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所减少的资本增加额与不征收这种税而资本继续增加的数额,都会趋于把利润减至同一水平,因而每隔10年或20年,我们都会发现征收这种税时与不征收这种税时的利润差别有所减少,直到最后不复存在差别,这种税落在劳动者或地主身上为止。课征利润税的实际结果,是使国家在某一时期拥有的资本和总产量减少,使停滞状态更早地到来,使国民财富总额减少。利润税甚至会减少国家的现有资本。如果利润率已经处于实际最低水平,也就是说处于这样一点,在该点,趋于减少利润的那部分年资本增加额,将被输送到国外或被用于投机活动,那么,如果再课税进一步减少利润,则一部分现有资本或许也会被输送到国外或被用于投机活动。由此可见,在家我国这样的资本积累状态下,课征利润税对国民财富是极为有害的。并不仅仅是特别的因而本质上是不公平的利润税会产生这种结果。只要利润必须分担沉重的一般性赋税,那么这种一般的利润税就会与特殊的利润税一样,趋于把资本赶到国外,趋于减少可靠的利得而刺激投机活动,趋于挫伤人们积累资本的积极性,并趋于加速停滞状态的到来。有人认为,荷兰之所以衰落,或确切地说之所以停滞不前,就是因为课征了利润税。
即使在资本积累的速度不那么快因而近期内不会陷入停滞状态的国家,抽走一部分利润,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阻碍资本积累(如果资本的确在积累的话人如果刺激生产改良的作用不能充分抵消阻碍资本积累的作用,则一部分利润税就会不可避免地从资本家身上转嫁到劳动者或地主身上。积累率降低,受害者总是劳动者或地主。如果人口仍然象以前那样增长,受害的就是劳动者;如果人口不象以前那样增长,土地的耕种就会受到阻碍,地主就得不到地租的自然增长额。只有在没有新的积累因而资本处于停滞状态的国家,利润税才似乎有可能永久而完全地落在资本家身上。在这样的国家,资本得以保持不减少是由于习惯的力量,或由于人们不愿陷于贫困,因而课征利润税不会减少总资本,资本家会承担全部利润税。由此可见,课征利润税的结果,其复杂多样的程度和在某些方面变化不定的程度,远远超过了一般作家的想象。
第四节工资税
现在我们来讨论工资税。工→JingDianBook.com←资税的归宿不能一概而论,要视被课税的是一般非熟练劳动的工资还是熟练的、享有特权的劳动的报酬而定。后者既可以是体力劳动又可以是脑力劳动,享有自然的或被授予的垄断权,处于竞争范围之外。
我已经说过,在目前教育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所有高级脑力劳动或需要知识的劳动都享有垄断价格,其高于普通工人工资的程度,远远超过了为获得从事熟练劳动的资格所支付的费用、招致的麻烦和损失的时间所应得的报酬。即使对这种利得课税,它们也仍将高于(或不低于)其公正的比例,所以这种税将落在缴纳者身上;纳税者无法把它转嫁给其他阶级。在象美国或新殖民地那样的地方,普通工资的情况也是这样,在这些地方,由于资本同人口增加得一样快,因而工资不下跌的原因,并不是由于劳动者坚持某一固定的舒适水平,而是由于资本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通过课税或其他方法使他们的经济状况有所降低,也不会阻碍人口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赋税将落在劳动者自己身上,并将降低其生活水平,但即令不课税,根据有关劳动者习惯的假设,他们最终也会降低到那一水平,因为所有肥沃土地的被占用,将不可避免地降低资本增长率。
