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正焉,庶观者可以卧游而得之也。
在澎湖之中者,则为大山屿(厅署、协营在焉。中分五澳,幅员约有百里)。
大山屿之东:阳屿(距厅治水程三十里)、阴屿(距厅治水程三十里。二屿平分一水)、香炉屿(距厅治水程三十里,在阴、阳屿之左)、鸡膳屿(距厅治水程三十五里)、鼓架礁屿(距厅治水程四十里)、椗钩屿(距厅治水程四十五里)。
东北:长岸礁屿(距厅治水程一十九里)、湾贝屿(距厅治水程二十里)、雁净屿(距厅治水程二十里)、蓝笨屿(距厅治水程三十里)、屈爪屿(距厅治水程三十里)、鸟屿(距厅治水程四十里)、白沙仔屿(距厅治四十五水程里)。
北:大仓仔屿(距厅治水程一十八里)、凉繖礁屿(距厅治水程一十八里)、中塾屿(有民居。距厅治水程二十里)、北山屿(有民居,中分四澳。距厅治水程三十里)、金屿(距厅治水程四十里)、险礁屿(距厅治水程四十里)、土地公屿(距厅治水程四十里)、吉贝屿(内有民居。乃厅治极北之地,水程八十里)、北礁(此礁非屿也,乃半沉半浮、隐跃水面,沙线屈曲,形如吉字,一目未了,最为险要。水程一百里)。
西北:大烈屿(距厅治水程三十五里)、小烈屿(距厅治水程十五里。二屿斜对,中分一水)、吼门(此沉水礁也,在大烈、小烈二屿之中。船只出入经此,最为险隘)、壳屿(距厅治水程三十六里)、北铁砧屿(距厅治水程四十里)、姑婆屿(距厅治水程五十里)、目屿(距厅治水程六十里)。
西:师公礁屿(距厅治水程二十里)、牛心湾屿(距厅治水程二十六里)、西屿(内有民居,中分十社。凡台、厦往来船只,皆以此屿为标准,北风可泊船于屿之内堑、外堑二处,系文武查船汛口。距厅治三十里)、小门屿(在西屿之西北,距厅治水程三十五里)。
西南:四角仔屿(屿乃大山屿水口,形家以为印浮水面,宜筑文塔于其上云。凡来往妈宫船只,俱从此进出。距厅治水程十里)、鸡笼屿(距厅治水程一十五里)、花屿(距厅治水程六十里)、草屿(距厅治水程七十里。通志云澎湖诸屿惟二屿青葱,故以花草名焉)、大猫屿(距厅治水程八十里)、小猫屿(与大猫屿斜对,中分一水。距厅治八十五里)。
南:虎井屿(距厅治水程四十五里)、桶盘屿(二屿东西平分。距厅治水程四十五里)、沙狗屿(距厅治水程六十五里)、马鞍屿(距厅治水程六十五里)、船路礁屿(一名布袋屿。凡台、厦往来船只入八罩者,必由此进出。水口仅容一舟,最为险隘。距厅治水程七十里)、金鸡屿(距厅治水程七十里)、挽门屿(内有民居,即八罩水垵澳。距厅治水程八十里)、将军屿(内有民居,即八罩纲垵澳,乃系南风时泊船之处。与挽门屿东西平分,中隔一水。船篷屿即在此屿之后,本同一屿,并非两屿也。距厅治水程八十里)、钟仔屿(其形如钟。距厅治水程九十里)、头巾屿(距厅治水程九十里)、南铁砧屿(距厅治水程九十里)、南屿(即南天屿。广袤三十里,原有民居,后因被寇,鞭长莫及,徙归八罩,永为禁地。距厅治水程一百四十里)。
东南:东屿坪(距厅治水程七十里)、西屿坪(二屿平分对峙,奉禁不许民人放牧并搭寮采捕,亦防鞭长莫及也。距厅治水程七十里)、东吉屿(距厅治水程一百二十里)、西吉屿(二屿平分,中隔一水。凡厦来船只入台湾者,皆以此二屿为标准。距厅治水程一百二十里)、锄头增屿(屿在东、西吉之中,距厅治水程一百二十里)。
右所列五十五屿,有主、有从、有朝、有对,如排衙,如执戟,如落雁群,如布碁局;外则巨海包罗,中则支流穿插。真化工点染天然图画,而为海表之胜概也。又形家云:大山屿形如莲花,其余四面八方诸屿则荷叶田田者是也。以形象观之,说亦近似有理焉。至各屿里数先后,俱由大山屿自近及远,并无凌躐参差。
·城池
澎湖,本无城也。台湾志载:澎湖城乃康熙五十六年总督觉罗满保、巡抚陈璸、布政司沙木哈建,大书特书如是,岂志亦有误耶?大约其时建议,后不果行;作志者不察而书之耳。不知澎湖以大山屿为主,四面八方,岛屿罗列,水道纡回,此无形之金汤也;奚必高楼雉堞、重门击柝、浚隍堕堑,始足为固哉?稽之旧志,又有载暗澳城系明嘉靖四十二年都督俞大猷建,以备征流寇林道干为驻师之所一事。暗澳即今之文澳,厅署在焉;然问所谓暗澳城者,则居人之耆艾者亦不知其基址之在于何处也。盖世远年湮,存而不论,阙疑焉可也。
