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役志
·賦役志·
從來有田必有賦,有丁必有役,分而為二。而臺地則寓役於賦,合而為一,則僅言賦可矣;而仍存役之名者,溯其始也。考「諸羅舊志」(周宣子、陳少林所編)云:『臺地田賦與內地異者三:內地只有田,而此則兼有園:內地俱納米,而此只納粟;內地有改折,而此徵本色。諸羅田少園多,計其田有五等(上上、中上、中中、下中、下下)、園有二等(以肥磽為上下)。田園之主有四:曰官莊(設縣之後,文武官報墾,因而遞受於後官者也)、曰業戶(紳衿、土民自墾納賦,或承買收租而自賦於官者)、曰管事(業戶推一人理賦稅、差役,官就而責成之。計田園以售其值,賦稅不與焉)、曰番社(番自為耕)。內地論畝,臺地論甲(畝、甲詳見下文)。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後新墾田園,援照同安下沙則例,化甲為畝。同知嚴金清新修「志稿」云:『臺地新墾田園,未畢陞科,宜裁業戶,勘丈徵租;庶裕正供,而核名實』(至光緒十四年,果如其言)。又「諸羅志」云:『臺賦甚重,蓋寓役於賊內故也。乾隆十三年,詔令各郡、縣按近年丁額(每丁勻銀二錢)就租勻配,俾有田業者輸之,以寬貧民』。此寓役於賦之意也。志賦役。
戶口
田賦
官莊(附錄隆恩息莊及營盤田園)
屯租
叛產
餉帑
耗羨
解運存留
經費
鹽課
釐金
蠲政
卹政
·戶口
民丁
雍正九年,彰化撥歸淡屬戶口,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乾隆元年,酌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十三年,奉詔以臺屬丁銀勻配通郡田園,該屬年徵丁銀一百五十七兩六錢七分三釐零,就該屬田園徵輸,永為定例,蓋以丁之流徙無定而田園有定,裁去無定、歸於有定之中,一以寬平民手足、一以省官吏追捕。法良意美,民咸賴焉(節錄「彰化志」)。
乾隆二十九年,將遞年編入實在煙戶(有司歲登民數報於部,曰「煙戶」),男、婦計三萬三百四十二丁口。奉詔:盛世滋生,永不加賦(採錄「府志」;系淡、新未分治之先,其民丁不載堡分,今無從劃出)。
嘉慶十六年,查照保甲門牌,核實土著、流寓各籍民戶,計一萬七千九百四十三戶;男、婦大小計二十一萬四千八百三十三丁口,內民戶成丁男、婦(男十六曰丁、女十六曰口,男未十六亦曰口)計一十一萬六千二百二十五丁口、幼丁男、女計九萬八千六百八口(合淡、新在內;因「廳志」不載堡分,故無從劃出)。
道光二十一年,同知曹謹編查戶口:廳治城廂,計八千五百二十三丁口;城北一堡,計一萬八千九百三十二丁口;城北二堡,計一萬七千四百六十丁口;城南一堡,計一萬二千三百八十二丁口;城南二堡,計一萬四千一百五十八丁口;城南三堡,計八千七百三十二丁口;城南四堡,計一萬三千一百三十丁口。以上男、婦總計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七丁口,在新竹轄內;餘劃歸淡屬。
番丁
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淡屬管轄土番大社五社;內附小社二十四社。至乾隆二年,社番計一千三百二十五丁;照民丁例,每丁徵銀二錢,計番丁銀二百六十六兩。乾隆十三年,丁銀皆就田園勻配,永為定例,而不另賦丁銀(以上,在淡、新未分治之先;其番不載社名,今無從劃出)。
同治九年,同知陳培桂核查各社番丁,開列於下:一、竹塹社社番八十九丁。一、後壟社管下新港社、中港社、嘉志閣社、貓里社,計社番三百零七丁。一、房里社、貓盂社、通霄社、苑裏社,計社番一百一十三丁。一、德化社管下大甲東社、大甲西社、日南社、日北社、雙寮社,計社番二百三十七丁。以上社番,總計七百四十六丁,係新竹轄內;餘皆劃歸淡屬。
謹按乾隆二年詔書云:『民、番皆吾赤子,原無歧視』。然「廳志」所載,民丁、番丁另編戶口,難免彼此攸分。今概准以一視同仁之政,合番、漢為一家,計戶口不計番、漢,尤為道一而風同焉。
光緒二十一年,知縣櫻井勉編查各辦務署管下煙戶:開列男丁、女口於左:
一、竹塹堡:計九千三百九十五戶,男二萬五千五百七十二丁、女二萬一千零五十六口。
一、樹杞林堡:計七千四百九十一戶,男二萬二千零六十七丁、女一萬八千七百五十一口。
一、新埔堡:計一萬三千三百五十八戶,男四萬五千四百零八丁、女三萬八千四百九十口。
一、頭分堡:計五千五百三十六戶,男一萬五千一百八十一丁、女一萬三千一百八十六口。
一、苗栗堡:計九千八百一十戶,男三萬一千二百七十丁、女二萬四千二百一十五口。
一、苑裏堡:計四千零三十八戶,男一萬一千六百二十六丁、女一萬一千二百四十五口。
一、大甲堡:計六千二百九十八戶,男一萬四千九百五十二丁、女一萬一千四百五十五口。
以上合計一十七萬六千一百四十八戶,男一十六萬六千零七十六丁、女一十三萬八千四百口:男女合計三十萬零四千四百七十六丁口。
·田賦
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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