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然而事关差役。流弊丛生。居官者觉察不周。即不免私立下处。或借名歇店。将传到人证。辄先私自羁押。多方索诈。任意凌虐。一日不饱其贪囊。即一日不行禀到。以致案悬莫结。拖累平民。甚有因勒索不遂。酿成人命。累及本官。种种弊端。殊难屈指。故设立班房应于衙署头二门内。在本官出入经行之处。不第便于稽查。亦省疏纵之虞。尤宜不时亲往察看。有无短少凌辱等弊。如有在押染患病症。即讯明犯事原案。若无关紧要。可以释放者。立子开释。否则亦取具本城的保。保出调养。俟病痊送案。如此详慎矜恤。庶不致贻害矣。 事迹 格言 △事迹 唐彪曰。罪有重轻。故设羁候之所。用以禁轻罪之人。此厯朝善制也。有都御史因艰于得子。欲行善事。奏请废天下羁候之所。诏从其请。其意欲宽释轻罪也。不知轻罪无羁候之所。则必禁之于狱中矣。某邑羁候所塌坏。官府将轻罪者。辄交皂快带归家中。锁吊系打。需索银钱。为民大害。好善之绅士。力请于县尹。乃得复。今又因此请而废去。令轻罪非入狱中。即受皂快荼毒噫彼欲行善事。而岂知适以造大恶乎。甚矣举事之不可不慎也。 杨自惩为县吏。家贫不受馈遗。见狱中囚乏食。必多方济之。一日有新囚数人待哺。家复缺米。给囚则家无食。自顾则囚乏粮。谋之妇。妇曰。囚从何来。曰自杭来。菜色可悯。妇因撤已之米。煮粥以食囚。后生二子守陈守址。景泰间俱为名臣。 △格言 押犯不同狱犯。例无囚粮囚衣之给。为民上者。理宜一体矜恤。或于存公闲欵。或竟捐廉筹办。施舍口粮。冬则草荐棉衣。夏则凉席药饵。每至岁暮清厘。择其无关紧要。以及有结实可靠之保人。即予保回卒岁。俾快天伦之叙。则慈母神君。行当颂遍茆檐也。 学治说曰。管押之名。律所不着。乃万不得已而用之。随押随记。大概贼盗之待质者最多。审定则重者禁。轻者保。无干者省释。立予销除。其命案牵连。应实时诘正取保。势不能速结者。至四五日断不可不为完结。至若词讼案件。自可保候覆讯。不宜差押。故政之累民。莫如管押。且干系甚重。或贼押而捕纵行窃。或命押而惧累轻生。至讼案押而招摇撞骗。百弊错出。虽向有班房。夜间官须亲验。以防贿纵。数年前禁革班房名目。令原差押带私家。更难稽察。似不如仍押公所为妥。盖役之贪狡者。命案讼案。及非正盗正贼。藉谕押以恣勒索。每系之秽污不堪处所。暑令熏蒸。寒令冻饿。至保释而病死者不少。故非万不得已者。断不可押。既押须亲自查验。并设自记之簿。俾免经旬累月。或有遗忘。使民受大害也。 ○祥刑 莲池大师祥刑要语原叙 吕叔简祥刑要语 事迹 格言 △莲池大师祥刑要语原叙 有大长者吕叔简氏。作祥刑要语垂戒当官。邹南皋先生。刊石以广其传。洞悉隐微。谆切恳苦。子三复之。合掌起敬。窃叹筮仕之初。刑人未惯。乍而临之。必有惊伤惨戚之情焉。今日习之。明日习之。挞人如击土石矣。又习之。杀人如刈草菅矣。嗟乎。一芒触而肤栗。片发拔而色变。己之身。人之身。疾疴痛痒。宁有二乎。况人生一受刑杖。即为终身瑕玷。无论当下妻孥聚泣。情实可伤。即传之子若孙。亦尚觉耻悬眉颊。饮恨椎心。奉劝世之临民者。苟可矜怜。何苦妄作威福。逞其残毒耶。人有恒言。刑官无后。诚守是戒。吾知其必有后而蕃且昌也。否则晚年落寞。身后萧条。天道循环。如寒暑之迭运。不爽毫厘。尚其凛之。 △吕叔简祥刑要语 不打五条 禁打三条 莫轻打六条 勿就打五条 且缓打五条 莫又打三条 应打不打三条 怜不打三条 不可打三条 不打五条 老不打 幼不打 病不打 衣食不给不打 人打我不打 老不打。 其血气既衰。打必致命。 幼不打 其血气未全。打必致命。 病不打。 血气未平复。打则病剧必死。 衣食不给不打。 如乞儿穷汉。饥寒切身。打后无人将养必死。 人打我不打。 或与人鬬欧而来。或被别官巳打重。又行加打。倘致伤命。则恶名独归于我。 禁打三条 禁重杖打 禁作法打 禁佐贰非刑打 禁重杖打。 五刑轻重。律有定式。大杖一。足当中杖三。小杖五。若用轻杖。即多加数杖。亦不伤生。且我见责之数多。怒亦息而杖可巳。若重杖只见数少。而不知其人巳负重伤矣。 禁作法打。 皂隶求索不遂。或受冤对买嘱。每重打腿湾。致筋断骨伤。或只打一块。用力极重。而打声不响。谓之闷头板。又谓之缩头板。皆致瘀血胀闷攻心。昏晕欲死。故被杖之后。复自令人开刀。放去恶血。