬鳴鑣牒將胡焯猷捐額年應收實榖三百五十三石充為書院膏伙。
一、乾隆三十四年,監生郭宗嘏復捐長道坑、八里坌二處水田一百六十一甲六分一釐六毫六絲,應徵租榖九百六十九石六斗九升六合;園二十九甲二分,應徵租榖八十七石六斗。統計田、園一百九十甲零八分一釐六毫六絲,共徵租榖一千零五十七石二斗九升六合。三十五年冊報:除開銷六百四十二石七斗九升外,存榖四百一十四石五斗、又銀八分一釐。四十八年,馬鳴鑣牒將郭宗嘏捐額年應收實榖四百一十石零,亦為膏伙。〔此項捐榖〕,初議充建學宮經費;因設學未成,同知宋學灝請將租榖積貯廳庫。四十三年,成履泰撥出積榖變價開銷,移建書院經費。其興直堡舊地距新建〔書院〕較遠,留為租館,仍聽生童照舊肄業;今僅存正屋三間,中廳供朱子神位。歷年就學租內抽銀十五圓,交董事經理春秋祭祀。
以上胡、郭二項捐充租榖,除輸正供、雜費外,計共實榖七百六十三石零。後僅有六百六十餘石,定為每年師生脩金、膏伙以及修補各費。光緒五年淡、新分治,胡、郭捐充田園屬淡水轄下,歸淡水董事陳承芳、張東峰掌理,年收興直堡、八里坌、長道坑學租除在淡開銷各款外,實繳租銀六百六十四圓二角六瓣五尖七周。光緒十九年,淡紳張春濤等捏名金興文控爭胡、郭學租,將從前繳項改為五百七十圓繳歸新竹明志書院。
一、金包里、二方坪等莊充公大租榖年收銀七十一圓六角四瓣。光緒十四年「扣四留六」並退租等情,每年折收銀三十五圓五角五瓣六尖(此條大租,詢之書吏,據稱控案充公)。
一、龜崙社佃戶陳清琳、武朥灣佃戶蘇國光承耕桕仔林溪邊充公園租除撥龜崙社義塾每年脩金四十圓外,實繳銀八十圓。
一、光緒十八年,石岡仔溫阿滿與范李養控爭茶埔充公茶園租銀六十五圓(五分埔紳士陳朝綱經理)。
一、光緒十八年,陳維藻與張秀生控爭竹南一堡大北埔業一所,每年認納租榖三十四石(佃人羅有生、羅仕生)。
一、光緒十九年,曾神從、曾清寬欠納錢糧充出竹北二堡大湖口、四腳亭年納租榖三十六石(佃人張清元)。
以上合計年收銀七百五十圓五角五瓣六尖、年收榖七十石。
一、內北坑充公租榖二百二十五石,每石折銀一圓,計銀二百二十五圓。
按光緒十一年案:查內北坑埔地,前因連維三與吳恢先等互相爭佔,經前縣令訊斷充公,贌佃張玉崇具結認耕,年納租銀二百二十五圓,早季完納七成、晚季完納三成。惟地近番界,照莊例向鄰年貼隘租銀一十二圓,又福德祠祭祀等費銀四圓;餘銀儘充書院膏伙。經臺灣道批准在案。一、五股林及員墩仔充公租榖六百四十六石七斗五升九合零二抄三撮,每石折銀一圓,計銀六百四十五圓七角五瓣九周零二末三皮。
按光緒十一年案載:知府前在淡廳任內,詳定撥充書院經費。並於分治案內,續稟札飭前項租榖五股林年收租榖三百六十三石九斗一升七合九勺二抄坐落新邑,歸新竹縣徵收;員墩仔等處年收租榖二百八十一石八斗四升一合一勺零三撮(內呈報水沖一十八石八斗三升五合二勺)坐落淡邑,由淡水縣徵收,解新邑湊作膏伙之需。奉准遵辦在案。
書院小課公款
一、光緒十三年九月,葉宜記息借培英社小課銀五百圓,遞年行息二分,計銀一百圓,分作四季繳納。此款系中港職員陳其德捐充培英社小課經費,交葉宜記行息。嗣因二分利重,十七年紳士高廷琛、吳逢清稟請將二分酌減一分,與陳和興一律行息為小課經費。
