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明道录 - 第六章 六十四卦解说

作者:【暂缺】 【44,934】字 目 录

注:窥--窥视也。

象:中爻艮=门。爻变坎=隐伏,坎错离=目。目在门内隐伏处,窥视之象也。

六二为阴,是为女象。女本性阴,宜暗中观察,但男性不宜。

释:观察方式暧昧,唯适合女性。

六三:观我生,进退。

爻:(应)。

通:本爻变为艮,重卦为渐。〔进以正,可以正邦也。〕

注:我生--我之所行所为,亦可谓我之阴阳正应。

象:六三居坤之上,处顺之极,可进可退之象。

释:自我检讨,以决定进退。

六四: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

爻:(位),(比)承。

通:本爻变为干,重卦为否。〔大往小来,则是天地不交而万物不通也。〕

象:下坤=国。中爻艮=辉光。九五=君王,四承五=宾于王之象。

释:利于接受客座之职位。

九五:观我生,君子◇咎。

爻:(位)中正,(应),(比)据。

通:本爻变为艮,重卦为剥。〔柔变刚也。〕

释:自我鞭策,君子为民效劳,◇咎。

上九:观其生,君子◇咎。

爻:(应)。

通:本爻变为坎,重卦为比。〔辅也,下顺从也。〕

释: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旁观他人之事,◇咎矣。

卦二一 噬嗑〔离震〕〔火雷〕

噬嗑:亨,利用狱。

│注:噬--用牙咬。嗑--合口。

│ 用狱--处理行为不当者之方法,使之正也。

│象:噬嗑综贲。

│ 上下两阳而中虚,颐之象也。四为口中之物,故咬之。

│释:亨通,可利用刑罚治理整顿。

│彖: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

│。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象:雷电交加=惩罚纠正人不当之作为也。

│释:口中有物嚼之,齿牙坚硬,而物柔软,嚼后即分。世事之理,无非如此。

│象: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象:离=电。震=雷

│释:先王明订罚则,令人遵守奉行。

初九:屦校灭趾,◇咎。

爻:(位),(比)扶。

通:本爻变为坤,重卦为晋。〔明出地上,顺而丽乎大明,柔进而上行。〕

注:屦--以械加之于足。校--加于足之器械。

象:中爻坎=桎梏,校之象也。震=足趾。

初爻变为坤=见土地而不见足,灭其趾之象。

初九为下民,故为受刑者。

释:刑罚为了使人畏惧,◇咎。

六二:噬肤灭鼻,◇咎。

爻:(位)中正,(比)乘。

通:本爻变为兑,重卦为睽。〔二女同居,其志不同行。〕

象:肤者,肉之外皮也,凡卦中各爻次序相近者,皆谓肤也。

或以卦序言肤,如睽卦兑二离三,本卦离三震四,卦序相近乃有肤之象。

本卦六二指外皮,六三为肉,九四为胏(因阳刚,故连骨)。

中间四爻有上下齿之象,故皆言其动作。六二乃治狱者,变兑=口,噬之象。

中爻艮=鼻,二变中爻为离,不见其艮之鼻=灭其鼻之象。

释:以柔制刚,小有损折,◇咎。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咎。

爻:(应),(比)承。

通:本爻变为离,重卦为离。〔重明以乎正,乃化成天下。〕

象:离火在前,本爻变又为离,上火下火,干其肉为腊肉也。

中爻坎=毒。六三柔弱,能力不逮反受毒害。

释:处事不当反伤己身,小吝,◇咎。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爻:(比)扶据。

通:本爻变为艮,重卦为颐。〔自求口实。〕

注:胏--干肉中带骨者。

象:此爻正为颐中之物。上离有干之象,本阳爻居坎之中,乃金之象。

变坤错干=金。中爻坎=矢。

释:真相难断,案中有案,艰苦奋斗守之以正,吉。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咎。

爻:(位)中,(比)承乘。

通:本爻变为干,重卦为无妄。〔动而健,刚中而应,大亨以正。〕

象:变干=金。干错坤=黄色。

六五柔顺无能,九四扶之,得黄金之象。必正其心而怀危厉,始无咎。

释:意外之得,正心知艰,◇咎。

上九:何校灭耳,凶。

爻:(应),(比)据。

通:本爻变为震,重卦为震。〔震惊百里,不丧匕鬯。〕

注:何=荷,负荷。

象:中爻坎=桎梏。初爻曰屦,上爻则曰负荷,因人之身份而有异也。

坎=耳痛,故称灭耳。离=戈兵,艮=手,持戈加诸于耳,亦灭耳之象。

上九亦为受刑人,如初爻然。

释:罪大恶极,怙悛不改,当有此灾,凶。

卦二二 贲〔艮离〕〔山火〕

贲:亨,小利有攸往。

│注:贲--饰也。

│象:贲综噬嗑。

│山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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