惟厅治迤西二里许,有红毛城废址一处,周围一百二十方丈,旧传为红夷所筑云。妈宫澳之西,逼近海岸,有小城一区,名曰新城,不知筑自何年,并为何人所建?周围仅及百丈,中无民居,惟澎协设兵更番戍守于此,今名为新城汛。奎璧澳有社名大城者,相传亦云红毛时筑城于山顶之上,以为了望之所;今城址亦颓废无存,居人但指其地而云然耳。瓦硐澳亦传有红毛铳城一处,址亦无存。此则澎湖之所谓城也。澎湖盖无城也,至于池则大海周环于外,汪洋万顷,内而港■〈氵义〉支流之玄,曲折层层缭绕;兼之砂线礁石嶙峋布伏,齿齿凌凌,尽皆险要。楚人以汉水为池,岂能方其万一也!
·公署
鲁语曰:署,位之表也。虽职有崇卑、秩有厚薄,莫不有署以为出而治事、入而退思之地。此署之所由设也。而必系之以公者何也?诗曰:委蛇、委蛇,退食自公。又曰:敬尔在公。故曰公也。至于创建必书、缮葺必书或增或廓亦必书者,亦公也。盖以官之迁徙无常,代替不一,谋其政乃居是位,与一家之经纪异矣。是公者,又别乎私而言之也。故凡一言之出、一令之行,要有易直子谅之意,以流溢于文诰之间,毋居上以凌下、毋挟势以朘民,俾托吾宇者悉有家人父子之谊,斯可以为民表而无愧乎!署之为官表也。
澎湖厅署,乃巡检之旧署也。自雍正五年改设厅治,遂将旧署略加式廓,而大局规模并未革故而鼎新焉。嗣是历任虽有修饰,亦不过因仍故辙而已。至乾隆三十一年,余抵任之后,缺者补之、圯者修之,置宅门以分内外,复栅栏以肃观瞻,而体制斯略备焉。居是署者,其可不恪供厥职、公尔忘私,顾名而思义乎?
署制
署之中则为大堂,三间六柱;广三丈五尺,深称之。前有巩篷、后有板障,独无暖阁。大堂之前,东西科房各三间。前为仪门,仪门之前为头门,头门之前为照墙。照墙之内竖旗杆二枝,节朔陞旗,左右翼以栅栏。东额曰海邦驻节,西额曰泽国分藩。乾隆三十一年,余捐廉修复。大堂之后为宅门,东房二间、西房一间,以为司阍所居。自此上下辨而内外始肃焉(亦余三十一年捐建)。宅门内为路亭(亦余三十一年捐建)。路亭之上为二堂三间,堂有匾额曰居敬(前厅周于仁题)。二堂之后为路亭(亦余三十一年捐建)。路亭之后为内宅,中左右共三间。内宅之后正北为护房三间,东一间改为更房,中与西二间仍为住室。二堂之东偏为厨房,共三间。西偏则为客厅;厅有匾,余额曰品石。厅之西院,翼以小房三间,厅前大天井铺以砖石。前有月巩门,以通马道(旧皆颓毁,亦余于三十一年捐葺)。厅后近内宅之西,小屋二间,为家人居住。大堂之西,小屋一间,为听差居住。大堂之东偏,则为库房一间,贮澎营兵饷。库房之后,则为营房,乃弁兵更番驻劄看库之所,共八间。
·澳社
禹贡曰:九州攸同,四隩既宅。释文云:隩与澳同,水隈也。盖言九州底定,凡水隈之地,皆可安而居也。厥后海岛民居,其烟火聚落之处,胥名为澳焉。澎湖之人,依水为家、傍涯作室,非澳而何哉!若夫社,即内郡所谓里是也。比闾酇鄙,着于周官;轨里连乡,详于管氏:古之制也。域民而处,如农之有畔;民数于是乎稽,壤赋于是乎定,政教于是乎成。故澳以聚之,是即乡以向往之也;社以分之,是即里以经理之也。因畸畛而整齐之,随纡袤而砥矢之。出入相友以为井田,即润泽之井田也;守望相助以为军政,亦即默寓之军政也。澳社之与乡里,名异而实同,亦犹行古之道也。
但澎地古称荒峤,隋时仅着厥名,历唐迄宋,均未经理斯土,其澳社之有无,不可得而悉矣。迨元末始置官吏。夫有官则有民、有民则有居,而澳社亦阙如不可考也。至明初徙其人民并归内郡,地且为墟,澳社之无亦可知矣。继而海寇啸聚、红夷窃据,复又摧残于伪郑,其民不相率而为盗者几希矣!宁复有宁宇哉?自康熙二十二年平台而后,招徕安集,以渔以佃,人始有乐土之安,而澳社兴焉。其时澳则仅有九也。至雍正五年,人物繁庶,又增嵵里、通梁、吉贝、水垵四澳,遂十有三澳,共七十五澳社。此何非国朝深仁厚泽、涵濡煦育、轻徭薄赋、斯海隅日出之乡、生齿日蕃也哉?盖已九州之外,又九州矣,宁第如禹贡所云而已乎?官斯地者,披牍指掌,陫侧皆周,是犹一呼一吸而四体皆通也;百里之内非秦越、万井之中托腹心,则又存乎其人焉。
澎湖澳社列后:
一、东西卫澳(红毛城址在文澳西):妈宫社(协营各官衙署暨厅仓俱在此,内港乃商哨湾泊之所。距厅治陆路五里)、文澳社(旧名暗澳。厅署暨书院俱在此)、东卫社(距厅治陆路三里)、西卫社(距厅治陆路五里)、后窟潭社(距厅治陆路五里)、宅脚屿社(距厅治陆路六里)、案山社(距厅治陆路四里)。
