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妾”。释曰:此贵臣、贵妾谓公士大夫为之服緦以等。非南面。故服之也。
传曰:何以緦也?以其贵也。
[疏]释曰:发问者,以臣妾言不应服,故发问之也。答云“以其贵也”,以非南面,故简贵者服之也。注“此谓”至“则已”。释曰:云“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者,若士则无臣,又不得简妾贵贱,天子诸侯又以此二者无服,则知为此服者,是公卿大夫之君,得“殊其臣妾贵贱而为之服”也。云“贵臣,室老士也”者,上《斩章》郑已注云:“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云“贵妾,侄娣也”者,案《曲礼》云“大夫不名家相、长妾”,《士昏》云“虽无娣,媵先”,是上侄娣不具,卿大夫有侄娣为长妾可知,故以贵妾侄娣也。云“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者,以其绝期已下故也。云“士卑无臣”者,《孝经》以诸侯天子大夫皆云“争臣”,“士有争友”,是士无臣也。云“妾又贱,不足殊”者,以大夫已上身贵,妾亦有贵,士身贱,妾亦随之贱者,故云妾又贱不足殊也。云“有子则为之緦,无子则已”者,《丧服小记》文。
乳母。
[疏]注“谓养”至“慈己”。释曰:案《内则》云:“大夫之子有食母。”彼注亦引此云“《丧服》所谓乳母”。以天子诸侯其子有三母具,皆不为之服,士又自养其子。若然,自外皆无此法,唯有大夫之子有此食母为乳母,其子为之緦也。云“为养子者有他故”者,谓三母之内,慈母有疾病或死,则使此贱者代之养子,故云乳母也。
传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
[疏]释曰:怪其馀人之子皆无此乳母,独大夫之子有之,故发问也。答“以名服”,有母名,即为之服緦也。
从祖昆弟之子。
[疏]注“族父母为之服”。释曰:云“从祖昆弟之子”者,据己於彼为再从兄弟之子。云“族父母为之服”者,据彼来呼己为族父母,为之服緦也。
曾孙。
[疏]注“孙之子”。释曰:据曾祖为之緦,不言玄孙者,此亦如《齐衰三月章》直见曾祖,不言高祖,以其曾孙、玄孙为曾、高同,曾、高亦为曾孙、玄孙同,故二章皆略不言高祖玄孙也。
父之姑。
[疏]注“归孙”至“姊妹”。释曰:案《尔雅》云:“女子谓晜弟之子为侄,谓侄之子为归孙”,是以郑据而言焉。
从母昆弟。传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
[疏]释曰:传问者,怪外亲轻而有服者。答云“以名服”者,因从母有母名,而服其子,故云以名服也。必知不因兄弟名,以其昆弟非尊亲之号,是以上《小功章》云为从母小功,云“以名加也”;为外祖父母,“以尊加也”。知此以名者,亦因从母之名,而服其子为义。
甥。
[疏]注“姊妹之子”。释曰:云甥者,舅为姊妹之子。
传曰:甥者何也?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何以緦也?报之也。
[疏]释曰:发问者,五服未有此名,故问之。答云“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以其父之昆弟,有世叔之名,母之昆弟,不可复谓之世叔,故名为舅。舅既得别名,故谓姊妹之子为甥,亦为别称也。云“何以緦也,报之也”者,此怪其外亲而有服,故发问也。答曰报之者,甥既服舅以緦,舅亦为甥以緦也。
婿。传曰:何以緦?报之也。
[疏]释曰:发问之者,怪女之父母为外亲女夫服。答云“报之”者,婿既从妻而服妻之父母,妻之父母遂报之服。前疑侄及甥之名而发问,此不疑婿而发问者,侄甥本亲而疑异称,故发问。而婿本是疏人,宜有异称,故不疑而问之也。
妻之父母。传曰:何以緦?从服也。
[疏]注“从於妻而服之”。释曰:传发问者,亦怪外亲而有服。答云“从服”,故有此服。若然,上言甥不次言舅,此言婿次即言妻之父母者,舅甥本亲,不相报,故在后别言舅。此婿本疏,恐不是从服,故即言妻之父母也。
姑之子。传曰:何以緦?报之也。
[疏]释曰:云“外兄弟”者,姑是内人,以出外而生,故曰外兄弟。传发问者,亦疑外亲而服之,故问也。答云“报之”者,姑之子既为舅之子服,舅之子复为姑之子两相为服,故云报之也。
舅。传曰:何以緦?从服也。
[疏]注“从於母而服之”。释曰:传发问者,亦疑於外亲而有服。答“从服”者,从於母而服之。不言报者,既是母之怀抱之亲,不得言报也。
舅之子。传曰:何以緦?从服也。