有些人会反对说,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课征工资税也不会损害劳动者,因为所征得的税款仍然用于国内,仍然用来购买劳动,所以又归还给了劳动者。本书第一编已彻底揭露了这种理论的荒谬性,这里只要重复一下那一编的论述就行了。我在那一编中曾指出,非生产性资金除非用于直接购买劳动,否则是不会提高工资或保持工资不下跌的。如果政府对每个劳动者每周的工资课征1先令工资税,并用所征得的全部税款雇用工人从事军事、公共工程等方面的工作,那么毫无疑问,劳动者作为一个阶级得到了完全的补偿。这实际上是“把钱用在了人民当中”。但如果把征得的全部税款用于购买商品,或用于增加政府官吏的工资,这些官吏用增加的工资来购买商品,那么这就不会增加对劳动的需求,也就不会增加工资。我们不求助于那些一般性原则,而只使用一个显而易见的反证。如果向劳动者课税,用税款来购买商品等于是把钱还给了劳动者,那么,向其他阶级课税,利税款购买商品也等于是把钱还给了劳动者;照此推理,政府课征的税愈多,对劳动的需求就愈大,劳动者的经济状况也就愈好。谁都可以看出这一命题的荒谬可笑。
在大多数社会中,支配工资的是工人所坚持的习惯性生活水平,低于这一水平,工人就将无法生儿育女。只要存在这种水平,工资税就肯定暂时由劳动者自己承担:但如果生活状况的暂时下降没有降低生活水平本身,人口的增长就会受到抑制,从而将提高工资,使劳动者的生活恢复以前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税落在了谁的身上呢,根据亚当·斯密的说法,既然社会是由消费者组成的,因而一般说来,工资税就由社会来负担,因为他认为,工资的上升会提高物价。不过,我们已经看到,工资是由其他因素决定的,任何影响生产性事业的因素都决不会以相同方式和相同程度抬高物价。由赋税引起的工资上升,必然象由其他因素引起的劳动成本的上涨那样,是由利润来负担的。在古老的国家,对日工课税也就等于向普通劳动的雇主加征赋税,如果不是这样,其结果会比这更糟糕得多,即永远降低最穷阶级心目中舒适过日子的标准。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另一个论据来支持我们已经表达的那种看法,即直接税不应侵占仅够维持健康生活的所得。这种数额很小的所得大都得自于体力劳动峨们现在又看到,对这种所得课税,或者会永久降低劳动阶级的生活水平,或者税款会落在利润上,使资本家除了应纳的直接税外,还缴纳一笔间接税。这从以下两方面来说都是应该加以反对的,一方面课征这种税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由于前面已经说明的原因,课征这种税等于是向利润课征一种特别税,这不利于国民财富的增长,从而不利于社会拥有的纳税手段的增长。
第五节所得税
上面讨论的是对不同收入分别课征的各种税,现在我们要讨论的是对所有收入不加区别地课征的一种税,换句话说,也就是所得税。前一章已先行讨论了使这种税符合公正原则的必要条件。所以我们假定,这些条件都能得到满足。第一个条件是,低于某一数额的收入应完全给予免税。这一最低额不应高于目前人们购买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数额。现行所得税对每年100镑以下的收入给予免税,对100镑至150镑的收入按较低税率课税,这样做的理由是,几乎所有间接税都沉重地压在50镑至150镑的收入上。第二个条件是,凡高于此限度的收入,仅仅应按照超出额的比例课税。第三,所有储蓄起来的收入和用于投资的收入都应予以免税;即使做不到这一点,对终生性收入以及营业性和职业性收入课征的所得税也应该低于对世袭性收入课征的所得税,也就是说应尽量照顾到前一种收入较多的节约需要;同时还应考虑到一些收入是不稳定的。
按上述原则公平地征收的所得税,从公正这一点来看,是所有赋税中缺点最少的。在目前道德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这种税的缺点是无法弄清纳税者的实际收入。迫使人们公布收入的数额虽然是有困难的,但我认为,这种困难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我国的社会弊病之一是,人们总是尽力装出收入很多的样子,这已形成了一种风俗。对于那些有这种缺点的人来说,如果他们收入的确切情况被公布,从而不再受到誘惑乱花钱,缩减真正的需要来充阔气,那对他们是有极大好处的。但即使在这一点上,也并不象一些人所想象的那样,有百利而无一害。只要某一国家的大众受其民族性的影响,处于卑劣的精神状态——只要他们对某人的尊敬(假如能够使用这个词的话)程度完全取决于此人有多少钱——则公布每个人的收入情况,就会使富人更加自以为了不起,对那些思想品格比他们高尚但财富比他们少的人采取傲慢态度。