一、嵵里澳(此澳于雍正五年从东西卫分设,北风时可泊船只):嵵里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九里)、井仔垵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九里)、鸡母坞社(距厅治陆路一十六里)、风柜尾社(距厅治陆路二十八里)、猪母落水社(北风时可泊船只。距厅治陆路一十七里)、锁管港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五里)、铁线尾社(距厅治陆路一十四里)、烟墩仔社(距厅治陆路四里)、石井社(距厅治陆路四里)、菜园社(距厅治陆路四里)。
一、林投澳:林投社(距厅治陆路一十六里)、龙门港社(距厅治陆路二十二里)、尖山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九里)、西溪社(距厅治陆路一十六里)、隘门社(距厅治陆路一十四里)、乌崁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一里)、双头跨社(距厅治陆路一十里)、太武社(有一小山,名太武。距厅治陆路一十里四)、东石社(距厅治陆路十一里)。
一、奎璧澳:奎璧港社(距厅治陆路二十二里)、北寮社(距厅治陆路二十三里)、果叶社(距厅治陆路二十三里)、湖东社(距厅治陆路二十里)、白猿坑社(距厅治陆路二十里)、湖西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九里)、青螺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九里)、红罗罩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七里)、大城北社(旧有红毛城,今址废。距厅治陆路一十里)。
一、鼎湾澳:上鼎湾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一里)、下鼎湾社(距厅治陆路一十里)、港底社(距厅治陆路一十里)、沙港头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三里)、港仔尾社(距厅治陆路八里)、鼎湾头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三里)、水窟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五里)、土地公前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五里)、潭边社(距厅治陆路一十里)。
以上五澳四十四社,总名为大山屿,乃澎湖诸岛之主山也。至厅署陆路可通。
一、瓦硐澳:瓦硐港社(距厅治陆路三十里)、后寮社(距厅治陆路三十里)、港尾社(距厅治陆路一十九里)、城前社(旧有红毛铳城,今基址亦废。距厅治陆路一十八里)、中塾屿社(距厅治陆路二十里)。
一、通梁澳:通梁社(距厅治陆路三十一里)、长岸社(距厅治陆路三十一里)、大仓社(距厅治陆路一十八里)。
一、赤嵌澳:大赤嵌社(旧有红毛城,名赤嵌;今基址无存。台湾亦有赤嵌城。距厅治陆路二十九里)、鸟屿社(距厅治水陆程四十五里)。
一、镇海澳:镇海社(距厅治陆路二十二里)、岐头社(距厅治陆路二十三里)、港仔社(距厅治陆路二十三里)、小赤嵌社(距厅治陆路三十里)。
——以上四澳一十四社,总名北山屿。在大山屿之北,中隔一港,潮退陆路可通。
一、吉贝澳:吉贝社(旧有炮台一座,相传红毛所筑,今址亦废。距厅治水程八十里)。
——右吉贝一澳,乃孤屿也,为大山屿极北之地。北山一澳是其南卫,澳北藏沙一片最为险隘。该澳恃此为设险。雍正五年从镇海分设,另为一澳焉。
一、西屿澳(在大山屿之西,出产文石):内堑社(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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