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卷四十七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作者: 郑玄9,623】字 目 录

彼无骇之祖,公子展以展为谥。在《春秋》前,其孙无骇取以为族,故公命为展氏。若然,无骇赐族不赐谥,引之者,大夫有因字为谥,证伯某,某或且字有谥者,即某为谥也。此经云伯某,是正祭之称也。若时有告请及非常祭祀,则去伯,直云且字,言某甫,则聘礼赐饔唯羹饪,筮一尸,若昭若穆,仆为祝,祝曰“孝孙某,荐嘉礼于皇祖某甫”是也。若卿大夫无谥,正祭与非常祭一,皆言五十字在子上,与士正祭礼同,则云某子,故《聘礼》记云“皇考某子”是也。《特牲》士礼无谥,正祭称皇考某子。若士告请之祭,则称且字。故《士虞》记云“適尔皇祖某甫”是也。

史曰:“诺。”西面于门西,抽下韇,左执筮,右兼执韇以击筮。

[疏]“史曰”至“击筮”。注“将问”至“而神”。释曰:云“史曰诺,西面于门西”者,谓既云诺,乃之於门西阈外,西面述命,乃筮也。云“左执筮”,及下云“击筮”,筮者皆是蓍,以其用蓍为筮,因名蓍为筮。云“兼执韇”者,上文已用右手抽上韇,此经又用右手抽下韇,是二韇兼执之也。云“《易》曰蓍之德圆而神”者,郑彼注云:“蓍形圆,而可以立变化之数,故谓之神也。”引之者,证蓍有神,故击而动之也。

遂述命曰:“假尔大筮有常。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

[疏]“遂述”至“尚飨”。注“述循”至“占繇”。释曰:云“遂述命”者,史既受主人命,乃右还,向阈外西面,遂述上主人之辞,谓之述命。述命讫,乃连言曰假尔大筮有常,此是即席西面,命筮与述命同为一辞者。对《士丧礼》卜葬日云不述命,若述命,即与即席西面命龟异。异者,郑注云:“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对此大夫少牢述命,命筮同,筮轻,威仪少为文也。云“常,吉凶之占繇”者,谓应凶告吉,应吉告凶,则不常。此吉凶之占,依龟之繇辞,繇辞则占龟之长,若《易》之爻辞以占筮也。

乃释韇,立筮。

[疏]“乃释韇立筮”。注“卿大”至“由便”。释曰:云“卿大夫之蓍长五尺”者,《大戴礼》、《三正记》皆有此文。立筮由便,以其蓍长,立筮为便。对士之蓍三尺,坐筮为便。若然,诸侯蓍七尺,天子蓍九尺,立筮可知。

卦者在左坐,卦以木。卒筮,乃书卦于木,示主人,乃退占。

[疏]“卦者”至“退占”。注“卦者”至“占之”。释曰:云“卦者,史之属也”者,以其筮是史,故知卦者是史之属也。云“书於版”者,释经书“卦于木”,木即版也。云“史受以示主人”者,以经书卦是画卦者,恐是卦者以示於主人,以卦者卑,宜还使筮史受以示主人也。

吉,则史韇筮,史兼执筮与卦以告于主人:“占曰从。”

[疏]注“从者”至“之言”。释曰:以主人之祭本以求吉,今以疑而问筮,筮而得吉,是从主人本心,故曰“从”者是“求吉得吉之言”也。

乃官戒,宗人命涤,宰命为酒,乃退。

[疏]“乃官”至“乃退”。注“官戒”至“宗庙”。释曰:云“官戒,戒诸官也,当共祭祀事者,使之具其物,且齐也。涤,溉濯祭器,扫除宗庙”者,此其筮祭日得吉,当以崇祭事,故知官戒。戒诸官有此数事,此等皆事见於下文,故郑总而言也。

若不吉,则及远日,又筮日如初。

[疏]“若不”至“如初”。注“及至”至“后己”。释曰:云“远日,后丁若后己”者,案上《曲礼》云:“丧事先远日,吉事先近日。”近日,即上旬丁巳是也。若上旬丁巳不吉,则至上旬又筮中旬丁巳;不吉,至中旬又筮下旬丁巳;不吉则止,不祭。以其卜筮不过三也,是以郑云后丁若后己也。

宿。

[疏]“宿”。注“宿读”至“作羞”。释曰:自此尽“改筮尸”,论筮尸宿尸及宿诸官之事。云“大夫尊,仪益多”者,其大夫宿戒两有,士有宿而无戒,是仪略,故云大夫仪多也。此直是仪多,而云益多者,据士尸一宿,下文大夫尸再宿,是仪益多。益多,犹云弥多也。此云“前祭一日,又戒以进之,使知祭日当来”,并下文“明日朝服筮尸”,并是前祭一日,唯下文“前宿一日宿戒尸”者,是前祭二日。以言前宿一日,明祭前二日可知也。