[疏]释曰:云“内兄弟”者,对姑之子。云“舅之子”,本在内不出,故得内名也。传发问者,亦以外亲服之,故问也。答云“从服”者,亦是从於母而服之。不言报者,为舅既言从服,其子相於亦不得言报也。
夫之姑姊妹之长殇。夫之诸祖父母,报。
[疏]注“诸祖”至“服緦”。释曰:夫之姑姊妹,成人妇为之小功,长殇降一等,故緦麻也。云“诸祖父者,夫之所为小功”者,妻降一等,故緦麻者。以其本疏,两相为服,则生报名。云“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者,此依《小功章》,夫为之小功者也。云“或曰曾祖父母”者,或人解诸祖之中兼有夫之曾祖父母,凡言“报”者,两相为服。曾祖为曾孙之妇无服,何得云报乎?郑破或解也。云“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从服緦”者,此郑既破或解,更为或人而言。若今本不为曾祖齐衰三月,而依差降服小功,其妻降一等,得有緦服。今既齐衰三月,明为曾孙妻无服。
君母之昆弟。
[疏]释曰:前章不云君母姊妹,而云从母者,以其上连君之父母故也。此昆弟单出,不得直云舅,故云“君母之昆弟”也。
传曰:何以緦?从服也。
[疏]注“从於”至“服也”。释曰:传发问者,怪非已母而服之。答云“从服”者,虽本非己亲,敬君之母,故从於君母而服緦也。云“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卒则不服也”者,君母之昆弟从服与君母之父母故亦同,取於上传解之也,皆徒从,故所从亡则已也。
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妻。
[疏]释曰: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此二人本皆小功,故长殇在緦麻,中殇从下殇,无服。夫之从父昆弟之妻,同堂娣姒降於亲娣姒,故緦也。
传曰:何以緦也?以为相与同室,则生緦之亲焉。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
[疏]“传曰”至“从下”。释曰:“何以緦”,发问者,以本路人,夫又不服之,今相为服,故问之。答云“以为相与同室则生緦之亲焉”者,以大功有同室同财之义,故云相与同室则生緦之亲焉。云“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者,即云“齐衰之殇中从上”,乃是妇人为夫之族著殇法,则此一等、二等之传,虽文承上男子为殇之下,要此传为下妇人著殇服而发之。若云长殇中殇降一等者,据下齐衰中殇从上,在大功也。下殇降二等者,亦是齐衰下殇在小功者也。注“同室”至“求之”。释曰:云“同室者,不如居室之亲也”者,言同室者,直是舍同,未必安坐。言居者,非直舍同,又是安坐,以上《小功章》亲娣姒妇发传而云“相与居室”,此从父昆弟之妻相为,即云“相与同室”,是亲疏相并。同室不如居室中,故轻重不等也。云“齐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者,以其无殇在齐衰之服,明据成人。齐衰既是成人,明大功亦是成人可知也。云“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者,则举上以明下。上《殇小功》注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彼注举下以明上,皆是省文之义,故言一以包二也。云“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者,此传又承妇人在夫家,相为著服之下。又上文《殇小功》章已发传,据大功、小功不据齐衰,以其重,故据男子为殇服而言。此不言小功,上取齐衰,对大功以其轻,故知妇人义服,为夫之亲而发也。云“凡不见者,以此求之”者,以其妇人为夫之亲,从夫服而降一等,而经传不见者,以此求也。事意尽可知。前章注为丈夫而言,此章更为妇人出,故两处并见也。
记。
[疏]释曰:《仪礼》诸篇有“记”者,皆是记经不备者也。作记之人,其疏已在《士冠篇》。
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縳缘;为其妻,縳冠、葛绖带、麻衣縳缘。皆既葬除之。