痛楚万状。炎天甚至蛆出。夫同一被刑。而死生异者。贫富不同也。嗟哉。贫者何辜。而令其受此。 禁佐贰非刑打。 夹棍重刑。不许佐贰首领各衙私置。即正官亦止备以候不常之用。各官遇不得巳而用。赴堂禀请。盖正官犹有忖量。而佐贰首领。将势要送来百姓。私衙任意酷打。替人出气。正官不知。最可痛恨。 莫轻打六条 生员莫轻打 监生莫轻打 童生莫轻打 妇人莫轻打 旧族名门子弟莫轻打 上司差人莫轻打 生员莫轻打。 干系诸生体面。有事。轻则行学戒饬。重则申宪究治。即巳奉院道革除。而非干逆伦乱常大罪。亦宜候上司正法。 监生莫轻打。 从生员援例者。固曾读孔圣书。不得轻慢。即系民间俊秀。须念富家有体面。苟非大犯。切勿轻加刑责。况衙门人役。视监生为奇货。即使秉公发放。费巳不赀。何不省其苦费以为作福计。乃为凶恶之徒作生涯乎。戒之□之。 童生莫轻打。 童生即与齐民等犯。若非重罪。姑且试之。文理不通。不妨扑责。若通则可以作养。盖此辈最易变化。安知不因此发愤。一朝显达。后有会期。即论目前。亦实有不忍加刑者。长才暂屈。入泮犹难如登天。正宜垂悯。岂可作威。 妇人莫轻打。 羞愧轻生。因人耻笑。必自殒命。 旧族名门子弟莫轻打。 诗礼之家。缙绅之裔。若一受官刑。则同类不齿。乡闾非笑。使彼无面目做好人。况先世功德。亦或有可推念者。即有所犯。须宽一分。须开一法。 上司差人莫轻打。 非惜此辈。投鼠忌器。打虽理直。亦损上司体面。有犯宜详书犯状。密申上司。彼自有处。若畏势含忍。则又阘茸非体矣。 勿就打五条 人急勿就打 人忿勿就打 人醉勿就打 人随行远路勿就打 人犯远路擒来勿就打 人急勿就打。 彼方急迫无聊。打则适速其死。 人忿勿就打。 愚民执迷。方以理直自负。打则其愤愈甚。死亦不服。气逆伤心。易于殒命。宜多方譬喻。待其自知理亏。虽打不怨。 人醉勿就打。 沉醉之人。不知天地。岂晓礼法。打亦不觉痛楚。倘醉语侵官。亦失体统。宜暂取保押。酒醒惩戒。 人随行远路勿就打。 被打之人。若在家自能将息远路随行。风霜跋涉。无妻子在侧。无枕席可安。又要跟上程途。每多致命。即随行远路方回。亦勿就责。姑记之。俟来日惩治。未为晚也 人犯远路擒来勿就打。 捉拏人犯。从远路跑来。六脉奔腾。血气挠乱。即乘怒用刑。血逆攻心。致死甚易。待其喘定后用刑。 且缓打五条 我怒且缓打 我醉且缓打 我病且缓打 我见不真且缓打 我见不能处分且缓打 我怒且缓打。 有怒不迁。大贤者事。盛怒之下。刑必失中。待己气平。徐加责问。试于怒定之后。详观怒时之刑。未有不过者。 我醉且缓打。 酒能令人气暴心粗。刑必不当。即当。人亦有议。宜检点强制之。 我病且缓打。 病中用刑。常带火性。不惟施之不当。亦恐用刑致怒。人己俱损 我见不真且缓打。 事纔入手。未见是非。遽尔用刑。倘细审本情。与刑不对。其曲在乙。先巳刑甲。知甲为直。又复刑乙。不独甲刑为冤。即乙刑亦不知儆。旁观烱烱。何以自处。 我见不能处分且缓打。 遇有难处之事难犯之人。必先虑其所终。作何结局。方好加刑。若浮气粗心。先就刑责倘终难了结。反费区处。 莫又打三条 巳桚莫又打 已夹莫又打 要枷莫又打 巳桚莫又打。 语云。十指连肝心。桚重之人血方奔心。又复用刑。心慌血入。必致损命。常见人受桚者。每遇风雨之夕。呌楚不宁。为伤骨故也。嗟乎。均是皮肉。何忍至此。 已夹莫又打。 夹棍重刑。人所难受。四肢血脉奔逸溃乱。又加刑责。岂有不死。且夹棍不列五刑。安可轻用。即使不死。一受夹棍。将成废疾。何堪又随之以打乎。切宜念之。 要枷莫又打。 先打后枷。屈伸不便。疮溃难调。足以致命。待放枷时。责之未晚。 应打不打三条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 百姓应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 工役铺行应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小事用夹棍甚于打宜禁 夜间用刑甚于打宜禁 滥禁淹禁甚于打宜禁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 常见尊长与卑幼讼。官亦分曲直用刑。不知卑幼讼尊长。尊长准自首。卑幼问干名犯义。