前宿一日,宿戒尸。

[疏]注“皆肃”至“将筮”。释曰:云“皆肃诸官之日”者,解经“宿”是肃诸官之日。云“又先肃尸者”,总解经“前宿一日,宿戒尸”,谓是肃诸官之日,前又先肃尸校一日,当祭前二日也。云“重所用为尸”者,肃诸官唯一肃,尸有再肃,是重所用为尸者故也。云“又为将筮”者,亦是肃之使知祭日当来故也。若然,宿与戒前后名不同,今合言之者,以前有十日之戒,后有一日之宿。若单言戒,嫌同十日。若单言宿,嫌同一日。故宿戒并言,明其别也或可。此是初戒尸,云宿戒尸者,故加宿字於戒上也。

明日,朝筮尸,如筮日之礼。命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以某之某为尸。尚飨!”筮、卦、占如初。

[疏]“明日”至“如初”。注“某之”至“士异”。释曰:云“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也”者,案《曲礼》云“父在不为尸”,注云:“为其失子道,然则尸卜筮无父者。”若然,凡为人尸者,父皆死矣。死者当讳其名,今对尸,故知不称尸父之名。故上“某”是尸之父字,下“某”为尸名,是生者可称名,是以云字尸父而名尸也。云“字尸父,尊鬼神也”者,以不称名,是尊鬼神也。云“不前期三日筮尸者,大夫下人君”者,决上篇《特牲》士礼云“前期三日筮尸”,此祭前一日筮尸,吉遂宿尸,不同之事。但天子诸侯前期十日十得吉日,则戒诸官散齐,至前祭三日,卜尸得吉,又戒宿诸官使之致齐。士卑,不嫌,故得与人君同三日筮尸,但下人君,不得散齐七日耳。大夫尊,不敢与人君同,直散齐九日,前祭一日筮尸,并宿诸官致齐也。云“祭之朝乃视濯,与士异”者,亦是士卑,得与人君同,祭前一日视濯。大夫尊,不敢与人君同,故与士异也。云与士异,亦是下人君,下人君亦是与士异,互换省文为义也。

吉,则乃遂宿尸,祝摈。

[疏]“吉则”至“祝摈”。注“筮吉”至“神象”。释曰:云“筮吉又遂肃尸,重尸也”者,以其诸官一肃,其尸已宿讫,今筮吉又肃,再肃者,是重尸者也。云“既肃尸,乃肃诸官及执事者”,此重解上文宿,是此宿尸后事置於上文者,彼为前宿一日宿戒尸之事,故云也,其实当在此重肃尸之后也。云“祝为摈者,尸,神象”者,决前筮尸时皆主人出命,至此使祝摈以尸,是神象,故使祝摈也。案《特牲》使宗人摈,主人辞,又有祝共传命者,士卑,不嫌,两有,与人君同。此大夫尊,下人君,故阙之,唯有祝摈而已。又此尸不言出门面位,案《特牲》主人宿尸时,“尸如主人服,出门左,西面”,郑注云:“不敢南面当尊。”则大夫之尸尊,尸出门径南面,故主人与尸皆不在门东,门西也。

主人再拜稽首。祝告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敢宿!”

尸拜,许诺,主人又再拜稽首。主人退,尸送,揖,不拜。

[疏]注“尸不拜者尸尊”。释曰:凡宾主之礼,宾去,主人皆拜送。今云“尸送揖不拜”者,以大夫尸尊故也。

若不吉,则遂改筮尸。

[疏]注“即改”至“远日”。释曰:此决上文筮日不吉筮远日者,以日为祭祀之本,须取丁己之类,故须取远日后旬丁,此筮尸不吉,不须退至后旬,故筮不待远日也。

既宿尸,反,为期于庙门之外。

[疏]“既肃”至“之外”。注“为期”至“肃之”。释曰:自此尽“曰诺乃退”,论宗人请祭期之事。云“为期肃诸官而皆至”者,此即上文宿同时之事。以其后宿尸,及宿诸官与为期,皆於祭前之日也。知“为期亦夕时也”者,案《特牲》云:“厥明夕,陈鼎于门外。”又下文同日夕时,而云“请期曰羹饪”,是夕时,则此大夫礼为期,亦夕时可知也。知大夫尊,直肃尸,馀使人肃之者,以经云“宿尸,反”,即云“为期”,明大夫不自肃宾,以下可知,故云“使人肃之”也。

主人门东南面。宗人朝服北面,曰:“请祭期。”主人曰:“比於子。”