[疏]注“公子”至“妻轻”。释曰:云“练冠麻,麻衣縳缘”者,以练布为冠,麻者,以麻为绖带。又云麻衣者,谓白布深衣。云縳缘者,以缯为縳色,与深衣为领缘。“为其妻縳冠”者,以布为縳色,为冠。“葛绖带”者,又以葛为绖带。云“麻衣縳缘”者,与为母同。皆既葬除之者,与緦麻所除同也。云“公子君之庶子也”者,则君之適夫人第二已下,及八妾子皆名庶子。云“其或为母,谓妾子也”者,以其適夫人所生第二已下,为母自与正子同,故知为母妾子也。云“麻者緦麻之绖带也”者,以经有二麻,上麻为首绖、腰绖,知一麻而含二绖者,《斩衰》云“苴绖”,郑云:“麻在首在要皆曰绖。”故知此经亦然。知如緦之麻者,以其此言麻,緦麻亦云麻,又见《司服》“吊服环绖”,郑云:“大如緦之绖。”则此云子为母,虽在五服外,绖亦当如緦之绖,故郑以此麻兼緦言之也。云“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知者,案士之妾子,父在为母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诸侯妾子,父在小功,是其差次,故知此当小功布也。云“为不制衰裳变也”者,此记不言衰,明不制衰裳变者,以其为深衣,不与丧服同,故云“变”也。《诗》云“麻衣如雪”者,彼麻衣及《礼记·檀弓》云“子游麻衣”,并《閒传》云“大祥素缟麻衣”,注皆云“十五升布”,深衣与此小功布深衣异。引之者,证麻衣之名同,取升数则异。礼之通例,麻衣与深衣制同,但以布缘之则曰麻衣;以采缘之则曰深衣;以素缘之袖长在外,则曰长衣;又以采缘之袖长在衣内,则曰中衣;又以此为异也,皆以六幅破为十二幅,连衣裳则同也。云“縳,浅绛也”者,对三入为纁为浅绛。云“一染谓之縳”者,《尔雅》文。案彼云“一染谓之縳,再染谓之趙,三染谓之纁”也。云“縳缘,三年练之受饰也”,知者,引《檀弓》云“练衣黄里縳缘”,注云:“练中衣,以黄为内縳为饰。”为中衣之饰,据重服三年变服后为中衣之饰也。此公子为母,在五服外轻,故将为人初死,深衣之饰,轻重有异,故不同也。云“诸侯之妾子厌於父,为母不得申,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者,诸侯尊,绝期已下无服,公子被厌,不合为母服。不夺其母子之恩,故五服外权为制此服。必服麻衣縳衣者,麻衣大祥受服,縳缘练之受饰,虽被抑,犹容有三年之哀故也。云“为妻縳冠葛绖带,妻轻”者,以縳布为冠,对母用练冠,以葛是葬后受服,而为绖带,对母用麻,皆是为妻轻故也。
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
[疏]注“君之”至“而葬”。既曰:传发问者,怪亲母与妻其服大轻,故问之答云“君之所不服”者,以尊降诸侯,绝旁期已下,故不服妾与庶妇也。公子以厌降,亦不敢私服母与妻。又云“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谓君之正统者也,注云“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者,解传意,还释上公子为母与妻者也。云“君之所为服,谓夫人与適妇也”者,正统故不降也。云“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而葬”者,《大戴礼》文。郑不於上经“葬之”下注之,至於此传下乃引之者,郑意注传云“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下乃解妾有贵贱,葬有早晚,故至此引之,见此意也。云妾贵者,谓诸侯一娶九女,夫人与左右媵各有侄娣,二媵与夫人之娣三人为贵妾,馀五者为贱妾也。卿大夫三月而葬,《王制》文。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於兄弟降一等。
[疏]注“兄弟”至“求之”。释曰: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降,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厌降,是以总云“降一等”。上经当已言讫,今又言之者,上虽言之,恐犹不尽,记人总结之,是以郑云“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云“兄弟犹言族亲也”者,以下云“小功”已下为兄弟,恐此兄弟亦据小功已下得降,故曰犹族亲也。则此兄弟及下文为人后者,为兄弟皆非小功已下,犹族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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