而且,尽管所得税具有所谓调查的性质,但不管某一国家的人民具有多大的忍耐性,再大的调查权也无法使收税官依据对纳税人经济状况的实际了解估定所得税。地租、薪金、年金以及所有固定收入都能准确地查清。但变化不定的职业性收入,以及更加不稳定的营业利润,既然当事人自己都往往弄不清,收税官就更别想用任何公平的方法弄清了。估定所得税的主要依据应该是,而且实际上一直就是当事人提供的所得税申报书。帐册并没有多大用处,只能用来防止较为明目张胆的谎报;但即使对于明目张胆的谎报,帐册的抑制作用也是很有限的,因为如果当事人想谎报的话,一般说来他就能制作假帐,收税官无论采取什么方法也是无法查清的。作假帐的方法容易得很,只要故意漏填贷方的几项就行了,并不需要谎报负债或支出。所以,虽然无论根据哪条公平原则都可以课征所得税,但实际上所得税在以下意义上却是最不公平的,即谁最有良心,谁缴纳的所得税就最多。不讲道德的人可以偷漏许多税款;甚至在一般交易中诚实正直的人也会昧着良心偷税,至少在最不引人怀疑的方面,他们会这样做的。而坚守诚实原则的人缴纳的所得税则会多于国家想让他们缴纳的数额,因为国家赋予了收税官以一定的任意估税的权力,以此来抵消纳税者对收入的隐瞒。
因此,人们担心,虽然课征所得税依据的原则是公平的,但在实践中却可能毫无公平可言,虽然课征所得税表面上是筹集岁入的最公平的方式,但实际上却可能比其他许多表面上不那么公平的方式更为不公平。这种考虑会使我们同意不久前还很流行的一种看法,即应把课征所得税保留为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采取的一种特别措施,因为处于紧急状态时,国家需要比平时多得多的税收,在这种需要面前,所有反对意见都不得不暂时退居次要地位。
既然要使所得税公平合理有这样许多困难,有人便主张,不接收入的百分比直接课税,而按支出的百分比直接课税,因为每个人的支出总额同收入总额一样,都可以根据纳税者本人提供的申报书来确定。提出这一建议的是雷万斯先生,他在那本讨论这个题目的优雅的小册子中认为,人们提供的有关支出的申报书要比他们现在提供的有关收入的申报书更为可靠,因为支出按其性质来说要比收入更公开,谎报也更容易被察觉。我认为,他没有充分考虑到,在大多数家庭的年支出中,只有少数几项可以根据外部迹象进行正确的判断。唯一可以依靠的仍然是每个人的诚实。没有任何理由认为,人们提供的支出申报书要比收入申报书更为可靠;特别是,同收入相比,大多数人的支出是由多得多的项目构成的,因而支出的细节要比收入的细节更容易隐瞒。
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目前课征的支出税都只限于几种特殊的支出,与货物税的区别仅仅在于,支出税是由消费或使用物品的人直接缴纳的,而不是由生产者或卖者预付,然后通过提高价格得到补偿。车马税、犬税和仆役税就都具有这种性质。这些税显然落在了纳税者身上,也就是落在了那些使用被课税商品的人身上。与此相类似但更为重要的一种税是房屋税,我们将较详尽地考察这种税。
第六节房屋税
房租由两部分构成,其一为地皮租金,其二为亚当·斯密的所谓建筑物租金。前者是由普通的地租原理决定的,是房屋及其附属物所占用的土地应得的价值,其波动的下限是这块土地用于农业时的地租,上限是若这块土地处于繁华地段、即处于有利的位置而享有的垄断租金。房屋本身的租金,有别于地皮的租金,是对建房中所使用的劳动和资本的偿付。它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也可以每年缴纳一次,但这并不影响支配它的原理。它由以下两部分构成,一是建筑者资本的普通利润,一是这样一笔年金,其数额在支付了房主所花的全部修理费用后,在房屋破损以前或租约到期以前,按现时利率足以补偿建房资本。
按一定百分比对房租总额课征的赋税,同时落在地皮租金和建筑物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