[疏]注“比次”至“来也”。释曰:言“比次早晏”者,一日一夜,辰有十二,冬日夏夜,长短不同,是以推量比次日辰之早晏也。云“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诸官有君道也”者,决《特牲》主人门外西面,士卑於属吏,无君道故也。云“为期亦唯尸不来也”者,言亦《特牲》为期时,宾及众宾即位于门西时无尸,此大夫礼,馀宾之等并来,亦唯尸不来,是以主人南面亦为无尸也。

宗人曰:“旦明行事。”主人曰:“诺。”乃退。

明日,主人朝服即位于庙门之外,东方南面。宰、宗人西面北上。牲北首东上。司马刲羊,司士击豕。宗人告备,乃退。

[疏]“明日”至“乃退”。注“刲击”至“属水”。释曰:自此尽“东荣”,论视杀视濯之事。案《特牲》视牲与视杀别日,今《少牢》不言视牲,直言刲、击告备,乃退者,省。此大夫礼,视牲告充,即刲、击杀之,下人君,士卑不嫌,故异日矣。必知人君视杀别日者,《大宰职》云:“及执事,视涤濯,及纳亨,赞王牲事。”注云:“纳亨,纳牲,将告杀。谓乡祭之晨,既杀以授亨人。”又云:“及祀之日,赞玉币爵之事。”注云:“日旦明也。”是其视牲与杀别日。案《祭义》云:“君牵牲,穆答君,卿大夫序从。既入门,丽于碑,卿大夫袒,而毛牛尚耳。”诸侯礼杀于门内,此大夫与《特牲》士皆杀于门外者,辟人君。云“刲击皆谓杀之”者,豕言击,动之使鸣,是视牲也;羊言刲,谓杀之,是视杀也。大夫视牲、视杀同日,故互见皆有,故郑云刲击皆谓杀之。又云“此实既省,告备乃杀之,文互者,省也”者,亦是视牲讫即视杀,如乡所解,下言告备,欲见兼有也。云“《尚书传》曰羊属火,豕属水”者,此《尚书大传》文。引之者,解司马刲羊,以其司马火官,还使刲羊,羊属火故也。案《周礼》郑注司空奉豕,司士乃司马之属官,今不使司空者,诸侯犹兼官,大夫又职职相兼,况士无官,仆隶为司马、司士,兼其职可知,故司士击豕也。

雍人摡鼎、匕、俎于雍爨,雍爨在门东南,北上。

[疏]注“雍人”至“告絜”。释曰:云“雍人掌割亨之事”者,《周礼·饔人职》文。云“凡摡者,皆陈之而后告絜”者,案《特牲》视濯时皆陈之,视讫告絜,此亦当然。

廪人摡甑、甗、匕与敦于廪爨,廪爨在雍爨之北。

[疏]注“廪人”至“为焌”。释曰:云“廪人掌米入之藏”者,《周礼·地官·廪人职》文。以其穣入仓人,米入廪人故也。云“甗如甑,一孔”者,案《冬官·陶人职》云:“甗实二鬴,厚半寸,唇寸,甑实二鬴,厚半寸,唇寸,七穿。”郑司农云:“甗无底。”甑以其无底,故以一孔解之。云“匕所以匕黍稷者也”者,上雍人云匕者,所以匕肉,此廪人所掌米,故云匕黍稷也。

司宫摡豆、笾、勺、爵、觚、觯、几、洗、篚,于东堂下,勺、爵、觚、觯,实于篚。卒摡,馔豆、笾与篚于房中,放于西方。设洗于阼阶东南,当东荣。

[疏]“司宫”至“东荣”。注“放犹”至“器也”。释曰:案《特牲》云:“宗人升自西阶,视壶濯及豆笾,反降,东北面告濯具。”郑注云:“不言絜,以有几席。”若然,彼几席不摡,则凡洗篚三者,亦不摡而并言之者,以其同降于东堂下,故继觚觯连言之,其实不摡也。云“大夫摄官,司宫兼掌祭器”者,下文司宫筵神席於奥,此又掌豆笾之等,故郑云摄官。案《内则》郑注云“诸侯兼官”者,彼对天子,天子六卿,诸侯三卿兼六卿,此则大夫对诸侯,诸侯具官,大夫摄官也。

羹定,雍人陈鼎五,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

[疏]“羹定”至“之西”。注“鱼腊”至“於牲”。释曰:自此尽“箪巾于西阶东”,论鼎及豆笾盘協等之事。云“鱼腊从羊,肤从豕,统於牲”者,案《公食大夫》云“甸人陈鼎”,郑注云:“甸人,冢宰之属,兼亨人者。”此大夫雍人陈鼎者。《周礼》甸人“掌供薪焌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 34下一页末页共4页/8000条记录