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泣血三年”,注云:“言泣,无声,如血出。”则啼是哀之甚,发声则气竭,而息之声不委曲,若往而不反。对齐衰以下,直哭无啼,是其否也。知“於是始去笄纚,服深衣”者,《礼记·问丧》云:“亲始死,鸡斯徒跣,抭上衽。”注云:“鸡斯,当为笄纚。”上衽深衣之裳,前是其亲始死,笄纚服深衣也。引《檀弓》者,证服深衣,易去朝服之事也。
设床笫,当牖。衽,下莞上箪。设枕。
[疏]“设床”至“设枕”。注“病卒”至“为茨”。释曰:经直云士“死于適室,幠用敛衾”,不云此等之事,故记人言之也。云“病卒之閒废床,至是设之”者,《丧大记》云:“疾病,寝东首於北牖下,废床。”是其始死,亦因在地无床,复而不苏,乃设床於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閒废床,於是设之。云“事相变”者,谓疾病时去床,既死设床,是生死事相变也。“衽,卧席”者,《曲礼》云:“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郑云:“坐问乡,卧问趾,因於阴阳。”是衽为卧席。《昏礼》注云:“衽,卧席也。”
迁尸。
[疏]“迁尸”。注“徙於”至“敛衾”。释曰:云“徙於牖下”者,即上文“床笫当牖”者也。於是幠用敛衾者,释《士丧礼》“幠用敛衾”之时节也。
复者朝服,左执领,右执要,招而左。
[疏]“复者”至“而左”。注“衣朝”至“以变”。释曰:云“招而左”者,以左手执领,还以左手以领招之。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阳,阳主生,故用左也。“复者”,士之有司,著朝服。“左执领”,谓爵弁服也。云“衣朝服,服未可以变”者,谓始死,未可以变之服凶服,以其复所以求生故也。《丧大记》“小臣复,复者朝服”,彼言小臣,据君,则上下尊卑复者,皆朝服也。
楔,貌如轭,上两末。
[疏]“楔貌”至“两末”。注“事便”至“作厄”。释曰:云“如轭”者,轭谓马鞅,轭马领亦上两末,令以屈处入口,取出时易,故郑云“事便也”。此用柶,异於吉时所用也。
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
[疏]“缀足”至“持之”。注“校胫”至“为枝”。释曰:云“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凡两头各施两足,今以夹则竖用之,尸南首,足乡北,故以几脚乡南以夹足。恐几欹侧,故使生存侍御者一人坐持夹之,使足不辟戾,可以著屦也。
即床而奠,当膗,用吉器。若醴,若酒,无巾、柶。
[疏]“即床”至“巾柶”。注“膗肩”至“新酒”。释曰:即,就也,谓就尸床而设之。尸南首则在床东,当尸肩头也。此即《檀弓》云:“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云“用吉器,器未变也”者,谓未忍异於生,故未变。至小敛奠,则变毼豆之等,为变矣。云“或卒无醴,用新酒”者,释经“若醴若酒”,科有其一,不得并有之事。以其始死,卒未有醴,则用新酒。若然,醴酒俱有,容有醴则用之,不更用酒,以其始死不备故也。若小敛以后,则酒醴具设,畐二,醴、酒是也。
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
[疏]“赴曰”至“某死”。注“赴走”至“作讣”。释曰:云“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士名,下某是母妻长子。假令长子,则云长子某甲,母、妻则妇人不以名行,直云母与妻也。云“赴,走告也”者,言赴,取急疾之意,故云赴走告也。云“今文赴作讣”者,《杂记》作讣者,义取以言语相通,亦一涂也。
室中,唯主人、主妇坐。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
[疏]“室中”至“亦坐”。注“别尊卑也”。释曰:云“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者,若无命夫、命妇,则皆立可知。此《士丧礼》,故郑云“别尊卑也”,尊谓命夫、命妇。案《大记》君之丧,主人、主妇坐,以外皆立;若大夫丧,主人、主妇、命夫、命妇皆坐,以外皆立也;士之丧,主人父、兄、主妇姑姊妹皆坐,郑云:“士贱,同宗尊卑皆坐。”此命夫、命妇之外立而不坐者,此谓有命夫、命妇来,兄弟为士者则立,若命夫、命妇,则同宗皆坐也。
尸在室,有君命,众主人不出。
[疏]“尸在”至“不出”。注“不二主”。释曰:经直云“主人唯君命出”,不言众主人,故记人辨之。云“众主人不出”,在尸东耳。云“不二主”者,《曾子问》云“丧有二孤,庙有二主”为非礼。不云“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庙主与丧孤相对,此孤不对庙主,孤亦是丧主,故以主言之也。
襚者委衣于床,不坐。
[疏]“襚者”至“不坐”。注“床高由便”。释曰:云“床高由便”者,《曲礼》云:“授立不跪,授坐不立。”此委衣於床者,不坐,委之以床高,亦如授立不坐之义,故云由便也。
其襚于室,户西北面致命。
[疏]“其襚”至“致命”。注“始死时也”。释曰:云“始死时”者,谓未小敛之前,尸在室中户西,故北面致命。若小敛之后,奉尸夷於堂,则中庭北面致命。
夏祝淅米,差盛之。
[疏]“夏祝”至“盛之”。注“差择之”。释曰:经直云“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与盛之,故记人言之。