遇有此等。即尊长万分不是。亦宜宽恕。即有言语触官。亦不宜用刑。恐人疑为因卑幼而刑尊长也。大关伦理世教。 百姓应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 即衙门人理直。百姓亦宜从宽。否则我有护衙门人之名后即衙门人理屈。百姓亦不敢告矣。 工役铺行应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即其人十分可恶。亦姑恕之。否则人有辞不服。而我之用刑。亦欠光明正大。 小事用夹棍甚于打宜禁。 刑具中惟夹棍最重。爱民及明白官长。经年不轻用。必是强盗窝主谋杀。供质巳确。不认赃。不报同伙。真盗等项。本犯的系情真。即至死不枉。方可一用。即诸疑狱不得不用者。止可畧用恐吓。令其实吐。或稍试辄放。勿令撦满。至若户婚田产。断不可用。 夜间用刑甚于打宜禁。 问理必须白日以辩情伪。夜间用刑。或遇疾病羸怯之人。或有挟仇受贿用刑之人。或惧同谋发露。欲其灭口之人。不及审察详视。致故为加重。毙人性命。切宜痛戒。 滥禁淹禁甚于打宜禁。 狱禁重囚。徒罪以上。方行拘系。故淹禁律文甚严乃有受人嘱托。追债追租。听信左右挟仇枉陷佐贰辄送仓铺。又甚至索贿不得。勒求分上不得。扃闭黑狱牢头禁子索诈不休。号呼罔闻。饥饿瘟疫。遂成冤鬼。为民父母祖父母者。忍令至是哉。印官宜不时稽查。以绝此弊。 怜不打三条 盛寒酷暑怜不打 佳辰令节怜不打 人方伤心怜不打 盛寒酷暑怜不打。 寒暑之极。拥毡围炉。散发披襟。犹不能堪。此时岂宜用刑。盖彼方堕指裂肤。烁筋蒸骨而复被刑。未有不死者。 佳辰令节怜不打。 八节行刑。太上所忌。时值佳令。人人喜庆。如三元五腊或父母与已身生辰。及诞子嫁娶一切吉事。此时宜曲体人愿。颐养天和。即有违犯。当怜而恕之。 人方伤心怜不打。 问理时。如知其人或新丧父母妻子。彼哀泣伤心。正值不幸。再加刑责。鲜不丧生。即有应刑宜姑恕之。夫刑者。圣人无可奈何之法。以济德之穷者也。原从悲愍心流出。用之者。当不以犯法为怒。不以得情为喜。盖怒则觉彼罪应受。绝无矜怜。喜则谓我见甚真。惟知痛快。古云。刑官无后。不可不慎也。此刑戒一书。吕叔简从铁床火坑边。行清凉之剂。不惟造福。即是修心。盖用刑之心。其发如火。其流若波。宜常存此心。以调伏之。不见吾贵民贱。不知此德彼怨。即是圣贤根器。我愿居官者。各留心自戒。而旁观者亦直口戒人。则世道人心之厚幸矣今以愚意又妄增不可打三条。以俟仁人君子鉴诲焉。 不可打三条 祈祷晴雨期内不可打 残废笃疾不可打 孕妇不可打 祈祷晴雨期内。不可打。 地方旱涝愆期。皆守土者必有惭德。穹苍降戒。正宜洗心悔过。感格天心。岂可于祈祷期内。妄施刑责。 残废笃疾。不可打。 怜其形秽。矜不成人。命己垂危。受伤即死。 孕妇不可打。 念其身怀六甲。打则恐致堕胎。 △事迹 张欧为廷尉。专以诚处官。官属亦不敢大欺。每上具狱事。有隙可生者生之。不得已则为涕泣面对而封之。武帝时擢御史大夫。 郭躬字仲孙。父宏。习小杜律。太守寇恂。以宏为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恕。为宏所决者。退无怨情。郡内比之东海于公。年九十五卒。躬少传父业。后拜廷尉。家世掌法。务在宽平。决狱断刑。多所矜恕。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着为令。子孙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三人。剌史二千石侍中郎将者。二十余人。 刘旷平乡令。民有讼者。辄谕以大义。不加刑。期年风俗一变。囹圄生草。庭可张罗。及去。吏民无少长。泣送百里外。 武后屡兴大狱。徐有功数犯颜争之。前后活数千百家。诬构者。皆为平反。尝争李行褒不应族。周兴奏有功故出反囚。当斩。后仅免其官。寻起为侍御史。辞曰。臣不能枉升下法。必死是官矣。后固授之。因言豫王妃母庞氏不应斩。薛季昶奏有功阿党当绞。令史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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