一、光緒十五年十一月,陳和興息借培英社小課銀五百圓,遞年行息一分,計銀五十圓,分作兩季認納。此款系本城何錦泉捐充培英社小課銀四百圓、生員林學源捐充培英社小課銀一百圓,湊成五百圓,交陳和興行息為小課經費。
一、光緒十六年十月,鄭如霑息借培英社小課銀五百圓,遞年行息一分,計銀五十圓,作兩季分納。此款系周玉兔被控罰充培英社公款,交鄭如霑行息為小課經費。
明志書院章程
遞年山長束金銀三百圓、贄儀銀二十四圓、節儀年敬銀三十六圓、煙茶雜費銀十二圓。監院(即訓導兼辦)薪水銀一百圓。院丁一名,年給辛工銀三十圓、食米三斗。全年考課八期,每月官師二期,生員超等一名給膏伙銀二圓,餘超等均一圓;特等一名給膏伙一圓,餘均五角;一等不給。童生上取一名給膏伙銀一圓,餘上取均五角;中取一名給膏伙銀五角,餘中取均二角五瓣;次取不給。光緒十六年,加考小課八期,其膏伙與考課均一律支給。遞年不敷,官為墊辦。是年,知縣沈茂蔭始不用監院;十九年,知縣葉意深始不用山長。師期考課,歸官評閱。又將城內兩處義塾,並歸書院。
苗栗英才書院(未建)光緒十八年,暫設文昌祠內。將番社租銀在苗栗轄內者,提充英才書院作膏伙。
一、德化社年徵大租銀八十圓。
一、新港社年徵大租銀二十八圓。
一、貓盂社年徵大租銀一十圓。
一、大甲東社年徵大租銀一十九圓。
一、後壟社年徵大租銀四十五圓。
一、貓閣社年徵大租銀三十八圓。
一、苑裏社年徵大租銀五十六圓。
一、日南社年徵大租銀四十五圓。
一、房里社年徵大租銀三十六圓。
一、通霄社年徵大租銀六十圓。
一、雙寮東勢社年徵大租銀一圓四角。
·義塾
同治六年,同知嚴金清始設各處義塾,計一十五所。今除劃歸淡屬而外,縣城內四所,東西南北各一。同治九年,增設城外兩義塾:一在南城外竹蓮寺,一在北城外舊社莊。此外,又有紅毛港堡新莊仔義塾一所、中港堡天后宮義塾一所。光緒十五年,明善堂年收大租項下扣四留六,動用不敷,裁去城內、外六塾為二塾:一在西門內,一在北門內。光緒十九年,并歸一塾,設於明志書院。
謹按同治六年,同知嚴金清以義倉捐榖所賸,劃出〔三千〕六百零石支給淡、新各處義塾經費;「廳志」載明:存廢不一。又番業戶巧黃珍獻充德化社榖一百四十石,並罰充各款,歸明善堂掌管,設塹城四塾。同治八年,同知富樂賀泐石紀之。同治九年,新設城外二塾,兼教熟番;系遵同治八年臺灣道黎兆棠札廳議核,以臺地熟悉中有堪造就者,若照舊章僅取佾生,阻其進取,無以群興觀感;自先於郡城設學舍,取屯千、把及各頭人子弟,次及番民子弟,擇秀頴者入學讀書,宣講「聖諭廣訓」,授以朱子「小學」,熟後再令習「經」,札各廳亦仿照舉行。一、二年後,果能漸通文理,當援照黔省苗學例,另編字號考試,請設學額,一體鄉試。其塾師如教導有方,亦照烏蒙設學例,六年准予充貢,俾歸化者親遜成風云云。旋議,示諭熟番子弟,准其自同治九年始,一體投考明志書院,另列一榜,優給膏伙,以廣招徠;會同鹿港理番同知孫壽銘詳覆在案。惜番童頗少,不果行。
義塾租息