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襢笫。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浴,魎无笄。
[疏]注“内御”至“冠也”。释曰:云“内御,女御”者,以妇人称内,故以女御为内御。妇人不死男子之手,故知内御女御也。天子八十一御妻亦曰女御,与此别也。云“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者,《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士丧礼》:“男子免不冠。”此云妇人不笄,与男子不冠同,故云犹丈夫不冠也。
设明衣,妇人则设中带。
[疏]“设明”至“中带”。注“中带”至“襯襥”。释曰:经直云“设明衣”,不辨男子与妇人,故此记人云设明衣者男子,其妇人则设中带。郑云“中带若今襯襥”者,郑举目验而言,但男子明衣之状,郑不明言,亦当与中带相类,有不同之处,故别。虽名中带,亦号明衣,取其圭絜也。
卒洗,贝反于筨,实贝,柱右齻、左齻。
[疏]“卒洗”至“左齻”。注“象齿坚”。释曰:经直云“实贝於尸左右及中”,不言远近,故记人辨之。云“右齻左齻”,谓牙两畔最长者,象生时齿坚也。
夏祝彻馀饭。
[疏]“夏祝彻馀饭”。释曰:经不言“夏祝彻”,故记人记之。
瑱塞耳。
[疏]“瑱塞耳”。释曰:经直云“瑱用白纊用掩之”,不云“塞耳”,恐同生人县于耳旁,故记人言之也。
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
[疏]“掘坎”至“其壤”。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于阶閒”,不辨大小,故记人明之。
垼用块。
[疏]注“块堛也”。释曰:云“块,堛”者,《尔雅·释言》文。孙氏云:堛,土块也。
明衣裳用幕布,袂属幅,长下膝。
[疏]“明衣”至“下膝”。注“幕布”至“深也”。释曰:云“明衣裳用幕布”,则衣裳同用幕布。云“袂属幅,长下膝”者,唯据衣而言,以其下别云裳故也。云“幕布,帷幕之布”者,《周礼·幕人》云“掌帷幕幄帟绶”,郑云:“帷幕皆以布为之,幄帟皆以缯为之。”以其帷幕所以张之於外,恐不相胜举,故须用布。郑亦取此文用幕布为义也,故此云帷幕之布。云“升数未闻”者,以其不云疏布,直云幕布,故云未闻也。云“属幅,不削幅”者,布幅二尺二寸,凡用布,皆削去边幅旁一寸,为二寸计之,则此不削幅,谓缭使相著,还以袂二尺二寸。云“长下膝”者,谓为此衣长至膝下。云“又有裳,於蔽下体深”者,凡平为衣,以其有裳,故不至膝下,此又有裳,而言膝下,故云於蔽下体深也。蔽下体,解此经衣至膝下也。
有前后裳,不辟,长及觳。
[疏]“有前”至“及觳”。注“不辟”至“被土”。释曰:云“不辟,质也”者,以其凡男子,裳不连衣,故皆前三幅,后四幅。辟积其要閒,示文。今此亦前三后四,不辟积者,以其一服不动,不假上狭下宽也。云“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者,他服谓深衣,《深衣》云:“短毋见肤。”注云:“衣取蔽形。”又云:“长无被土。”注云“为汙辱”是也。此裳及觳,至足跗亦是不被土,故引为证也。
縳綼緆。
[疏]“縳綼緆”。注“一染”至“曰緆”。释曰:云“一染谓之縳”者,《尔雅》文。谓一入赤汁染之,即汉时红,故举以为况也。云“饰裳在幅曰綼”者,案《深衣》云:“纯袂,缘纯边。”注云:“纯谓缘之也。缘边,衣裳之侧。广各寸半,则表里共三寸矣。”此在幅亦衣裳之侧,缘法如彼也。
缁纯。设握,里亲肤,系钩中指,结于。
[疏]“设握”至“于”。注“掌”至“结之”。释曰:手无决者,以其经已云设握丽于与决运结,据右手有决者,不言左手无决者,故记之云“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者,案上文握手用玄,纁里,长尺二寸,今里亲肤,据从手内置之,长尺二寸,十掩之手才相对也。两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绕一匝,还从上自贯,又以一端乡上钩中指,反与绕者结於掌后节中。
甸人筑坅坎。
[疏]“甸人筑坅坎”。注“筑实”至“曰坅”。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不云还使甸人筑,故记人明之,还使甸人筑之也。
隶人?厕。
[疏]“隶人?厕”。注“隶人”至“不用”。释曰:知“隶人,罪人”者,案《周礼·司厉职》云:“其奴,男子入於罪隶。”则中国罪人对夷隶蛮隶、貉隶之等,是征四夷所得也,故郑举汉法,今之徒役作者也。云“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者,若然,古者非直不共逼浴,亦不共厕,故得云死者不用也。
既袭,宵为燎于中庭。
[疏]“既袭”至“中庭”。释曰:士之丧,死日而袭,经不云中庭设燎,故记明之也。
厥明,灭燎,陈衣。
[疏]“厥明灭燎陈衣”。注“记节”。释曰:云“记节”者,为小敛陈衣,当袭之,明旦灭燎之时,故记节。正经不云,故记人以明之也。
凡绞紟用布,伦如朝服。
[疏]“凡绞”至“朝服”。注“凡凡”至“为轮”。释曰:言“凡”,非一之言,以其唯小敛至大敛有绞,大敛又有紟,故知凡中有大、小敛也。言类如朝服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是也。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