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原理 - 第10章 废除投标佃农制度的方法

作者:【经济类】 【7,167】字 目 录

是在与农场的出售有关联的诉讼过程中显露出来的,因此可以相信,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信赖程度是不高的。上表所列的各种价格同通常的价格相比可能要低不少。我从最高当局获悉,在爱尔兰的其他地方,对承租权所付的代价相当于全部地价,这样的事例,也可以在地产法院找到一些。对于尚须交纳可观的租金的土地,还有人愿意支付相当于20或25年租金的价款去购买,这是一个引人注目的事实。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这些人不用同样或略多一些的款项把地买断?我想,这个问题的答案应当到英国的土地法中去找。即令在地产法院,小块土地转让费与购地费相比也是很大的;而整个农场的转让也许根本无需花钱。地产法院收取的转让费,不包括印花税在内,最低限度为10镑(尽管该法院根据现行的法律服务报酬条例,厉行节约,尽量少收费)。这对小农场的买卖来说是非常可观的附加费用;转让1000英亩土地的证书所需费用或许也是这么多(大概不会比它多)。但是,这种转让费实际上只是购买小块土地的最小障碍。更大的障碍是土地所有权的情况很复杂,因而土地常常无法细分到小买主力所能及的地步。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采取更为根本的办法,可是我担心不久就可以组织起来的众议院甚或不会有耐心来考虑此事。设立一个产权登记处可以成功地使所有权问题简化,但在复杂情况实际存在的地方,仅靠形式上的简化排除不了困难。只要目前地主享有的支配权没有缩小;只要每个殖民者或立遗嘱者具有几乎无限的特权,完全可以按其自尊心、支配慾或只是一时高兴来漫天要价;那么,在我看来,产权的登记就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弊病。这种事情所造成的后果是奖励大规模的土地买卖——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排斥大规模买卖以外的一切买卖。显然,只要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自耕农制度的实验就无法公正地进行。然而,我所叙述的各种事实想已非常明确地表明,在人民的心理上并不存在采用这一制度的任何障碍。”

这一讨论到此结束,它所占的篇幅几乎与本书不相称。我对社会经济的比较简单的一些形态(在这些形态下,土地产品或者完全归一个阶级所有,或者仅由两个阶级分享)的探讨就此结束。现在我们要在土地产品在劳动者、地主和资本家三者之间分配的前提下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为了使下面的论述与我们已经讲过的尽可能衔接起来,我将从工资问题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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