一、同治六年,彰屬牛鼇頭舉人蔡鴻猷與塹城貢生陳輯熙、附生鄭人俊爭辦大甲德化社大租,同知嚴金清就年收大租額斷充德化社;又番業戶巧黃珍獻大租榖一百四十石充入德化社,俱歸明善堂董事經理,合計年收大租榖一千九百三十石。光緒十四年以後,大租扣四留六,賸榖一千一百五十八石;除開德化社各款外,為明善堂開款及義塾經費。
一、同治年間,張合顯與楊姓互爭浸水莊浮復之地,經隆恩官覆丈,將原額斷歸張合顯除外,尚有溢額甲數,諭兩姓不得相爭,撥充明善堂為義塾經費;年收小租榖二十九石。
一、竹北二堡後面莊社番與張姓控爭溪邊大租,官斷撥充明善堂為義塾經費;年收大租榖一百一十石。後扣四留六,賸榖六十八石零一升六合,又大租銀四十三圓三角二瓣三尖。
一、生員劉秉先控案提充新港社年收大租榖六十石為中港義塾經費。
一、紅毛港徐熙拱原帶納大租榖八十石,歸明善堂支給塾師束脩;嗣後請歸紅毛港堡新莊仔自設一塾,年給脩金榖八十石。
一、紳士陳雕龍與曾四來控爭大眉莊前溪邊浮復田界一甲零,光緒二十年知縣葉意深斷充入義塾經費,年收租銀一十九圓一角三瓣。
一、竹城內中巷房屋一座,前系蘇家建置;後蘇家無嗣,有蘇姓兩人互爭此屋,官斷充明善堂。出稅居是屋者,必奉祀蘇家神牌以抵屋稅。
·社學
「廳志」載云:『社學凡六』。今將劃歸淡屬而外,屬新竹轄下者凡四:一、竹塹社;一、後壟社;一、蓬山社;一、大甲東社。又「廳志」列於義塾者,如中港社、貓里社、通霄社、新埔社,計四處。同治年間,即多廢弛;以今考之,仍屬社學。嘉慶二十年,中港社番胡經國蒙臺灣道縻奇瑜取入佾生。道光元年中、壟、新、貓四社眾番稟請四社公租口糧榖九百石內抽出八十石,永為育才學租,教訓番童,鼓舞後學;如有新進佾生,上流下接。餘社尚未舉行。
·典禮志·
禮者,履也;所以經國家、定民志。來守斯土者,必循此以將祀事,而後民悅神和,降之以福。故水旱無災,歲登大有;疫厲不作,民慶蕃昌:皆惇典庸禮為之也。淡廳自雍正元年初闢,光緒四年劃去淡屬,增設新竹縣治;至光緒二十一年,歷百七十有三年。凡舉行儀注,悉遵「會典」,錄要於篇。志典禮。
慶賀
接詔
迎春(鞭春附)
耕耤(前漢文帝開耤田,歷代相承;故曰耕耤,又與藉通。「周禮」:天官甸師掌其屬而耕耨王耤)
祭社稷壇
厲祭
救護日月
鄉飲酒
鄉約
祠祀
·慶賀
萬壽聖節、元旦、冬至,文武各官前一日齋沐,率屬赴公所習儀。五鼓庭燎,穿朝服到龍亭前,文武分東西班,行三跪九叩禮,分班坐班。設糾儀官一員。萬壽節前後三日,各官俱穿朝服坐班。至期,行慶賀禮。
·接詔
詔書由郡派員齎送至城外,隨傳報各文武官員;具龍亭、綵輿、儀仗、鼓樂,〔出關迎接。齎送官捧詔書置龍亭,眾官具朝服跪迎。鼓樂〕前導至公所,文武分東西序立,〔齎〕送官東立西冋,樂作,行三跪九叩禮。齎送官捧詔授展讀官,跪受,詣開讀案前宣讀;眾官跪聽。讀畢,展讀官捧詔授齎送官捧置龍亭,眾官行三跪九叩禮。畢,退。
·迎春(鞭春附)
先立春一日,正官率屬俱盛服詣東郊,設案於芒神春牛前,陳香燭、鼓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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