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殇。
[疏]“叔父”至“中殇”。释曰:自此尽“大夫庶子为適昆弟之长殇中殇”,皆是成人齐衰期。长殇、中殇,殇降一等在功,故於此总见之。又皆尊卑为前后次第,作文也。云公为適子,大夫为適子,皆是正统,成人斩衰。今为殇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特言適子者,天子诸侯於庶子,则绝而无服,大夫於庶子降一等,故於此不言,唯言適子也。若然,二適在下者,亦为重出其文故也。注“公君”至“如之”。释曰:云“公,君也”者,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及三公与孤皆号公,故训为君,见是五等之君,故言诸侯。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其天子与诸侯同绝宗故也。
其长殇皆九月,缨绖。其中殇七月,不缨绖。
[疏]“其长殇”至“缨绖”。注“绖有”至“无缨也”。释曰:绖之有缨,所以固绖,犹如冠之有缨,以固冠,亦结於颐下也。五服之正,无七月之服,唯此大功中殇有之,故《礼记》云:“九月、七月之丧,三时是也。”云“绖有缨者为其重也”者,以经云九月缨绖,七月不缨绖,故知绖有缨,为其情重故也。“自大功已上绖有缨”,此郑广解五服有缨、无缨之事,但诸文唯有冠缨,不见绖有缨之文。郑检此经长殇有缨法,则知成人大功已上绖有缨明矣。郑知“一条绳为之”者,见斩衰冠绳,缨通屈一条绳,屈之武垂下为,故知此绖之缨,亦通屈一条属之,绖垂下为缨可知。“小功已下绖无缨也”者,亦以此经中殇七月绖无缨,明小功五月已下,绖无缨可知。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
传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
[疏]“大功”至“月者”。注“受犹承也”。释曰:此成人《大功章》,轻於前《殇章》,既略,於此具言。“传曰”至“十一升”。注“此受之”至“礼也”。释曰:云“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者,此章有降、有正、有义。降则衰七升,冠十升;正则衰八升,冠亦十升;义则衰九升,冠十一升。十升者,降小功。十一升者,正小功。传以受服不言降大功与正大功,直云义大功之受者,郑云此受之下,正据受之下发传者,明受尽於此。义服大功,以其小功至葬,唯有变麻服葛,因故衰无受服之法,故传据义大功而言也。云“又受麻绖以葛绖”者,言受,衰麻俱受,而传唯发衰,不言受麻以葛,故郑解之云又受麻以葛绖。引《閒传》者,证经大功既葬,其麻绖受以小功葛者,以其大功既葬,变麻为葛,五分去一,大小与小功初死同。即《閒传》云大功之葛小功之麻同,一也,故引之为证耳。云“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者,以於《斩章》释讫,言此者,欲见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虞而受服。若然,经正三月者,以其天子诸侯绝旁期,无此大功丧,以此而言,经言三月者,主於大夫士三月葬者。若然,大夫除死月数,亦得为三月也。云“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非内丧也”者,彼国自以五月葬后服,此诸侯为之,自以三月受服,同於大夫士,故云“主於大夫士也”。
姑、姊妹、女子子適人者。
[疏]“姑姊”至“人者”。释曰:此等并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传曰:何以大功也,出也。
[疏]“传曰”至“出也”。释曰:问之者,以本期,今大功,故发问也。注“出必”至“之者”。释曰:案《檀弓》云:“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郑取以为说。若然,女子子出降,亦同受我而厚之,皆是於彼厚,夫自为之秜杖期,故於此薄,为之大功。
从父昆弟。
[疏]“从父昆弟”。注“世父”至“如之”。释曰:昆弟亲为之期,此从父昆弟,降一等,故次姑姊妹之下。云“其姊妹在室亦如之”者,义当然也。谓之从父昆弟,世叔父与祖为一体,又与己父为一体,缘亲以致服,故云“从”也。降於亲兄弟一等是其常,故不传问。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
[疏]“为人”至“昆弟”。释曰: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后大宗,欲使厚於大宗之亲,故抑之,在从父昆弟之下。
传曰:何以大功也?为人后者,降其昆弟也。
[疏]“传曰”至“昆弟也”。释曰:案下记云“为人后者於兄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然,於本宗馀亲,皆降一等也。
庶孙。
[疏]“庶孙”。注“男女”至“妇人同”。释曰:卑於昆弟,故次之。庶孙从父而服祖期,故祖从子而服孙大功,降一等,亦是其常,故传亦不问也。云“男女皆是”者,女孙在室,与男孙同,其义然也。引殇小功者,欲见彼殇既男女同,证此成人同,不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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